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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

    时间:2019-03-29 03:20:2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问题已越来越多的一起会计学理论界的关注。在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研究相对较晚,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人为操纵的空间较大,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项目调节利润,粉饰业绩,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旨在针对我国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非经常性损益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非经常性损益的一次性、偶发性特点使投资者无法通过其来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今,利润指标是用来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水平的关键指标之一,它因此也是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公司管理者最为关心的指标。但是,要能真正体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还必须要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如果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这将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正确阅读和理解,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向着健康方向发展的严重阻碍之一。因此,研究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非经常性损益界定不完整
      目前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采用罗列法,这种方法只是列举一部分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内容,影响了上市公司真实的盈余质量。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新公告中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并且排除了其“绝对性”,但是仍有部分情况未被列入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规范原则和披露问题的存在是一个双向促进的过程,上市公司会寻找新出台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相关规定的漏洞,并利用这些漏洞“打擦边球”,相关部门会针对新出现的问题颁布新的政策去完善,周而复始。另外,我国目前的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政策还不够完善,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没有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导,从而给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其次,不同企业对规定中所罗列项目的理解不一样,造成其披露的口径不一致,使得其无法达成一个标准,不同企业间不具有可比性。
      (二)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内容不符合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损益内容的披露存在较多的不规范。首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过于简单,不具体。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考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而在报告中不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即使披露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笼统的披露“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其次,上市公司在披露内容上偏好于便于利润调节的某些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偏好于披露“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债务重组损益”等项目。
      (三)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口径不一致
      我国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口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上市公司不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披露项目,在披露非经常性项目时随意性很强,经常以自己的理解来披露相关内容,如将一些规定并不要求的项目当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披露;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一致,该标准的不统一会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指标不具可比性,影响决策者的投资决策。
      (四)国家相关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强
      首先,证监会对于T类公司“摘星”、“摘帽”条件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规定多是定性的条件,缺乏一个定量的指标衡量上市公司的利润质量,使得上市公司为了扭亏为盈不遗余力的利用盈余管理来操纵利润,而非经常性损益是上市公司利用的较多的项目。其次,我国的会计准则并没有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提供有效的指导。目前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范仅仅是通过《问答》、《解释性公告》的形式公布,未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
      二、改进非经常性损益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目前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对非经常性损益采用以列举法为主,辅之以较模糊的概念判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对非经常性损益采用以原则为主、并与列举结合的确认方式,这种方式要求会计人员提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并且不断完善完善法律、监督、规则以及培训等各方面的配套措施。
      (二)规范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格式
      首先,在完善相关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应该适当调整利润表的格式,将非经常性损益列入其中,使其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同时存在。上市公司在表外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往往会出现披露格式混乱、披露内容不具体等问题,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将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相结合,既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又能使投资者很好的分清公司的盈利结构。其次,监管部门还要进一步规范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如对上市公司有“较大影响”或“决定性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必须详细披露其金额来源及交易或事项发生的明细。
      (三)加强外部监督力度
      针对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现象,证监会应该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深入了解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另一方面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予以坚决严惩,从而遏制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独立的中介机构,完善监管体系。
      (四)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操纵财务报表的行为多采用罚款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的制止操纵财务报表行为的发生,对此,在处理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时应该明确界定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改变依靠罚款解决问题的情况。同时,法律界也应根据对典型事项的判例来积累经验,增强审理上市公司操作财务报表的违法行为,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资本市场的正常有效运行,需要上市公司正确、完整得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等信息,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非经常性损益关系到报表使用人能否正确判断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受到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的密切关注。因此,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要明确、细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经常损益项目的披露,承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郑琚.解析“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新规定的变化[J].商业会计,2009(16).
      [2]万平,戴辉.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改进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0(6).
      [3]赵相华.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状况研究——基于2007年沪市400家上市公司年[J].2009(4).
      [4]刘雪静.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月刊,2010(22).
      [5]谭桂林.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作者简介:
      刘金川(1987—),男,山东枣庄人,江南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
      陈会林(1989—),男,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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