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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计生“民告官”的现实思考

    时间:2021-02-08 08:06:4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于计生“民告官”的现实思考(2009年10月26日)  
        民官关系始终是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的重大主题。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计划生育“民告官”也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健全应运而生。我市自出现第一例计划生育“民告官”官司以来,近年来有逐渐增多趋势,用法律手段解决计生工作中存在的纠纷,将逐步成为计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必然选择。  

    典型案例拉开计生“民告官” 帷幕  

    2003年2月,我市有一对夫妇政策外怀孕二胎。计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后下达了终止妊娠通知书,该夫妇未予理睬,强行生育二胎既成事实。计生局依据现行计生法规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规定,下达了征收该夫妇社会抚养费37400元的决定,该夫妇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县计生局的征收决定。该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我市民告官的第一案例,这个案例的出现,标志着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人了一个新时期。  

    另一例计生“民告官”的困惑  

    某县一对再婚夫妇,初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政策规定。2006年初群众举报该夫妇又生育一男孩。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该夫妇于2004年3月18日生育一男孩,户口上在女方哥哥的名下。为确切掌握事实真相,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计划生育超生案件查处过程中实行“亲子鉴定”办法的通知》规定,向该夫妇下达了限期一个月与小孩进行DNA鉴定的通知。不久该小孩从幼儿园被他人领走。因此,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故计生局以该夫妇明知小孩下落、不主动找回做亲子鉴定、故意隐瞒超生事实为由,确认该夫妇属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亲子鉴定,视为亲子关系成立。计生局于2007年1月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通知书》,随后该夫妇进行了申诉,当月计生局回复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随即下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夫妇拒绝签字。2007年3月,两夫妇以计生局证据不充分,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和违反法律程序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县计生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征收决定。当事人不服判决,仍以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违反法律程序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撤销县计生局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县计生局做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主要原因是亲子鉴定无法实施。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使部分群众和计生工作者陷入困惑。  

    困惑一:不解。认为二审法院判决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放纵。群众心知肚明该夫妇的行为违法,既然违法生育,就应该受到处罚,二审法院应该支持计划生育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支持县计生局对该夫妇做出的征收决定和一审判决。  

    困惑二:茫然。觉得二审法院判决等于宣布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该夫妇的违法行为无能为力,对其造成的后果不能实施有效处罚和制裁,会动摇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  

    我们认为,市中级法院在判决计生局败诉过程中还是有其道理的,同时也是慎重的,因为法律是讲求证据的,证据不足,当然败诉。从适应时代要求和进步角度上来说,应该感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它不仅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同时让我们知道了如何面对计生“民告官”。  

    计生“民告官”的思考  

    计划生育“民告官”不是孤立的现象,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衍生的,它的出现是时代的进步,宣布了我们不能用单一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育龄群众走上法庭是时代进步,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监督和鞭策,我们必须站在时代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理性思考、正确面对,避免工作中滥用权力。从分析案例和部门工作的角度,两起计生“民告官”还是给我们留下了诸多思考。  

    其一:当计生“民告官”来临时我们明显准备不足。以失败的那一例计生“民告官”为例,其实本案的基本案情并不复杂,关键是准备不足。简单说,就是小孩下落不明,致使“亲子鉴定”无法实施。人不是物,“下落不明”要么是意外事件,要么是故意所为。本案小孩被人从幼儿园领走,说明该夫妇存在涉嫌故意隐藏、灭失证据,具有轻微刑事犯罪特征,这是案件的关键环节。根据高法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遗弃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当该县计生局失去了行政诉讼必胜条件,无法实施“亲子鉴定”时,应积极主张刑事立案侦查,恢复行政诉讼的证据要件应该是本案的选择。遗憾的是在二审法院的庭审过程中,计生局只字未提该夫妇涉嫌灭失证据的行为,更未主张立案侦查,当“亲子鉴定”无法实施,就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所以,在本案应诉过程中,不懂得合理利用法律规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  

    其二:当计生“民告官”出现时暴露一些困境。第二例案例暴露出的问题除了不懂得合理利用法律武器外,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现行计生法律法规不全,部门文件又缺乏刚性,在行政应诉中乏力。当部门规章与现行法律冲突时,计生部门往往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当具体违法生育案件发生后,又存在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的问题,第二案例中那对夫妇涉嫌灭失证据至今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种情况也一定程度弱化了行政手段,计划生育“天下第一难”更加凸显,这也给我们留下了在现实工作中如何突破工作瓶颈问题。  

    其三:当计生“民告官”存在时我们必须转变思路。计生“民告官”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它既然存在,就说明有其合理性。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转变工作思路和改变工作方法,变被动为主动。就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而言,要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狠抓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法规进村入户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介和宣传栏、板报牌等形式广泛宣传,增强干部的执法意识和群众的守法自觉性。要树立服务意识,注意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计生工作者新形象。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计生各项优惠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是加强干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要以干部的能力建设为重点,培养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的本领。要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以改善人口计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结构,满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发展的需求。  

    三是强化监督职能,提高人员素质。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上下级、同级部门以及人大政协的外部监督,积极做好行政应诉,自觉全面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点和出发点,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内部监督体制,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把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与严格执行国家计生政策法规有机结合,很好地解决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矛盾,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认真落实计生廉洁从政“七不准”,形成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行业作风和行业精神,以作风的转变推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鼓励群众举报、揭露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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