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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表培训 [投资者行为视角的财务报表重述监管研究]

    时间:2018-12-23 12:50:5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大量的财务报表重述现象导致财务信息不真实,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投资者行为的非理性因素较容易被忽略。研究发现,在证券市场中,即使在信息充分、拥有共同信息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的财务行为、信息供给行为及投资者投资行为都有非理性的一面。为完善财务报表重述的监管,人们应充分重视投资者行为的非理性因素。财务报表应力求首次公布的准确性,减少报表重述现象,减少更正公告和补充公告,以避免报表信息的锚点现象、过度反应及框架依赖等。
      关键词:投资者行为 财务报表重述 监管
      
      一、财务报表重述
      
      财务报表重述即财务报表的重新表述,是指企业在发现并纠正前期财务报告的差错时,重新表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告。美国GAO发布的报告上称为“Financial Statement Restatements”,在其他文献中的表述有“Restating financial statements”、“Rest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Accounting restatements”等。“restatement”本身就是“重编报表”的意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最新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54号《AccountingChanges andErrorCorrecfions-a replacement ofAPB OpinionNo,20 andFASB StatementNo.3》中财务重述的定义是:修正前期发布的财务报告以反映报告中错误更正情况的过程。中注协的研究资料认为:会计报表重述是指上市公司出于自愿或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督促,对其先前公布的会计报表予以更正。Eflifsen和Messier(2000)认为报表重述的发生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第一、审计后的报表重述源于某类固有风险(例如:管理层激进的会计行为、人员问题等);第二、该错报漏报没有被公司内部审计查处或阻止;第三、外部审计师未能发现这一错报,而且财务报表已经公布;第四、该错报后来被发现,如果被认为是重大的错报,则要更正、重述或修订原有的财务报表。我国法规中并没有财务报表重述这一说法,只是在有关文献或新闻报道中有类似的用法,如报表重述等。实际上我国也存在财务报表重述的问题,也有相关的法规制度,只是提法不同而已,类似的会计处理是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在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不再提重大会计差错,取而代之的是前期差错的概念。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所使用的财务重述概念基本类似。考虑到国际化的问题,在本文中也使用财务报表重述的概念。
      
      二、国内外财务重述现状
      
      (一)国外财务重述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财务报表重述现象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财务报表重述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动摇了投资者对财务报表系统的信心。2002年美国审计总署GAO发布了一份有关财务报表重述的报告《财务报告重述:趋势、市场反应、制度反馈和存在的挑战》,报告指出:由于会计违规操作引起的财务报表重述现象十分严重。自1997年1月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有近10%的上市公司宣布过至少一次的报表重述。这类报表重述的现象增长率为145%。Huron咨询公司也于2003年1月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对财务重述问题的分析:制度、错误、道德》,对包括公司规模、行业和引起重述错误在内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2006年7月GAO再次发布关于财务重述的研究报告,指出财务重述仍然呈现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学术界对此也展开了多角度的分析研究。可见财务报表重述问题在美国受到了相当的关注。
      (二)国内财务重述根据研究文献统计,我国1999-2001年问,共有402家公司披露以前年度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进行了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实施之初的1999年和2000年,各有21家公司发生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2%左右,当时并没有引起市场的关注。2001年,即准则修订实施的当年,282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1/4,2002年有252家,此后的2003-2004年间,每年更正差错的公司数依然在200家以上(王霞、张为国,2005)。据笔者统计发现,在2002-2006年间,我国A股会计差错公司累计达到991家(沪市会计差错公司517家,深市会计差错公司474家)。
      
      三、财务重述理论分析
      
      (一)财务重述经济学解释上市公司大量的财务报表重述现象让人们看到了通过财务报表承载的财务信息失真的严重性,但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用传统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上市公司总是比投资者更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即比投资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而产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进而引发市场失灵。这一理论很长一段时间被用来作为解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监管的理论基础。从这一理论很自然地得出强化和完善证券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有力措施的结论。回顾信息披露的历史,各国都相继建立起了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行业、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体系。但是,频繁的财务造假案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制度缺陷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行为经济学开始从人类决策行为的非理性角度对传统主流经济学提出了质疑,开始尝试从另一种视角来看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异常现象。本文试图应用行为经济学的分支――行为金融理论,从投资者行为的视角来对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的现象进行剖析,为更有效的进行信息披露监管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
      (二)信息的供给和使用: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的理性和非理性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涉及到两个重要的假定:市场有效性假说和理性人假说。在市场有效性假说下,投资者是完全理性的,其厌恶风险并追逐利益最大化。之所以会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主要是源于信息不对称,如果加强了信息披露的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投资者就能做出合理的选择。但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发现,现实世界的人是有限理性的。在投资决策方面投资者往往使用“直觉”,而不是像主流金融理论中最优决策模型要求的那样按照贝叶斯学习过程修正自己的判断并对未来进行预测(李心丹,2004)。即在现实世界中,无论是公司管理层还是投资者要达到“真正的理性”都是不太可能的。行为金融理论得出了和传统主流经济学不同的结论:有限理性或非理性个体、群体行为、非有效市场。在分析管理层和投资者理性和非理性问题时可能会出现四种状态,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传统主流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区域a的理想状态,其倾向于将复杂的经济现象抽象为简单的数学模型,而行为金融学则更侧重于从投资者的投 资行为和心理因素来对经济现象作出解释。就信息披露的监管而言,关注的焦点不仅仅在信息本身,同时也强调就投资者对信息的反应和态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引导。
      
      四、财务重述认识偏误分析
      
      (一)信息反应过度信息反应过度指的是投资者对信息的理解和反应出现非理性偏差,从而会产生对某类信息权衡过重的现象。Kahneman和Tversky(1973,1982)的研究表明,投资者个体预测的直觉性使他们倾向于对一些醒目的信息(如近期信息)过分重视,而轻视不醒目的信息(如以往信息)。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部分上市公司热衷于在公布年报后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而忽视年报质量的现象。这一点就是利用了醒目信息和非醒目信息对投资者的刺激效果差异的效用。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年报应该是最醒目的信息,而报表重述是通过临时公告来提示的,显然是不醒目的信息,投资者对这两种信息的反应是不一致的,投资者往往会忽视临时公告中所披露的信息,或给投资者造成临时公告的信息重要程度不如年报的错觉。
      
      (二)信息反应不足反应不足又称为保守主义,指人们思想有固有的惰性,往往不愿意改变个人原有信念,因此新的信念对原有信念的修正往往不足。特别是当新的信息出现并显而易见时,人们常常不会给予足够的重视,也不会按照贝叶斯法则修正自己的信念。这一点还可以结合人们在获取信息时的锚定与调整法则来进行分析。锚定调整法则(Anchoring and Adjustment)是指人们在判断和评估中,往往先设定一个最容易获得的信息作为估计的初始值或基准值(称之为锚点),然后以锚点为基础结合其他信息进行上下调整而得出新的目标值。Slovic和L(1971)指出,无论初始值是问题中暗示的还是粗略计算出来的,随后的调整通常都不够。Kahnemann和Tversky(1974)描述的幸运轮实验也清晰地表明:人们过多地受到无意义的初始值的约束与左右。这种现象也称“抛锚现象”。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熟悉的“第一印象”,或者“先入为主”都是由于人们由于锚定法则而产生的认知偏误。具体到会计信息的披露,年报信息相对临时公告而言是较早和较容易获得的信息,一方面是因为其有相对固定的披露时间,另一方面它是最让人关注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整体情况的重要初始信息。投资者在获取这一信息之后,不排除将年报作为一个初始值,即一个年报锚点的可能性,在此之后即使因年报出现重大差错或遗漏而需要重述,更正公告或重述年报对投资者而言都只是一个调整值而已,很有可能出现因首次公布年报的先入为主而对出现的差错或遗漏修正不足。因此,更正公告以及重述报表对投资者而言,修正的作用并不大。所以,首次发布年报的重要性和作用远远大于重述报表。Jeffrey L,Callen et a1,(2002)调查了一个1986-2001年间发生财务报表重述公司的大样本,以判断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否总将重述看作坏消息。研究表明不是所有的重述结果都对收益产生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投资者并没有关注所有的财务报表重述信息,或者说这些重述的信息对投资者产生的作用并不大。投资者对首次公布年报、重新公布年报以及更正补充公告信息产生的锚定现象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投资者有可能以首次公布的年报信息作为一个基准值,对于后来出现的新信息:更正和补充公告以及重新公布的年报,将其作为一种调整值,在原有年报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很有可能存在修正不足的情况。
      (三)框架依赖框架依赖(Framing Dependence)指对同一事物的不同描述使人产生概率判断上的系统偏差,即个人会因为问题描述方式的差异而对同一组选项表现出不同的偏好,从而作出不同的选择。由框架依赖导致的认知和判断上的偏差被称为框架偏差(Framing Bias),也称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是指人们在对某一事物作出判断和决策时往往依赖这一事物的表面形式。就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而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是作为一种定期报告来披露的,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最重要的一类信息,是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经营能力全面而详尽的披露,而财务报表更正、补充公告则属于临时报告,和财务报表重述一样是作为对报表错漏的一种补救措施。以投资者的视角来看,这三种信息虽然都是针对年报的,但信息描述的方式有显著的差异,尤其是更正和补充公告,与年报相比在披露时间、披露内容、披露形式上都不相同,因此,这种信息描述方式的改变,可能会让投资者产生不同的反应。这同样可以解释为什么某些上市公司在年报公布之后,频繁给年报打补丁的现象。将一些重大的信息在年报中隐去,然后在受到监管部门的询问之后又以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方式来反映,前后效用肯定不同。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上市公司借此方法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四)信息次序效应人们在获取信息时,常常会将信息按一定的序列(Order)排列,有时会给予排列中最先到来者以优势地位(称为首位效应),有时则会赋予最后到来者以更大的权重(称为新近效应)。这两者统称为次序效应(李心丹,2004)。根据这一认知模式,首次发布年报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首位效应,即投资者有可能更关注最先获得的信息,形成一个初始的较深刻的判断,那么即使上市公司在随后发布的公告中以新信息更换了原报告中的内容,投资者也会给予初始信息更多的权重;与此相反,投资者也有可能因新近效应而更重视后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重述年报,投资者会根据新获得的信息而修正自己的投资行为,这两种不同的次序效应在证券市场都有可能存在。至于投资者对信息的态度是首位效应还是新近效应则需要通过一定的实验进行检验。一般来说,投资者最先得到的信息是首次发布年报的信息,在财务报表存在错漏的情况下,可能由监管部门或上市公司自身提起财务报表的更正和补充。因此,更正信息是滞后于首次发布年报信息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更正往往存在严重滞后的情况。上市公司对年报更正的信息时间差异较大,从年报发布后一天到几年进行更正的都有。当年的年报更正,有可能在第二年的年报披露之前才进行更正,对前期差错的更正有可能追溯好几年。当然这一现象除上市公司自身的问题之外,也可能与监管审查的周期较长有一定的关系。但这种严重滞后的更正信息,由于时效性的丧失,已不具有帮助投资者决策的意义。
      以上论述的行为偏误只是投资者认知行为偏误中的一部分,主要是对信息的反应和态度,它们有可能单独起作用,但往往是综合在一起对投资者产生影响。从投资者认知行为的偏误,可以探索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不仅应从上市公司信息提供者的角度,也要从信息使用者行为的角度来改进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尤其是从投资者的行为模式分析来解决现存的问题。对投资者“有知”“成熟”的要求是不完全合理和不现实的。
      
      五、监管启示
      
      从投资者行为的视角来分析财务报表重述监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上市公司年报存在大量财务重述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对财务重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研究和监管。报表重述信息的滞后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大部分上市公司要么不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临时公告,要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含糊不清地表述重大会计差错。今后应加强会计差错更正的持续信息披露。我国《证券法》于1999年实施以来,证券发行市场逐步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但在持续性信息披露及时性等方面的立法和监管仍显不足。值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重视的一个问题是:即使在信息充分、拥有共同信息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的财务行为、信息供给行为、投资者行为都有非理性的一面。财务报表重述是监管的产物,是监管有效性的证明,体现出监管力度的加大及审计师独立性的增强,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监管制度的缺陷,不少上市公司利用这一制度缺陷来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为完善财务报表重述的监管,从投资者存在认知偏误的角度来看,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监管应力求首次公布的准确性,减少报表重述现象,减少更正公告和补充公告,以避免报表信息的锚点现象、过度反应及框架依赖等。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大,除风险提示外还应涉及纠正认知偏差的内容。对投资者关注首次年报披露信息而忽视更正和补充公告的心理和认识进行引导。目前研究的局限是管理层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利用的特点和规律还需要具体的实证数据来支持。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搜集数据做相关的实证检验,这可以作为未来的研究方向。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公平和效率,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较难解决的问题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对市场有效监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投资者行为分析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视角。
      (编辑 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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