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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保障法读后感想体会

    时间:2021-02-08 08:10:3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残疾人保障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1991年5月51日实施。当时该法共有9章54条.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了对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保障,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位,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共有9章68条。

               一、        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17年来,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文化体育等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新风尚进一步形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一)        残疾人贫困问题仍然严重。
          (二)        残疾人康复缺乏制度性保障。
          (三)        残疾人教育,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四)        无障碍环境任务依然艰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予以回应。同时,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也对我国残疾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使我国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

               二、        残疾人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关于残疾人合法利益的保障。(案例略)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制定《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目的,也是它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享有的合法利益,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保护,这是由残疾人的特殊性和特别困难的状况决定的。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残疾人保障法就有规定:“残疾人的合法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代理人就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残疾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权是残疾人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残疾人因民事权益受到其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原告适用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残疾人。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残疾人财产权,人身权,抚养权或者其他合法利益直接遭受他人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的归属关系。

              B、        有明确的被告。
          残疾人提出诉讼,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提出告谁,谁侵害了其合法利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

               C、        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残疾人在提出的诉讼请求时,必须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内容,要求被告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或者是要求确认,变更,解除某种法律关系。另外,残疾人还要叙述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

             (2)残疾人的公民权利个人尊严。(案例略)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同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同等的,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

              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不受侵犯,禁止非人待遇,不能贬低人的尊严,不得对任何人包括被剥夺自由的人施加侮辱性的对待和惩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不法手段,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法近一步明确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关于基于残疾人的歧视的问题,是本次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抚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于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的。

             
          残疾人虽然在肢体,心理或智力上存在某种缺陷,但绝对不是也绝对不能被看成是“废人“,他们与所有非残疾人一样,有着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追求幸福和成功的权利,获得理解和尊重的权利,免于歧视和恐惧的权利。全社会都要关心,帮助残疾人,这并不是出于同情等人之常情,而是为了使整个社会完美。

              (3)、残疾人的婚姻,家庭与健康。(案例略)
          残疾人作为公民中的一个分子,当然也享有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

             残疾人能否结婚,主要取决于以下条件:
          (A)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
          (B)是否符合结婚法定年龄。
          (C)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麻风病,精神病等等。
          据此,男女双方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享有自由结婚和自主结婚的权利。

              为保证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和〈婚姻法〉第3条都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对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结婚的自愿是指男女双方共同的自愿,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真心诚意地愿意与对方结为夫妻的思想流露。第二,一定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也就是法律提倡结婚由当事人自己作主。第三,必须是于双方完全的自愿。而不是附加条件(如金钱、地位、容貌、家庭背景等)的勉强同意。

            
          如果在婚姻关系上发生了矛盾,首先要双方保持冷静,多沟通,互相信任的态度,并且请当地居委会或调解员进行调解,解决问题。同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捍卫自己的婚姻自主权。

              (4)、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和健康。(案例略)
          婚姻家庭对绝大多数人来讲都是人生的一个重要港湾。所以充实自身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常识,尊重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珍惜家庭情感,才能实现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加上旧的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影响,使社会上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常见的婚姻纠纷主要分为三类:既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和收养纠纷。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和睦,而且将最终影响到社会整体的结构稳定。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需要家庭成员冷静地面对,协调处理,才能使个体拥有一个温暖的依靠,为社会打下良好的家庭基础。

             
          继承一般与人的生老病死联系在一起,是指将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我国继承发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证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亲属之间产生继承关系后,当事人应该互谅互让,以团结和睦为原则,尽量照顾老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残疾人即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的公民,我们有享受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残疾人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这些权利。

             
          作为特殊的群体,残疾人由于受到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其在社会声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时候,往往受到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侵害或不公待遇,这就要法律必需针对这种情况制定适应于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法。

             
          残疾人作为公民,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不能想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的存在。我们残疾人朋友应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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