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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不同类型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时间:2018-12-23 12:48:2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外两种主要股权结构及其公司治理模式。并根据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发展的现状,总结出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股权结构的关系,以期为构建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提供借鉴。
      关键词:股权结构 公司治理模式 股权分置改革 比较
      
      综观世界各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虽然在产权多样化、流动性、资本运作与企业制度安排方面基本相同,但在股权结构和控制运行方式上却各具特色。目前西方国家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一种是以美、英为代表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另一种是以日、德为代表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且以银行和公司法人持股为主。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公司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对应的公司治理模式。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主要是由各国股权结构的差异所导致。由于美、英与日、德的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所以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种是与美、英为代表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相适应的“公司控制市场主导型”模式;另一种是与日、德为代表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相适应的“银行控制主导型”模式。
      
      一、英美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治理模式
      
      (一)英美股权结构特征(1)英美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当分散,多数上市公司缺乏控股股东。英国上市公司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平均低于15%,美国则不足5%。英美公司股票的个人持有者占很大比例,这些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在某一家公司的全部股份中一般只占很小比例,很难对公司的决策过程发挥实际影响。由于股权的分散程度高,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用手投票”的能力受到限制,股东的监控更多的体现在“用脚投票”上,通过股票买卖的形式来获取资本的短期收益。(2)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美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各种养老基金、互助基金、保险、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以养老基金的规模最大。20家最大的养老基金拥有全美上市公司lO%左右的普通股。尽管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总量很大,但目前机构投资者在每一股份公司中的持股份额却很低,因此公司股权仍十分分散。如1990年,机构投资已拥有美国全部大公司股权的60%,但在单个企业中拥有的股份是很有限的。英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为60%左右,但具体到单一公司的持股比例平均不足5%。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一是机构投资者为分散投资风险,采取的是多元化和资产组合的投资方式,二是有关法律和规定也限制机构投资者对某一家公司大比例持股。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美国的保险公司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票总值的5%,养老基金和互助基金不得超过10%,否则在纳税上就有不利影响。(3)股权流动性强,股东地位较高。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极强,换手频繁,为发达国家之最。在美国股票市场,股票交易活跃,公司接管或兼并事件发生频繁,资本市场对企业经营者的控制和约束直接而有力,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也对公司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美国法律比较注重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奉行股东第一主义:公司的经营上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股权高度分散导致经理层在上市公司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由此造成经理层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侵害,出现经营权滥用问题。然而,英美上市公司极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股东对公司控制力不强,使股东很难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股东对经理进行监管的收益往往少于成本,“搭便车”的心理普遍存在。而且由于股权流动性强,股权结构变得不稳定,股东联合起来对公司治理实施有效影响的可能性变小了。其次,持股比重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并不是最终所有者,因此更加注重股票的短期收益,并不太关注公司的经营业绩。所以,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而是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间接影响经理们的经营行为,难以在公司治理中直接发挥积极作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英美公司形成了与股权高度分散相对应的公司治理模式。
      从内部治理看,英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CEO)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和决策机构,代表股东行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制约经理层来实现股东的利益,经理层通过经营决策权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当经理人员不能成功的实现股东的预期收益时,股东可以通过改选董事会并由董事会罢免经理。第二层次,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选出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它有权依据公司的业绩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和处罚,董事会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经营业绩。英美国家实行单层董事会制,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有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之分,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负责。外部董事是由公司之外的一些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其目的主要加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即所谓的独立董事,他们在某方面拥有独特专长,是某个领域的资深专家或拥有广泛的关系网络。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能够较客观地提供经营决策并行使监督职能,有利于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层次,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一般会雇佣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以此来提高公司的决策能力。其最高级别就是首席执行官,也就是常说的CEO。首席执行官是公司决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许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由董事长兼任,因而是公司中最有影响力的人物。此外,为了应付日益复杂的经营管理,有一些公司CEO下设首席经营官,来协助首席执行官来负责日常管理。首席执行官是公司的委托人,其权利的实施是由董事会授予的,并受董事会监督。
      从外部治理来看,外部治理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虽然将管理公司的权力交给了公司的董事会,从而大大削弱了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利。但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成文法及普通法中,都有许多条款和原则专门规范董事在管理公司过程中的行为,以加强董事的责任,防止董事滥用职权和懈怠职守。第一,经理市场的竞争。竞争性的经理市场可以使经理^员根据其自身的条件在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的不同岗位之间流动,并由市场决定其薪酬。这样,职业经理管理能力就成为其能否被聘用或者职位提升的重要指标。能力强并对股东负责的经理人,就有较大可能取得较为良好的业绩,也就会被企业高薪聘用;相反,那些能力低而又不愿意对股东负责的经理人,就很难取得较好的业绩,其薪水也就会较低,甚至会被辞退。因此,在位的经理人为了珍惜自己,都会竭尽所能,把公司的经营业绩提高上去。第二,敌意收购的威胁。由于美国和英国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且流动性大,这为敌意收购提供了可能。当管理层对企业的管理不善,从而导致其市场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公司的外部的收购者就会通过资本市场大量收购分散的股份,对企业采取敌意 收购行为。然后通过更换管理层,提高企业经营业绩。此外,严格和完善的外部信息披露以及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对经理人员约束的另一个重要保证。英美国家在实践中形成了最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会计制度和独立审计制度,保证了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性。法律要求上市公司按季度披露财务报表,严格限制内部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从事公司的证券交易。证券法还要求内部^必须定期向证券管理部门汇报其拥有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总体上讲,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外部市场治理发挥的功效比内部治理更为显著。这种依托市场作用的外部控制型治理模式,必须有几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即产权清晰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以及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
      
      二、日德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治理模式
      
      (一)日德公司股权结构特点(1)股权高度集中。虽然德国和日本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但它们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却有着共同之处。德国和日本公司的一个特点是股权集中,企业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二战前日本大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财阀之手,二战后的初期,由于实行了“解散财阀”及“证券民主化运动”等政策,使得一般民众的持股比例迅速上升,1949年曾高达69.1%。但此后,日本公司的股权就不断地由个人向法人集中。现在日本公司的股权主要由法人(包括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控制,法人持股比率由20世纪60年代的40%左右上升到90年代的75%左右。德国公司股权结构中,最大的股东是金融公司、创业家族、保险公司和银行,而且它们的持股比较集中,这与英美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形成了鲜明的反差。(2)法人相互持股。由于德国和日本在法律上对法人持股缺少具体管制,导致法人相互持股现象比较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在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合作的目的;二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据日本著名学者奥村宏先生推测,法人相互持股在法人持股中占70%左右,在全部上市股票中占40%左右。另据统计,1970年、1975年和1989年日本的法人持股比例分别为54%、60.8%和73%,法人持股比例为上升的趋势。(3)股权稳定,稳定性高。在日本法人持股形式大多采用集团内企业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在德国,股权主要由银行、工商业公司控制。大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现象普遍。由于法人相互持股的目的不是为了分红和买卖股票获取差价,而是为了加强联系、稳定关系,因此很少发生公司的股权大规模流动或转移的情况。(4)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德国和日本,是由银行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在参与公司的各方面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独特的银行体系。日本实行主银行制度。所谓主银行是指企业把银行作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日本的主银行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指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政府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指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三是银行之间的关系,指银行和银行之间在同企业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以银行为核心,通过对企业的相互持股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德国实现全能银行制。所谓全能银行制是指银行为企业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其中既有传统的银行业务,还包括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动产业务、对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进行救助、企业的并购等。银行最初的业务主要是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业务,但企业拖欠银行的贷款时,可通过债转股把银行变为企业的股东。
      (二)德日公司的治理模式 由于股权集中,且相对缺乏流动性,德、日公司治理不能像英美公司那样通过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来实现,而是通过内部大股东,通常是一家银行,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行为,达到参与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一种主动或积极的模式。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者感到不满意,可以直接通过“用手投票”来表达其意见。从内部治理来看,德、日两国虽然同属于内部控制主导型模式,但它们在具体做法上还是有一些明显差异。如德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的是双层董事会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必须成立相对应的两种管理机构,执行董事会(即管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即监事会)。管理董事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执行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它相当于美、英等国的经理层。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司法规定,监督董事会具有以下重要权限:第一,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管理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第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第三,对关系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具有决策权力。在监事会组成人员中,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银行的代表占有较大比例,发挥重要影响。德国在1996至1997年度的一份报告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有75个监事会银行占有席位,并在35个监事会中担任主席。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公司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参加。按照德国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规定,凡雇员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公司都必须吸收职工参加监事会,且比例要达到50%。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式上与美国类似,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结构,不设监事会,但设有独立监察人(也称监事)。由于日本公司普遍存在着法人持股,总经理是法人股东代表,也是监事会的重要成员。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特别少。从总体上看,具有股东身份的仅9,4%,而在上市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代表更少,只有3.9%。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由内部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组成。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真正成为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而由经理人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实际上控制了董事会的运行。在日德公司治理模式中,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德国公司治理的一个特征是职工参与决策制,企业职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监事会的副主席由职工代表担任,以此来实现参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决策权”。职工参与决策制是通过有关法律得到保障的。如德国法律规定,在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公司中,监事会的1/3必须是工人代表;如果公司正常雇佣的工人超过2000人,则监事会成员的一半必须是工人代表,且其中一些必须是工会代表。在日本公司中,经营者的选拔、连任以及工作业绩都需要得到员工的支持和认可。日本企业的员工把进入公司董事会看作是毕生的追求,与美国相比,董事由员工晋升而来的比例较高。日本企业内部员工的终身雇佣制、企业工会组织的存在为员工发挥治理功能提供了良好基础。从外部治理来看,第一,相对衰落的控制权市场。在日德主银行制的影响下,国内股票市场的重要性也小得多,股票市场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日德公司的控制作用远不如美英国家的公司重要。在日本和德国,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较为少见,故而投资者在未经最大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大比例股份以实现接管,此外德国法律对个人股东投票数量的限制也不利于接管。因此,美英等国常见的敌意接管在日德等国极为少见,日德公司相对集中、稳定的法人股东持股为主且法人相互持股较普遍的股权结 构,成了有效防止敌意接管的天然屏障。美英公司与日德公司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企业经营不善时发生接管的频率。据统计,1985年至1989年间美国和英国年均接管金额占总市值的比重分为41.1%和18.7%。而在日本和德国,通过股票市场以改变公司控制权为目的接管事件则少得多,分别为3.1%和2.3%。除此之外,在德国,由于大量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故通过接管来更换管理人,员的可行性不大。由于管理人员有长期合同,即使一个入侵者能取得一家德国公司的所有权控制,这些合同也能阻止接管者迅速对管理部门改组,所以接管对管理者的威胁相对美英公司的管理者来说要小得多。第二,经理人市场相对不发达。除了控制权市场远不如美国活跃,由于大量有交易关系且企业相互交叉持股,使企业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各种联系,主银行制又使企业有了较为稳定的银企关系,因而日德公司在产品市场、借贷市场等其它外部市场上的竞争也不如美国激烈,因而外部市场对日德公司的制约作用没有美国那样重要和明屁。除此之外,日德等国基本上不存在一个外部的经理市场。以日本为例,日本公司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的人事制度客观上起到了将劳动力市场内部化的效果,因而外部经理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虽然没有一个外部的经理市场,但公司内激烈的晋职竞争和对管理腐败行为的严厉处罚,使得日本式内部经理市场在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的作用上并不逊色于美国式的外部经理市场。
      
      三、启示
      
      前文所述的两种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都有着各自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渊源。都是立足于本国的传统,经济发展环境,证券业发展水平等因素而建立起来的,从各自实施的结果来看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从美德日等国家的治理绩效来看,均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20世纪70、80年代,德国和日本公司的绩效相对而言要好于美国公司,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科技革命给美国公司带来了重大机会,美国企业发展迅速,在这个时期的表现相对来说要好过日本和德国企业。然而就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来说,并不存在一个确定的关系。因此,从以上分析中可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启示,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密切的联系。采取集中还是分散的股权结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国采取何种公司治理模式必须同本国的国情相适应,盲目套用外国经验是不可取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我国证券市场将形成真正的全流通市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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