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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综合开发

    时间:2021-01-17 08:12:4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巩固和发展这一基础,对于加大服务“三农”的力度,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着力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等问题,已成为当前人们谈论的热点话题。从金融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已严重制约着“三农”问题的解决。自1993年以来中国农业信贷规模占全国信贷规模之比仅在3.1%和5.3%之间,与农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极不对称。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 另外一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体系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和系统性风险严重及资本的逐利性,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从回报低的地方流向回报高的地方。农金资源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及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何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解决“三农”融资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必须进行综合治理、配套改革、系统开发、整体推进。

    实行农金立法  维护金融秩序

    农村金融市场是弱质市场,其规模效益低于城市金融,因而盈利能力偏低。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势必引发农村资金外流,势必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形成“马太效应”。因此,要增加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支持,必须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约束,利用法律手段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矫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法治经济,要规范和发展农村金融业,就必须要有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制度创新需要法律提供保障,这是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就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而言,尚未制定出一部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但离开法制建设是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的,即使在短期内建立了一个市场,这种市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与之对应,最终也将回复到原有的状态,或者说是短命的。因此,要建立农村金融改革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

    农村金融市场放开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必然趋势,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立法管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几十年来,农村、农业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唯独农村金融没有法,致使多年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重视“三农”问题,而三农的根本问题是融资,所以说农村金融立法势在必行。实行农村金融立法,建立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即要制定市场游戏规则,包括市场的准入,市场的退出,高管人员的任职,业务的范围,经营的规范,责任的承担,风险的防范及损失的赔偿等等,都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农村金融的金融立法是当前搞活农村金融市场应解决的首要问题,不然,金融混战,秩序混乱,资金受损,客户遭殃的局面则不可避免,过去农村基金会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要用法律形式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农村金融行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要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投资法》、《农业保险法》、《农村物权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对新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及民间金融组织,要规范准入标准,提高机构质量;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积极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及金融资金损失。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像担保物和反担保物的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基本上就是一种信用型的放贷,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型贷款的风险是相当大。因此,应该尽快完善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各类财产,包括农村土地、房屋、承包经营权、农业收益权等权利的担保质押有效性。同时,要对有关办理财产登记的部门在法律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定,严禁借执法之名滥收费,以加重客户负担。

    二、加强市场监管   搞好分类指导

    以农村金融改革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还离不开一定的创新思维。城乡差别巨大,这是中国的现实国情。因此,既不能照搬外国模式,也不能笼统把对国内大银行的要求,同样对待农村金融机构,要研究适合中国农村实际需要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有其特殊的监管考核指标。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的土地和房屋都不能抵押,满足农民个体的融资需求,也可以考虑着力发展信用贷款。

    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放宽准入后,将会产生一批以盈利为目的、按商业化规则运营的农村金融组织,比如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和贷款子公司等,这些都需要审慎监管。从当前金融监管机制和重点看,还只停留在县一级,每个县二、三个人,且以监管农信社为主,监管力量不足,力度不够,与今后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不匹配。为此,银监部门一是要增员、扩面、延伸、下力监管。增加监管人员,提高监管素质,改进监管手段,完善监管职能,强化监管力度。二是要加强监管研究,创新监管办法。重点要抓好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后的方向引导、机构培育、政策配套、操作完善和监管加强,对农村金融实行统一监管标准与实施分类指导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是顺应银行业发展趋势,依法、公开、公正监管和提高监管效率的必由之路。但考虑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类多样,风险状况、经营状况也各不相同,如果采取相同的监管措施,势必降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在总体上坚持统一监管标准的同时,必须实行分类监管和差别监管,强化分类指导。对于同类机构,加强同质同类比较,实行区别对待和分类监管,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等政策方面扶优限劣,建立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评级向好转化。对于不同类型机构,充分考虑其现阶级不同风险特点,完善对各类机构的监管框架,研究制定分类监管、分类指导的监管方案,明确分类监管思路、要求和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共享源,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政策。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必然要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而要改变这一必然趋势,还必须施加强有力的“外力”作用。监管部门一是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新增的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需要和填补空白的原则,合理定位、锁定对象、划定区间、规定放贷、经营互补、消灭盲区、确保需要。二是要尽快明确县域各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在充分注重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的同时,采取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投放。

    三、搭建统一平台   实行政策扶持

    要搭建平等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平台,统一实行商业化运作和政策性服务项目补贴。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其目的是要解决支农资金不足,提高服务“三农”的覆盖率,这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是从现时的作法看,很难达到目的。因为,目前无论是国家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无论是农信社,还是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它们均是实行商业化经营运作,都是以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按市场化原则运营的。从眼前看,降低门槛,一哄而起,偕大欢喜,形势喜人。但从长远看,在偏远落后地区,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是很难生存下去的,这些组织能不能在落后地区扎根?能有多少在落后地区扎根?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能否得到有效改善?都还是一个未知数。改善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不单纯是个简单的农村金融问题,还需要政府承担责任,需要国家财政资金的扶持,政府必须要用市场手段、经济手段、政策手段及法律手段引导资金回流,需要全社会群策群力才能达到目的。因为,在贷款投放上是不为行政手段所左右,而是严格按经济规律办事,靠市场来调节,并且在贷款投向、投量上是有选择的,所以高效载体均抢着发放贷款,弱势群体、低效劣势客户均不愿发放贷款,原农行及农信社所撤网点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他们所放弃的都是成本较高,保本点低,经营亏损,经济落后的地方。这样以来,在服务对象上仍有可能存在贷款难的“盲区”,要解决服务“盲区”,必须靠政策性的扶持来调节。

    农村资金的流失及支农盲区的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当前服务“三农”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解决问题的本身入手,农村资金外流,应采取什么办法,使其不外流?农村资金短缺,要采取怎样的措施,使其不短缺?农村金融市场,既不是缺少资金,也不是融资机构少了,而关键是如何留住他们,引导他们及鼓励他们向有利于“三农”及全社会方向发展。解决弱势产业、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盲区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对金融部门实行分类政策扶持。包括税收政策、贷款贴息政策等,要锁定区间、项目、对象、期限,明确实施方法。

    需要稳定的政策扶持,是因为农业经济的“弱质性”特征决定了不能只用“无形的手”自发调节农村经济市场。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多、产出少、周期长,同时,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低。这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难以实现高水平的均衡,农村金融市场“蛋糕”无法在市场规则下做大。因此,要扩大农村金融市场规模必须依赖外部力量的扶持,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村金融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予以合理补偿。而目前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有限,且很难到位,因大量支农贷款、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得不到贴息和补偿,致使农村金融供给意愿受到限制。要使金融机构能够良性运行,必须对农村金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而言,对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风险补偿;
    对从事农、林、牧、副、渔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三农”企业和项目,实行政府贴息办法,以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投入;
    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个人在农村从事创业投资,并给予税收、费用和损失补偿政策优惠,促进“三农”提高科技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
    对现有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通过改革帮助解决财务挂账、不良资产损失冲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损失。

    要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应尽快出台金融支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依靠法律强制和政策引导推动建立农村信贷稳定增长机制。应充分重视财政在激励需求和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出台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不断扩大财政扶持对农村金融的覆盖面,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业和农村。凡是“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业务准入优先等政策,以此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市场失灵的问题会得到较好矫正,金融资源外流趋势会得到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可以得到双向优化。

    四、建设信用环境   营造诚信理念

    农村金融正常发育离不开优化的金融生态环境。地方政府应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资金向农村聚集创造良好的条件。一是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快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对农村地区的信用知识宣传工作,并以广泛开展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契机,积极倡导诚信意识,开展以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及信用县(市)等为内容的信用系列工程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大力培育“信用村”、“信用镇”、“信用企业”、“信用户”等信用主体,打造区域“信用品牌”,使县域经济主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确保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人行县级支行要积极发挥基层机构职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增强货币政策在县域的传导效果,积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规范竞争,创造既竞争又合作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企业间互相拖欠已经演变成企业逃废银信部门的债务,社会信用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起来,失信企业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致使社会信用缺失的情况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农金部门自然会格外谨慎放贷,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齐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力度。政府要严格把好企业破产审批关及破产企业清偿农信社债务关,凡拖欠农信社债务的企业必须经债权信用社签字同意后,方能破产清算;
    人行、银监部门和银行同业公会等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单位纳入“黑名单”,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信社债务的,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
    未经依法审批,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逃废农信社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五、创新金融服务  健全各项机制

    一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贷款。农户居住在固定区域,其个人信用信息沉淀在民间。充分挖掘这些信息,有利于减少贷款的信息不对称性,促进增加信用贷款。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农户缺乏抵押品的现实,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应重视搜集农户信誉、道德品质等软信息,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同时逐步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范围扩大到全国农村地区,实现信息共享,并注重依靠分析农户第一还款来源发放信用贷款。

    二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经营观念,增强“三农”服务意识,在加强贷款营销、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和降低贷款利率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要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联户联保贷款等业务,扩大贷款的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
    创新授信和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效率;
    大力开办住房信贷、教育信贷、中小企业信贷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对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信贷支持。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创新开发新业务、新产品,逐步推广信用卡、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理财、代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满足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要改进和创新结算渠道,加快电子化建设,更大范围地推广“金卡”工程和汇兑结算网络。同时,农信社在服务“三农”工作中要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利用网点、资金及人力资源等优势,做大做优品牌业务。并逐步完善省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坚持放权搞活,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种养大户及黄金客户等贷款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放宽额度,满足需要。

    三是推进农金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重点是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从整体框架看,各类机构之间的互补竞争、金融服务方式的改进、财政资金的调节作用以及农村资金回流农村,四者缺一不可,且相互依存,共同作用,相辅相成。其一,农村信用社、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通过产品创新和工具创新,提供符合“三农”需求的金融服务。彼此之间要展开适度有益的竞争,实行交叉分工、合理定位,提供不同风险偏好的产品和差别化服务。其二,在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的发展格局下,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财政,需要财政杠杆撬动金融资源,坚持项目资金、扶贫资金、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绑绑使用,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三,资金是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动力和源泉,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资金回流,以保证农村资金用于“三农”,城市资金反哺农村。

    六、建立担保保险体系   防化信贷风险

    (一)建立担保机构体系

    一是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目前县级担保公司不仅少,而且起步晚,并且机制不活,不能有效解决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为此要动员和鼓励成立社会民间担保组织,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农村金融机构应与政府部门合作进行县域金融信贷创新试点,积极探索增加县域的信贷发放新途径,有效缓解县级机构经营困难的状况。地方政府资产、融资担保机构等整合,成立国有有资产公司作为融资平台或承贷主体予以授信。协助政府和投资主体建立县域经济发展风险补偿储备金、承贷主体风险保证金,打破针对单一客户贷款或授信的信贷管理模式,有效缓解县级金融机构风险过于集中的缺陷。二是创新土地制度改革。从农村地区现状来看,农民最大的资源——土地及其附属物既不能流转又不好抵押和担保,而当前的土地制度是造成农民贷款难的一个主要因素,也限制了农村生产方式的创新。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进放宽林权、土地承包权等管理办法,允许农户、农村集体组织以土地承包权、林权以及水面、荒山、荒滩滩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解决农户和农村集体组织抵押难、贷款难问题。国家应尝试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将资金与土地要素有机结合,一旦土地可以抵押,农民潜在的发展能力将得以充分激发,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也将发生根本的改变,效率与安全将稳步提高。三是开展行业协会合作。农村金融机构要与农村地工业、商业、副业等行业性及专业性民间协会组织合作,由行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信用担保,农村金融组织为其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支持,包括招商引资等企业,以降低信贷风险。

    (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气候及灾害的影响较大。要推行多种农业保险,让种养大户购买农业意外保险,让大额信用贷款的农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帮助农民提高保险意识,增强农民利用社会保险体系来防范农业意外风险的能力,尽量降低农户贷款风险。发展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可以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抵御农业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方面尚处起步阶段,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步伐,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和推动力度,积极发展农村人身保险等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要在发展政策性保险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商业保险、合作互助保险,引进发展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国家要提高农民参保投保的意识,完善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开发多元的农业保险产品。政府应考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由政府出资,开办覆盖面广的农业基本保险业务。农村各金融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与商业保险公司展开合作,一方面可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可代理农村保险业务,稳定自身存款、贷款等业务。

     

    湖北省英山县农村信用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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