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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 浅议听审制合法性分析及其完善设想

    时间:2019-03-30 03:22:0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阐述了听审制产生的缘由,并从法理和法律规定的层面对听审制度进行了合法性分析,进而针对听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设想。   关键词:听审制;产生缘由;合法性;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4-0167-01
      近来,东莞中院在一宗普通债务纠纷案中引入“听审团”制度,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朵奇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悉,“听审团”由东莞中院组织法学专家、企业家、律师、媒体从业者等人士共同组成,听审员的任务就是旁听案件开庭,庭后从庭审程序、职业技能、司法素养和调解技巧等方面对法院的庭审工作以及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合议庭可参考听审团意见,但不作为判决依据。
      一、听审制度产生的缘由分析
      听审制度的诞生植根于深厚的社会根源之中,可谓“既是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从社会背景来说,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某些司法领域笼罩着“传统神秘”的浓雾,普通民众对司法活动始终抱有“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的心态,不愿意甚至不敢接触司法实务。司法民众监督环节的断裂导致少部分司法人员垄断司法权力,但由此形成的“司法精英主义”必然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近年来,国家正在力图改变司法部门“自说自话”的现状,不少民众也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司法改革浪潮的熏陶和洗礼下,其法律权利意识日渐觉醒,慢慢有意识地融入到司法民众监督的行列中来。可以说,正是司法制度的固有弊端和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催化了听审制度的产生。另一方面,由于司法领域“公信力危机”的出现,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判断与法院内部的认识存在差异。其结果是,往往法官依法公正审判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却均不接受,而且普遍怀疑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中国人历来坚信“眼见为实”,而对于没有深入了解司法程序的普通民众来说,“三人成虎”的事件是不可避免的,司法透明度不高造成很多人不相信、不支持法院工作。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诉求也是听审制降临的又一社会原因。因此,听审制是一种旨在让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到案件中审理的准司法程序,目的在于充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质上是一种对审判权的监督。司法审判的公开是保证司法正义的必要制度设置,是司法民主原则的奠基石,也是听审制得以生存的理论土壤。
      二、听审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从理论上来看,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正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治民主的基石一样,听审制度正是这种民主性和平等性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实现外部有效监督的一种良性互动,旨在让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到案件中审理的一种准司法程序,从而充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质上是一种对审判权的监督。庭审听审制度用新方法让人民与法院走得更近,这是司法的进步,体现了公平、公正及公开。司法程序公开,就是要保证司法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就不可能徇私枉法,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因此,司法程序的公开是保证司法正义的必要制度设置,是司法民主原则的奠基石。
      从法律根源来看,陪审制度为听审制的出现提供了法治实验基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非法学专业人员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非专业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很难实现其应然价值。然而,所谓“无心插柳柳成荫”,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没落却为听审制度这一新生事物提供了养分。从制度设计上看,“听审团”的设立,就是让社会民众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他们全程参与审判的审理,监督法官在法庭上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且,他们比一般听众具有更进一步的权利,有权对审理的处理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将提交合议庭,合议庭在对案件合议时,当审阅考虑听审团的意见。这就让法官进一步接受民众的监督,处理案件时更需要保持中立与公正,因而可能会推进司法民主。这些构想与陪审制确实有很大区别,但是,不可否认,从监督权力、吸收民意、彰显公平等法律基本价值诉求来看,这二者是没有本质分歧的,而陪审制的时间先行性更是为听审制创造了很多成熟的条件,提供了许多实效性经验,从这一点来讲,陪审制虽然不是听审制的直接理论来源却也是形式渊源无疑了。
      三、听审制度的完善思考
      以程序公开带动实体公正,是现代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听审制的预设价值诉求。东莞中院推出听审制以后,在社会上也曾引发一些非议和怀疑,甚至认为是一场“司法走秀”,因此,为了确保庭审听审制度的生命力更加长久,应当明确建立该制度并不是流于形式,而是要用有效司法公开的方式,最终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尽管听审制代表着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并展示出蓬勃的新生之力,但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绝无纰漏,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运行障碍和风险,亟需构建一套完备的风险规避机制,从而为其长期有效运行保驾护航。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完善:
      一是建立“包容性”的听审员遴选机制。听审制的终极理论基础就是民主监督,那么,听审员是否具有代表性就是焦点问题,而要保障听审员的代表性,遴选机制是首要的。我们了解到东莞中院的“庭审团”都是来自社会较高阶层的人士,这未免让人焦虑是否会变相地演变成“精英型民主”。因此,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听审团”应尽量做到社会各阶层成员都有参与的机会,不以身份、专业和学识为藩篱,这样才能达到吸收最广大民意之效果。如果“听审团”门槛过高,甚至形成了准职业化的趋势,其意义就不大,甚至反而会构成阻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二是建立听审实效性回应保障机制。要真正实现公民的有效参与,就要有一套能保证普通公民直接参与案件庭审、作出自我真实意思表达和意见得以有效回应的机制。也就是说,在实施听审制的过程中,合议庭不能无视听审员的意见,不能以其不懂法律专业知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对听审员的意见或疑惑不予以及时采纳、解释或回应,造成听审员“自说自话”,达不到设立听审制的最初目的。
      三是应不断丰富和完善听审团制度的理论建设。有人认为“听审团”存在着一种固化的改革思维,那就是偏向于技术性改革,而忽视了自身理论基础的夯实与建设。造成一些民众,认为听审制就是陪审制的翻版或修补,将继续面临陪审制曾经遇到过的问题,而没有实质性地推进司法民主的增量改革,认为这样的民主只是暂时的,而不能长久。因此,当务之急,民事诉讼理论界应当加强对听审制这一新兴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其与陪审制在功能作用、运行模式、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深入研究,从而进一步有效指导各级法院进行改革试点和推广。
      听审制作为新兴的制度,其开创新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法院和法官接受公众监督,也有利于法官集思广益提高办案质量,更便于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应当持着鼓励、支持与认可的态度,确保其理性和合法运行,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改良完善,从而真正有效实现司法公开,让庄严肃穆的法院充满阳光,也让法律正义之光普照社会每个角落。民众的参与,永远不嫌少,但愿听审制度能够为司法公开公正真正带来这一米阳光。
      
      作者简介:徐叶,女,1986年生,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在职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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