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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议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社区服刑人员范围不包括

    时间:2019-03-30 03:22:0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的大力开展及社区矫正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以明文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而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矫正的发展水平,是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都做了规定,而这些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我们进行探讨。本文首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简介,指出了社区服刑人员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范围
      中图分类号:D63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33-2738(2012)04-0158-01
      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文规定对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适用社区矫正,而“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有五种,即被判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二者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而在社区矫正实践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范围往往是与《通知》的规定相一致的。这引发了笔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范围的思考,对现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范围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社区服刑人员范围简介
      社区服刑人员,简言之,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即进入社区服刑的人。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
      在狭义的社区矫正概念下的社区矫正的对象往往是官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划定的。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两高”、“两部”于2003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几种都是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已决犯,并不包括有犯罪风险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而在广义的社区矫正概念下的社区矫正的对象不仅包括已决犯,还包括有犯罪风险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在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发达是西方国家,如美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往往是广义的。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对官方界定的社区矫正的对象提出了质疑,并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了拓展。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完善?我们究竟该怎么认识和对待社区矫正的对象呢?笔者拟从两个方面说明这个问题,一方面剖析现行社区矫正对象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根据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二、社区服刑人员范围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到今天,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已显现出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及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比率一直不高,致使社区矫正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 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适用管制的比例为1.21%,假释率为1.63%,缓刑率为15.85%,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获准监外执行的犯人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至于司法实践中独立适用剥夺政治刑的数量则少得可怜,有的法院有史以来几乎没有独立适用过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导致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还不完善,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出现迟疑、担忧等情绪,影响了社区矫正的适用。第二,监外执行虽然是在特殊条件下对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因为在犯罪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下,很难即时断定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即便其人身危险性不大,针对这些特殊情况的犯罪人,也需要专门的场所进行单独监管,并不一定适合在社区中进行矫正。
      三、社区服刑人员范围的完善
      为适应社区矫正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理应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完善,在对原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扬弃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当然,这并不是单纯地模仿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将有犯罪危险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释人员一律纳入社区矫正中来,而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第一,完善我国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适当提高管制、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比率。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通过建立完善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为司法工作人员排除后顾之忧,在被告人符合适用管制或缓刑的条件时,法院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果断地判处其管制或缓刑;在罪犯符合假释的条件时,刑罚执行机关要及时地报请法院做出假释裁定。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就会相应扩大。第二,把刑释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以体现社会对出狱人的保护。刑释人员刚从监狱回到社会时,往往有一个或长或短的适应期,在这个阶段,他们往往面临着孤独、贫穷、就业等精神压力或生存问题,亟需社会给予他们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否则,他们很有可能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使得多年的监狱改造前功尽弃。为了延续和巩固监狱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尽快度过这个适应期,顺利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把刑释人员纳入社区矫正中来,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生活扶助、就业指导等帮助便显得尤为必要。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预期目的,对犯罪人的矫正才算完全结束。第三,改革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将其部分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中来。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措施,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些年我国刑法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以及我国2003年以来所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劳动教养制度中的某些措施便显得尴尬。劳动教养虽然是一种行政措施,但其对违法者人身自由的剥夺和强制劳动的程度不亚于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刑罚措施,相比之下,违法者实际上承担了比社区矫正对象更重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将劳动教养中的部分对象纳入到社区矫正中来,虽然在一定程度造成了刑罚的扩大化,但在实质上保障了违法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10日。
      [2]周国强:《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拓展》,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7月,第10卷第4期。
      [3]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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