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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独立法人地位长期稳定的必要性

    时间:2021-01-17 08:11: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县农村信用社自2006年末成立统一法人联社,经过一年时间的运作,实现了自身和社会效益“双羸”,业务经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联社由三级联社跃升为一级联社;
    支农功效明显增强,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群众的欢迎。从我县的实践证明,统一法人优势明显,成效显著。为巩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

    首先,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长期稳定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三农”问题。

    解决农村“三农”问题是历届政府施政的一大重点,也是党的十七大民生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统一法人后,一是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有利于集中资金支持县内企业,促进其快速发展。二是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明确,可以加大对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功能快速增强。

    第二,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长期稳定有利于将农村信用社办成为“三农”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农业贷款额度较小、周期长、成本高,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天”,风险较大,这与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宗旨相悖。大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小到股份制商业银行,追逐的都是利润较高,周期较短,成本较低,风险较小的工商业性贷款和其他投资,因此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将在农村中吸收的资金大量抽走,去实现各自的经营战略目标,只有农村信用社贴近“三农”,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如果取消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将其扩大为以省或跨省级行政区的区域性银行,势必重蹈其他商业银行的覆辙,成为追逐利润的工具,大量的农村资金又将“农转非”,不利于将农信社办成为“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农村信用社经营必然偏离为“三农”服务的方向。那么是否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越小越好呢?历史已经证明,小而全的农村信用社无论从资金自给能力、自我约束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环境协调能力、还是风险防控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都显得力不从心,而以县(市)为统一法人,完全可以克服单个小法人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缺点和不足,又能够避免大量资金“农转非”的现象出现。同时,以县(市)为独立法人,减少了小而全的法人数量,既可以减轻监管当局的工作压力,又利于信用社提高其资金自给能力、环境协调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此外,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还有利于提高其集约化经营程度,在保证“三农”发展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参与资金同业拆借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适当经营证券投资业务,开拓中间业务市场,开发自主金融产品,提高资产盈利能力。

    第三,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从当前农村产业结构来看,传统农业正在被以科技含量高、规模化经营为主要特点的现代农业所取代,但这个过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的农业生产还没有达到规模经营水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生产单位依然是以农户家庭为主。结构决定需求。因此,当前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小型化的特点,需要小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民间借贷得以在很多地区快速发展正是因为其适应了这种小型化需求的结果。就目前而言,我国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极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个别地方以商业银行控股的贷款公司,如果将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扩大化,势必使本就十分稀少的小规模农村金融机构大幅减少,仅靠数量极为有限的几个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是根本无法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一方面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另一方面能促进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

    第四,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和繁荣发展。

    市场发展的动力是适度竞争,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是竞争的前提条件,公开、透明的游戏规则是保证适度竞争的必要条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金融法规日趋健全,为有序的适当竞争提供了优裕的环境。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卖方元素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主营粮棉油贷款)、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和处于半公开、小范围的民间借贷构成,一个只由几家金融机构组成的少数卖家面对众多买家(占全国总人口56%的农民)垄断经营市场,正在被一个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所取代,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和繁荣发展。

    其五,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稳定。

    以县(市)为法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规模适度,克服了小而全那种小法人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缺陷,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提高,为规避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筑起了一道道防火墙。一是通过建立“三会一层”的经营管理体系,将民主决策,将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可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二是通过内控制度建设的加强。可以有效地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防范操作风险。三是积极化解历史包袱。统一法人后,全县信用社统一核算,把过去经营较好的信用社形成成果积累用于弥补经营较差的信用社的经营亏损,化解经营历史包袱,对于一时化解不了的也可以在持续的经营中税前统一弥补亏损,加快化解历史包袱,便于轻装上阵。

    保持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的有效途径。

    首先,加强和完善法人治理。现在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还仅仅是形似,还没有达到神似的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三会”议事制度,提高信用社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二是建立理监事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制度,增强其责任心。

    第二,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扶持力度,促进信用社改革向纵深发展。一是对于信用社入股社员从信用社取得的股金利息,应免收个人所得税,或比照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比照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社会向信用社投资。二是减免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办理相关产权证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特别是应免征抵债资产过户的所有税费,帮助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

    第三,进一步调整放宽农村信用社股权管理政策。一是提高单个自然人、法人持股比例,放宽或取消投资股比例和法人持股限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的产权基础,有利于信用社改善经营,催生增强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制,巩固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二是放宽股金退股、转让条件,适当增强股金的流动性。由于农村信用社股金退股、转让、继承等变动的审批程序多,手续繁琐,根本无流动性可言,对社会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从当前信用社股东构成来看,社员众多,少则数千户,多则上万户,且绝大多数是农民,其经济状况差异大,每个人的资金状况和需求不同。从当前各信用联社理事会结构来看,非职工理事占三分之二以上,决定了不可能每一户社员股金变动都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因此,对信用社股金的退股、转让等变动的政策性规定应不同于其他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应当允许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在规定额度和持股比例之内批准社员股金退股和转让,活化股金流动性,增强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三是取消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审批,由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市级银监部门备案即可,壮大信用社资本实力提供方便。

    第四,进一步发挥央行资金支持的正向激励作用。一是降低央行票据兑付的“门槛”,使农村信用社早日得到央行票据款项支持,充分发挥资金支持的作用。二是在专项票据兑付考核中,明确捐赠资产有效性的评判标准,避免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认识不一致带来的误解。三是强化省级管理机构管理职能的考核,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功能。

    第五,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级管理机构改革意向、进展情况的研究,根据各省(市、区)辖内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独立程度,以县(市)为单位,对于法人地位独立程度较高,法人治理比较完善、“三会”运行较好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实行低准备率政策,并调高支农再贷款额度,适当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促进其稳健发展;
    对于法人地位独立程度较低,法人治理缺陷明显,“三会”运行较差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实行较高准备率,适当调低支农再贷款额度,调高利率,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促使改革深化。

    第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外部约束。一是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设立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二是鼓励和提倡企业集团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原则对经营困难、濒临破产边缘农村信用社的兼并、重组和收购,让该死的尽快死去,该能活尽快活起来,促进市场生态正常化。整合社会资源。三是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程度,采取逐步升级的校正措施,促进其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帮助其化解和降低风险。四是引导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弥补由于个别农村信用社退出市场后留下的空白,更好地完善该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

    第七,建立支持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制度性扶持政策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一是完善和固化政策扶持措施,引导农村信用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改善服务,加大支农信贷投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加强财税、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在资金引导、风险补偿、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采取综合性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并将其系统化、制度化,逐步建立健全支持农村信用社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三是根据农村信用社发放涉农贷款总额,予以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支农投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作者单位: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路南段61号

    邮编:62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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