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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寻租与审计对策研究_审计寻租

    时间:2018-12-23 12:50:4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金融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及金融案件,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在金融系统存在着越来越严重的寻租行为。本文研究了权力寻租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寻租的实现途径,并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具体情况,分析了金融寻租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金融寻租的审计对策。
      关键词:金融寻租 不良资产 审计对策
      
      一、金融寻租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已成为世界金融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金融业的经营风险日益显现,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为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1999年国务院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2004年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的基础上又剥离不良资产。两次剥离说明了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比例高,金额大,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落后,风险隐患大。而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金融系统存在着越来越严重的寻租行为,因此,研究并有效制止金融寻租就显得紧迫而且必要。
      
      (一)寻租理论的基本概念 寻租理论将人们追求新增经济利益的行为与追求既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区分开来,不仅是概念上的明晰,而且更有利于深化人们对制度、体制及产权等问题的认识。人们作出这一选择除了根源于其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外,还与制度、体制及产权制度等外在环境有关。寻租行为从表层上看,是与垄断、管制密切相关的,没有垄断和管制也就不会产生寻租现象。但从深层次看,寻租又与制度、体制及产权具有内在联系。“租”是某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运用生产要素的所得收入超出该生产要素机会成本的剩余。取得“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创租,即通过生产活动所产生的超额收入。创租是正常的生产活动,追求新增加的经济利益,因而可增加社会的福利;二是寻租,即通过非生产性手段,追求社会既得的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寻租行为不但不增加新的经济利益,而且还要浪费一定的经济资源。
      
      (二)金融寻租 寻租行为不仅存在于公共管理领域,而且存在于经济领域,尤其在金融领域更为突出。在我国,金融寻租是指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利用信贷资金配置权、不良资产的处置权及设备和物资的采购权,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行为,是权力寻租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由于金融寻租行为的存在,破坏了信贷资金配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而且容易发展成内外勾结共同诈骗信贷资金的金融案件,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近几年审计查出的金融大案,无一不与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通过金融寻租来谋取私利相关。
      
      二、金融寻租的途径
      
      正如寻租理论所述:金融寻租也是因为垄断和管制而产生的,同时又与体制和产权相关。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社会,贷款申请人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程序和手段获取贷款,就不会为获取贷款而额外支付租金,只有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获取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才会愿意支付租金而获得信贷资金。金融寻租要得以实施,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寻租人拥有用于寻租的权力或者物品;二是有金融寻租的环境,如体制和制度不健全;三是要有愿意支付租金的客户。具体来说,金融寻租人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获取租金。
      
      (一)通过信贷资金的配置寻租 金融寻租最容易发生在信贷资金的配置过程中,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领域,有信贷资金配置权的信贷人员以及信贷审批人员通过贷款权向借款人寻租,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体制、行为和机制设计》研究报告,综合了对29个市(地、盟)的调查,揭示了金融腐败的严重程度。在所有有效问卷中,“金融机构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腐败交易,在经济生活中属于‘非常普遍’(36.6%)和‘比较常见’(45.2%)现象”获得了81.8%的人的认同。45.5%的人认为,获得贷款需要给银行人员以好处,这一点在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群体中体现得更为强烈,73.7%的人认为需要给好处。可见,在我国金融领域,金融寻租现象较为严重。由于存在金融寻租,基层银行信贷人员为了获取租金,就会想方设法帮助贷款申请人获取贷款,甚至帮助贷款人弄虚作假来欺骗上级管理部门。在2005年度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中,对某支行10户贷款客户进行审计调查后发现,只有1家企业的财务报表是真实的,其余9家都是虚假的,这9家企业提供给银行的报表反映销售收入192593万元,而实际只有4008万元,仅占2.08%,利润22902万元,而实际为亏损3204万元,虚增26106万元,这种现象的发生,并不是银行信贷人员水平的原因,而是由于基层银行信贷人员与贷款人内外串通,默许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面便于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发放贷款。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银行虽有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第一关未把住,最终导致所有的内控制度失去作用而产生金融风险。在某些地方,专门有人成立公司为金融寻租者提供洗钱服务来获取利润。因为若由贷款人直接向银行信贷人员支付租金,会构成行贿受贿罪,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有人成立专门的财务咨询公司,由贷款企业以财务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按贷款金额的1%至3%支付给中介公司,然后通过中介公司将这些“黑钱”洗白后以各种方式回到金融寻租者手中。除获取经济利益外,有些金融管理人员还通过违规发放贷款来获取政治上利益,通过为上级机关和权力部门的人发放人情贷款,从而为自己的职务升迁铺平道路,而当其到达更高一层职务后,就会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租金)。这样循环往复,从上到下形成一条完整的金融寻租链,在这条链上的人通过不同的形式和手段来获取租金,并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使金融寻租在金融领域越来越普遍,危害也越来越大。
      
      (二)通过不良资产的处置寻租 金融寻租除主要发生在信贷资金的配置环节外,现在还发生在不良资产的处置环节。不良资产购买者希望以不正常的低价格获得银行不良资产,从而赚取更多利润,于是他们就会向负责处置的银行工作人员个人支付好处,以求得到较好的处置价格,而银行人员也想以手中的资产处置权来寻租,从而获取非法收益。某银行在处置自办实体房地产公司时,该公司法人代表利用手中不良资产处置权,在处置过程中,与私营业主内外勾结、徇私舞弊、隐匿资产,操纵资产评估和拍卖,将价值2300多万元的资产以430万元进行处置,购买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收回现金2800多万元,银行相关人员获取了700多万元的“好处费”,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不良资产处置进行金融寻租的案例。
      
      (三)通过提供中间业务服务寻租 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对一些想通过银行的经营网点来提供服务的企业来说,是一条非常好的销售渠道,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银行网点来销售其保险产品,基金公司通过银行网点来发行其旗下的基金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就会以其提供的服务权来寻租。笔者在审计中就发现,某家银行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时,同 时为保险公司代卖保险产品,其除了收取国家规定的8%手续费以外,另外向保险公司索取4%的劳务费,这部分劳务费成为银行员工的“小金库”,全行两年收取的劳务费高达2000多万元。
      
      (四)通过业务采购寻租 金融寻租还发生在业务采购环节,有业务采购权的人员利用手中的采购权向供货商寻租,对方若不配合,则可能失去这笔业务,因而不得不支付租金。目前最普遍的是发生电子设备和软件的采购上。如原北京某银行行科技处长,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的电子设备采购权,从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间,先后多次向电子设备的供货单位索取钱款,共计1073万元,还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这是一个利用采购权进行寻租的典型案件,并且在我国的金融系统具有普遍性。
      
      三、金融寻租行为的原因分析
      
      经济学关于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定是人最本质的一面。即经济人假定,但在现实生活中,非财富最大化动机也常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如追求个人权力和地位。人的行为的第二个假定涉及人与环境的关系,即有限理性。人的行为的第三个假定是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正是由于个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从而产生金融寻租行为。银行管理人员拥有银行大量信贷资金的配置权,在配置过程中,就会利用其掌握的资金配置权从事金融寻租活动来谋取自身的利益,不良资产处置人员会利用不良资产的处置权从事金融寻租。
      
      (一)产权不清,所有权缺位 国有银行所有权缺位,缺少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是产生金融寻租的主要原因。银行管理者虽掌握着庞大的金融资源,但其不是股东,经营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与其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联,使其缺乏追求盈利的动机,普遍陷入“无过则为功”的窘境。经营的好,其获得的报酬得不到同比例的增长,经营产生不良资产和损失,也难于追究其责任,正是由于所有权缺位,导致许多银行管理者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从事金融寻租来损公肥私,这也是国有银行为什么成为金融犯罪高发领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管理链条长,内部控制防范金融寻租的作用有限 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众多,管理的资产达几万亿,管理链条长,从总行到省行到市行到县行再到分理处或营业所,从近几年发生的金融案件看,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基层分支机构,原因在于:越往基层,人员素质和工资待遇越低,金融寻租的成本越低;越到基层,总行和省行的各种规章制度越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从事金融寻租更加便利;基层机构的一把手权力大,表面上看商业银行有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到了基层,这些内部控制对单位领导来讲就形同虚设。在这种金融环境下,金融寻租、商业赂贿、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的现象经常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三)社会信用环境差、信息不对称为金融寻租提供了外部条件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良好的社会信用为基础的,但在我国,受长期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诚信的思想观念未深入人心,另外由于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未建立,部分个人和民营企业借钱不还和骗取银行资金后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一夜暴富,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金融业中的信用风险无处不在。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以及开出信用证、保函业务前,都应该对授信对象的资信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及高管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但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未建立,贷款客户往往使用虚假的资料来骗取银行的信任,再加上社会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帮助客户造假,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贷人员和客户相比,在信息的了解和占有上明显处于不利的一方。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银行信贷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客户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而一旦与授信客户发生信贷业务,到期的大量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就会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而产生金融风险。这种金融环境为金融寻租提供了条件,金融寻租者可以把为了谋取私利从事金融寻租而产生的不良资产归因于社会信用环境差,从而逃避法律和法规的制裁。
      
      (四)寻租成本低,打击不力使寻租行为屡禁不绝 四大国有商业两次剥离不良资产达1.9万亿,在这1.9万亿不良资产中隐藏着大量的违法犯罪及重大违规问题,但查出并真正得到处理的人员却很少。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大量违法违规经营从事金融寻租的人得不到应有制裁,导致寻租者寻租成本低,而寻租获取的收益异常高,在现实生活中,信贷人员通过发放一笔贷款获取的好处是其全年工资的好几倍甚至几十倍,在这种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而相应的寻租成本又很低,同时现金管理混乱,寻租者私下大量收取现金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使相当多的银行工作人员铤而走险,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收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四、金融寻租治理的审计对策
      
      我国的金融业与西方各国不同,西方国家的金融业主要控制在私人资本手中,而我国则控制在国家手中,国有银行占绝对的控制和支配地位。而由于所有权缺位和内部控制失效,基于金融寻租而导致金融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金融违规活动也十分普遍。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化解并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审计机关应该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来制止金融寻租的产生,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揭露寻租行为 通过审计检查,对那些非正常的违法违规的信贷业务和资产处置业务,要深入调查,揭示幕后真相,检查中若发现银行违规或承担巨大风险发放贷款,一定要查清原因。如抵押物不足,担保不合规,越权审批、逆程序操作发放贷款;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故意压低价格,和通过假评估假拍卖来达到低价处置的目的,对这些异常情况都应该重点关注,并通过深入调查来揭露其中的寻租行为。
      
      (二)增加寻租成本以抑制金融寻租 寻租也要发生成本,当寻租成本大到超过寻租预期收益时,租便会消散,寻租行为便会终止。提高金融寻租成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应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审计监督可以通过检查和揭示非法和不合理的金融寻租行为,使金融领域中的寻租行为得到刑事或民事处罚、党纪或行政处分,来加大寻租行为的成本,使寻租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事实上许多金融寻租者也正是慑于国家审计监督的权威,其寻租行为才有所收敛。
      
      (三)促进加强内部控制来割断寻租者之间的不正常联系 寻租行为的目的是维护既得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重新分配,寻租行为的根本动机是追求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当出现既得利益时,许多与利益相关的人总要通过某些合法或不合法的寻租手段去争取最大的利益。国家审计可以通过检查监督,对金融领域容易产生寻租行为的业务如发放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电子设备采购和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发出警示,以及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等阻断寻租者不正常联系的措施。
      
      (四)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领导的监督 金融机构领导若利用手中的信贷权进行寻租,危害最大。一方面因为金融机构的“一把手”不仅拥有本单位的信贷权力,而且拥有对本单位所有人员的管理权和费用支出、设备采购权力。商业银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对领导来讲几乎形同虚设,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金融大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另一方面,上行下效,领导自身不硬,下面的信贷人员及管理人员就会纷纷效仿,各自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来获取自己的私利。所以治理金融寻租首先应从金融机构的领导抓起,通过审计监督,对金融机构领导权力的运用进行约束,使其不超出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同时,对其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金融业务流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进行严肃惩处,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和外部监督来阻止金融寻租行为的发生。
      
      (编辑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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