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美文 > 正文

    高管 舞弊 案例_管理舞弊与企业高管行为监控机制构建

    时间:2018-12-23 12:49:2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面对频繁的管理舞弊,什么样的监控机制才能有效地保证高管行为不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本文运用委托一代理理论,对企业高管行为的监控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师内部监控机制,以及由外部审计师、外部监控机构的外部监控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对高管决策问责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管理舞弊 高管 行为 监控 问责制
      
      一、管理舞弊与企业高管行为概述
      
      (一)管理舞弊与企业高管行为的关系 管理舞弊是指企业管理当局通过其管理与控制地位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实施的故意欺骗行为,可能的舞弊方式包括财务报表舞弊、重大事项错报、资产滥用、重大事项隐瞒、违法行为、贿赂、利益冲突等。所有这些舞弊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极大损害企业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IIA(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1986)指出,公司高层经理人往往卷入误报或滥用,要么直接舞弊,要么通过舞弊性财务报告来掩盖。COSO(1999)对1987年初至1997年底11年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会计审计执行通告”(Aecountmgand AuditingEnforcement Release,AAER)披露的舞弊案件进行了详细研究,结果发现:绝大多数舞弊行为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参与,83%的舞弊牵涉到首席执行官(CEO)或首席财务官(cFO)。按照参与程度统计,最主要的舞弊者就是CEO(72%),其次分别是CFO(43%)、主计长(21%)、其他副总经理(18%)、非执行董事(11%)、首席运营官(7%)。我国近年来所揭露的重大舞弊行为也无不与企业高管的授意、指示,甚至直接参与相联系。
      (二)管理舞弊的防范和企业高管行为监控的理论分析 委托者(股东)对有随机性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虽然有些间接信号可以利用,但代理者(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易直接地被委托者观察到,这是委托一代理理论提出的两个基本假设。由此出发,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便不难理解。并且,委托者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其主要关心所投入财产的保值和获利情况;代理者作为财产经营者,更多地关心自身报酬收入以及代理过程中的个人享受,对于经营决策所具有的风险以及获利所内含的不确定性,并不是代理者敏感度的主要置放点,这使得双方在目标上存在客观潜在的利益冲突。同时,代理者可能会因不享有财产的剩余收益而采取偷懒
       行为。因此,委托一代理理论强调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克服代理者的“败德”行为,使代理者更好地为委托者服务。从两个基本假设出发,委托一代理理论给出了两种基本激励机制:其一,在委托者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性合约中,让代理者承受部分风险;其二,如果代理者是一个风险中性者,可以通过使代理者承受完全风险(即使其成为唯一的剩余权益者)的办法来达到帕累托最优。在委托一代理理论下,给予代理者一定的财产所有权是易为人们接受的一种激励机制,实践方式是给予管理者股权激励,即直接让管理者掌握企业的部分股票或者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目的是给管理者提供企业增值的分享度,促进管理者恪尽职守,防止道德风险行为。然而,那些已经获得股权奖励的管理者往往利用信息优势,制定扩张性的发展计划,制造欢乐气氛,在高股价状态下私自套现其股权价值。美国安然丑闻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根据上证所的披露,在2006年8月28日至2007年1月17日期间,国内共有5家公司的4名董事、3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股票套现行为,其中1名董事、2名监事甚至一次性全部卖出其所持股份,实施股价高位套现,其余高管抛售股票数量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则在25.4%~49%之间,超过了《证券法》规定的25%上限,实现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掠夺。因此,为了避免代理者的管理决策行为偏离委托者的利益轨道,委托方应该采取的不仅是激励机制,还需要适当地对代理者行为进行监控。通过对激励和监控两种机制的有效配置,抑制代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使委托者的预期效用最大化。其中,“激励”是对代理者行为的一种积极约束方式,倡导采取奖励或给予剩余索取权的形式来激发代理者的动机,诱发代理者的行为积极性,使代理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内在潜力,实现既定的效率目标。相反地,“监控”是对代理者行为的一种消极约束方式,是对代理者行为的限制,是对代理者企业管理过程中“不可为”行为的规范和安排,其可能是一些非强制的控制手段,但更多的是以强制性形式实施。虽然激励和监控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约束措施,但在防范管理舞弊过程中,对企业高管行为的监控尤其重要。根据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创始人Albrech教授的三角理论,舞弊产生的原因是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组成,这也是美国反舞弊准则SAS NO.99提醒注册会计师应该关注的舞弊产生的主要条件。其中,压力要素是舞弊者的行为动机,特别是经济压力:代理者为了在达到委托者既定目标的条件下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如直接的绩效奖励、隐性的股权收益等),可能采取投机、谎报等舞弊行为;机会要素是代理者可进行舞弊而又能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在委托一代理结构下,信息的不对称和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等因素都为代理者舞弊创造了有机可乘的空间;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形成舞弊的最后要素便是借口,即代理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使其舞弊行为能够表面合理化,在财产所有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者可能的解释包括资金是暂时借用、正当合理的投资机会、环境的不确定性、遵循政策行事等等。然而,以创造股东价值为目的的企业报酬和激励机制通常会为企业高管带来更多获取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好处的同时也可能为高管施加了更多的压力、创造了更多可以采纳的借口,进而鼓励高管层通过“在合法和违法之间尽可能小的边界,以及在合乎伦理与不合乎伦理的边界上跨越这一界限”(Zabihollah Rezaee,2003),而监控机制可以通过事前制定的规范、事中对行为的监督控制、事后要求对其决策责任的承担等约束手段使高管正确对待各种压力,消除管理者实施舞弊的机会,并在事前粉碎管理者可能采用的借口因素,进而预防或制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企业高管行为监控机制构建
      
      (一)企业高管行为监控机制 通过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以创造企业价值,高管层在确保企业正常运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经由股东大会授权,高管层应负责形成和执行企业各项战略,保证企业财产安全,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达到经营效率和效果,建立和保持充分与有效的基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执行高质量的财务系统。然而,利己的企业高层管理团队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时常偏离正当的职责路径,因此,高层管理团队必须受到各方面的监控。从当前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出发,根据委托一代理理论,为了确保高层管理团队的行为以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为基准,构建企业高管行为监控机制如(图1)所示。
      (二)企业内部监控 COSO委员会在1992年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将监控(Monitor)视为企业内部控制必不可少 的要素之一。COSO委员会指出,内部控制的过程必须施加恰当监控,不时地对内部控制运行质量进行评价。2004年,COSO委员会进一步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RM框架),该框架将监控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之一,要求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加以修正。监控的方式可以通过持续性的管理活动、独立性评估或两者的结合来完成。持续性的管理活动通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或体现为经营过程的延续,包括日常管理、例行监控和常规性事后监控等;独立性评估的范围和频率取决于风险评估或持续性监控的有效性。通过各种监控措施,使企业的各项政策和程序有效运行,以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对高管行为的内部监控者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师等。因董事会起源于监控管理活动的决策控制与由股东和债权人承担的剩余风险承受的分离(Beasley,1996),COSO认为董事会承担着监控管理层决策或行为的终极责任。董事会应该监督管理层计划、决策和行动,控制管理层的权力分配,以此创造制约和平衡权力的公司内部机制。SEC一直是审计委员会的倡导者,在其制定的有关资本市场的规则中,赋予了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治理效果、财务报告诚正性、内控结构充分性等的监督权利。SEC前主席阿瑟・利特维曾指出“胜任的、投入的、独立的以及意志坚定的审计委员会代表着公众利益最值得信任的监护人”。内部审计师主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提供内部审计服务,SIAS(Statement of Internal Aaditing Standards,IIA)第3号要求内部审计师通过识别那些暗示舞弊可能性的定性的红色警报、调查舞弊的征兆以及向审计委员会或其他适当管理层报告其发现来预防和发现舞弊并担负起事前角色。尽管如此,由于企业内部监控者与高管层同为企业的内部人员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关联,甚至两者在很多情况下合谋,使得内部监控对高管行为的约束有效性非常有限。Fama(1980)、WiUiamson(1983)对董事会执行监督管理决策的效果进行了分析,研究结论指出,由内部董事,尤其是受到高层管理人员控制的董事会,极容易导致共谋和股东财富的转移。即便加入一定的外部董事,也可能由于缺乏时间或能力来吸收理解公司内部运作所需的大量信息,或者因其在企业仅拥有有限的利益,使得外部董事可能与小投资者一样有搭便车的倾向,没有动力去监控高层管理团队。Klein(2002)、Carcello&Neal(2003)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表明,虽然认为审计委员会能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减少公司盈余管理,但其有效性还显著地受到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及其工作情况(如会议频率、成员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旦审计委员会如同董事会与高管层产生合谋,则对管理舞弊的预防和发现作用就会失效。
      (三)企业外部监控 针对内部各监控者在对管理舞弊的预防和发现方面可能存在的以上劣势,SlAS第3号建议,管理舞弊预防和调查应该由一个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师、律师、调查员、安全人员以及其他来自公司内外部的专家组成一个团队来执行。在这些外部的监控参与者中,突出的主体主要是外部审计师、外部监控机构。外部审计师对企业高管行为的监控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上。实际上,审计师并不被期望发现所有的企业舞弊,但应该能够发现管理层试图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而施行的重大管理舞弊。外部监控机构主要包括准则制定机构和监管机构,如财政部、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等。这些监控机构需要从维护整个资本市场的秩序,保护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利益的角度,对企业高管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总的来讲,外部监控机构对企业高管层的监控职能包括:一是建立专业标准。包括约束具体经营活动的技术标准(如会计准则)和约束高管层行为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如同针对外部审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一样,制订企业高管人员行为准则,以细化高管人员勤勉尽责和诚信忠实等义务,具体规范高管人员的职责、资格、责任、义务等内容,强化企业高管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二是监控和衡量高管人员绩效,尤其是对上市公司。通过有效的纪律系统,确保高管层不恰当行动的责任和标准行为,在及时性基础上识别和解决当前环境和职业中的新问题和新变化。
      (四)前摄机制和反应机制 无论是企业的内部监控还是外部监控,均应从前摄机制和反应机制两个层面就高管行为的决策和行动实施全程监控。前摄机制强调对高管行为的事前监控,主要体现在内外各监管主体制订合理的制度,以约束高管层的决策行为。这些制度可能包括专业的技术准则、政策、行为道德标准、各项纪律制度以及各种系统的设计等。如作为内部监控者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在每个生产周期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利润分配等方案;董事会也应从企业性质和实际业务情况出发,制定针对本企业高管层的道德行为准则和纪律系统,确定绩效考核和薪酬计划,要求高管层提供“高层基调”等。外部监控的前摄机制主要体现在准则制定机构建立健全会计准则等技术标准,监管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包括对高管决策行为的具体约束(如企业资金的使用规范、投资行为的约束等)和高管决策行为的道德约束(如制定高管人员道德行为准则、高管人员行为纪律规范系统、高管人员决策问责制度等)。反应机制关注对高管行为的事中和事后监控,主要体现在各监管主体对高管人员决策和行动的具体监督和控制,即对前摄机制所制订的各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反应机制强调及时性,要求各监控主体对高管的重大决策行为实行跟踪监控,及时地对高管的决策行为进行评价,对不明确和有疑问的决策行为进行质询。如董事会应当监督评估高管层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报告的过程和对法律法规制度的遵守情况,并对这些过程自身的充分性以及过程所引致的结果的有效性获取是否满意的证据;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内部审计师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复核与审计,识别管理舞弊的指示器(红色警报),评估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及高管层的诚正性和可靠性等等。外部监控着重关注高管决策下的企业信息披露情况、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各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以及对高管层遵守道德行为规范的评价。
      (五)高管决策问责制 在企业的委托一代理结构下,作为代理者的高管层由于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同时受到激励机制的鼓舞,其偏向采取激进的决策或投机行为。一旦经营成功,高管层可以得到高额的绩效奖励,然而一旦经营失败,企业损失的是委托者投入的资金,即损失主要由所有者承担,管理者仅是无法获取相应的高额奖金。在目前我国管理者职业市场不完善和高管声誉机制低效的情况下,即便管理者受到相关机构的惩罚,对其未来的职业来讲,也不存在实质的消极影响。更有甚者,在激进的经营过程中,高管层早已将企业的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化为已有。因此,建立高管决策问责制,用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或承担机制以及各种监控手段加以督促,使高管层树立依规则行事的责任意识,实现高管层的权责对等对抑制管理舞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香港特区管 治改革报告系列:向谁问责?如何问责?》(2002)中提出,“问责”的概念应该从四个层面去理解:承担后果(Responsibility),指责任人对所做出行为的后果负责,也必须承担因没有做出适当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包括受责备及惩罚;积极回应(Responsiveness),积极回应诉求;交代责任(Aecountabihtyinthe Harrow sense),即为自己的行为作交代;回答质询(Answerability),即有责任回答质询。因此,“问责”并不仅限于问题出现后的责任追究,还包含确权、明责和制度化的质询等方面。即出现了失误,追究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同时高管的能力不及、相互间的推诿、监控者的合理怀疑等也应属于“问责”的溯及范围。在行政问责的探讨中,一般将“问责”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权力系统内部对管理者的问责;异体问责则是权力系统外部对管理者的问责。笔者认为,这种分类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高管问责制。对企业高管实施问责制的本质就是要求企业高管层依据相关制度规则进行决策并治理企业,对所采取的各项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作为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所涉及到的利益方非常广泛,企业管理者行为的合理合法性直接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员工等的利益相关。同时,企业存在内部的控制系统和外部的约束系统,所以在实行企业高管同体问责的同时,企业外部的各监控主体应加强对高管的异体问责,对高管的决策问责制需要同时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机制中实行。
      2005年,北京市国资委印发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引入了高管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规定“一旦国企负责人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将依据决策失误的大小受到告诫、扣除绩效年薪或延期兑付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等不同程度处罚。2006年,保监会又印发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推行保险机构高管责任追究制,规定相关责任人若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参与内幕交易、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等等,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两个《办法》可谓我国资本市场推行高管决策问责制的典范,虽然两者都是仅着重从“承担后果”方面展开对管理者“问责”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锁定高管个人责任,从法律上确定责任追究的做法,对于有效约束高管决策行为、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 刘 姗)

    相关热词搜索: 舞弊 高管 构建 监控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