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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户参与国有林场林业合作经营影响因素分析,*

    时间:2022-12-10 10:35: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张秀媚,张毅,茅水旺,温金灿

    (1.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福建 南平 353000;
    2.福建省沙县区林业局 青州镇林业工作站,福建 三明 365506;
    3.福建省沙县区林业局 郑湖乡林业工作站,福建 三明 365515)

    基于公平原则分山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后,各地区普遍出现农户“一山多户、一户多山”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技术、资金、管理等条件的支持,农户对林业经营的难度大大增加[1],大量林分资源未能充分发挥所在立地的生产潜力。为提高林业生产效益要求,林业合作化和规模化经营成为林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关于农户林业合作经营的已有研究中:从农户合作伙伴看,研究主要分析农户与林业合作组织[2-6],少量涉及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模式的案例分析[7-8]、农户参与企业合作模式[9];
    从农户参与林业合作经营的影响因素看,主要有农户基本特征[2-6,9]、农户林业生产经营特征[2-3,5,9]、政策[3,6,9]与环境特征[3,5]和农户林地特征[2-6]等影响因素;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研究定量分析的较少,定量分析中运用较多的是Logistic模型[2-4,6,9]、运用较少的是Probit模型[5]。这些已有文献主要从农户家庭特征、农户经营投入水平、林业政策与外部环境影响和林地资源状况等方面,从不同视角挑选一些影响因素,运用不同方法对农户参与林业合作组织意愿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户主受教育程度、非农收入占比、政府的支持政策和家庭林地面积是影响农户参与林业合作组织意愿的主要因素,这对研究农户参与国有林场林业合作经营的研究提供了不少有价值借鉴。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未明确合作方式是采用股份制或合作制或合同制;
    二是未明确是在造林、抚育、管护和销售等哪个环节开展林业经营合作;
    三是在影响因素方面很少引入反映农户经营要素投入水平,如资金、技术和销售等指标,缺少反映集体林地细碎化程度的重要特征——林地地块数,尤其是缺少考虑农户个体的“随从心理”对是否参与合作经营的影响。2017年福建省第一次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要求改革后国有林场要实现森林面积和林分质量的“双增”目标;
    使国有林场在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更加凸显。所以,通过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方式,可有效破解林改后单个农户、林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投入不足、经营粗放、管理低下导致林分质量不高、林木经营收益难以提升[10-11]和国有林场经营发展规模受限等问题,实现双方“共赢”。农户与国有林场是否能够达成合作很大程度取决于具有林地经营决策权的农户参与的意愿。2018年,三明市沙县区在福建省率先推行县国有林场对高桥镇集体林场的林分资源开展合作经营试点工作[7],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国有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模式。该模式依托国有林场经营优势,不仅解决了集体林地普遍存在的林分质量不高和社会生态效益不显著问题,而且因村集体每年都能从合作经营中获得转让资金占用收益费和林地使用费两项固定收入、农户每年能从中按股分红,实现了村集体林农双增收。此外,由于山林交与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集体造林管护投入成本减少,保障并提高了收益,使农户的获得感得以增强。因此,以三明市沙县区农户大量拥有的现有林分资源与国有林场开展林业股份合作经营(从抚育管护销售全过程)为例,在对农户合作动因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实证分析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研究成果以期为制定推广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效用最大化理论是利润最大化理论的扩展,认为农户并不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决策依据,而可能追求利润之外的其他目的。农户产生与国有林场合作的动因在于希望获得效用最大化(包括因合作而获得林业收入或非林业收入的增加)。效用最大化受成本与收益的共同影响,因此影响收益和成本的因素将决定农户是否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结合现有研究成果,重点探析农户基本特征、林业生产经营特征、林地特征、政策与环境特征等因素对农户收入的影响[12-15]。农户基本特征反映农户拥有丰富的社会经济信息、经营资源和经营能力,户主的年龄、文化程度等人口质量是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决定劳动力流动和从事非农就业的重要因素;
    林业生产经营特征反映农户投入林业经营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能力,林业产业需要较高的投入,要素投入不足导致林产品的产量低和投资收益期长,使得收入的风险加大;
    农户林地特征反映农户的林地资源数量、质量和构成,农户所拥有的林地面积小,林地质量不均衡,不利于农户拓展生产规模,增加林业收入;
    政策是利益分配或调整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决定社会利益分配问题,优惠政策如造林补贴和减免林业税费,直接促进农户林业收入的增长;
    外部环境反映了自然、人为、市场等因素带来经营风险的状况,如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市场机制的脆弱性造成的农户收入不稳定,降低经营风险是农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保证。此外,前景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大多数人对得与失判断有“参照依赖”情节,会选择的参照点进行得与失的比较来做出最终决策[16-17],因此未合作农户会比较周边其他已合作农户的收益来判断是否要与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

    由于农户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生产经营资源和林地资源存在差异,即农户拥有不同的资源禀赋。此时,农户会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结合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条件以及内在所需解决生产经营障碍的需求,如来自资金、技术能力的不足,在外部政策与环境和内在需求的推动刺激下,做出是否与国有林场开展林业合作经营的决断。

    2.1 选取变量及其测量方式

    基于理论分析,结合已有关于农户参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影响因素的研究[2-9],选择农户基本特征、农户林业生产经营特征、政策与环境特征、农户林地特征4个因素类别,并进一步细分为13个影响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因素(表1),开展农户选择与国有林场林业合作经营的影响因素分析。2020年7—11月,在选择沙县区青州镇、郑湖乡等乡镇的45个农户进行预调查中,发现使用5级李克特量表进行问卷调查时,农户会有意识地选择极值,例如有筹资困难农户在选项中较多会选择极值“很困难”。因此,最终问卷测量方式采用二点量表法(0=不愿意;
    1=愿意)和三点量表法(1=困难小;
    2=一般;
    3=困难较大)。同时,这13个影响因素大多为分类变量,只有户主年龄、劳动人口、当地农户参与林业合作经营的比例和林地地块数是连续型变量,为了提高模型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需将这些连续型变量转化为分类变量。

    表 1 变量的含义及赋值

    2.2 数据来源

    2020年7—11月,课题组与沙县区11个乡(镇、街道)的林业站工作人员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和入户填写方式向沙县区11个乡(镇、街道)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其中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0份,共发放问卷600份;
    删除填写不全和填写全部一样的以及答案多为极端值的问卷,最终获得有效问卷552份,有效率达92%。

    2.3 数据处理

    2.3.1 样本数汇总

    现将552份问卷分为选择愿意和不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两大类,然后分别统计农户选择各种影响因素不同等级的样本数。选择不愿意和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农户分别为202户和350户,分别占总样本数的36.6%和63.4%。农户对影响因素选择不同等级的样本数如表2所示。

    2.3.2 调研数据检验

    采用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s Alpha)对问卷数据进行信度检验,问卷量表的Cronbach’sAlpha为0.804,大于0.7,表明量表数据具有可靠的信度;
    KMO值为0.722,介于0.7~0.8之间,说明效度较好;
    Bartlett球形度检验卡方值为2 327.988,显著性值为0.000,小于0.010,说明各指标之间存在相关性。可见,量表数据具有可靠的信度和效度。

    2.3.3 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与影响因素回归分析

    由于农户参与合作意愿选择结果这个因变量(y)属于二元离散变量,不适用运用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而Logistic模型的残差不需要满足正态性、无偏性、共方差性等假设,同时因变量的取值范围不再是-∞~+∞。因此,应用二元Logistic模型判断各因素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影响大小和方向。

    式中Pi(y=1)表示第i个农户选择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概率;
    1-Pi(y=1)表示第i个农户选择不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概率;
    β0表示常数项;
    βi表示回归系数;
    n表示自变量个数,xij表示第i个农户对应的j个自变量;
    ε表示残差项;
    j=1,2,……,13。

    表 2 各种影响因素不同等级的样本数及其比例

    表 3 样本数据二元Logit回归分析结果

    根据10 EPV[18]原则,Logistic只允许20个(202/10)自变量同时进行模型构建。由前文可知,农户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为350户,不愿意合作的为202户,总样本数552份,自变量13个,符合基于10 EPV[18]原则构建Logistics模型的要求。因此,先运用SPSS 23软件标准化原始数据,然后进行多重共性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的VIF均小于10,即各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因此,将样本数据输入SPSS 23软件二元Logistic模块,建立回归模型(模型1)进行自变量显著性检验,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模型1的自变量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模型1的-2对数似然值为187.596、考克斯-斯奈尔R方值为0.622、内戈尔科R方值为0.851,均处于合理范围;
    霍斯默-莱梅肖检验显著性为0.867,大于0.05,说明模型1的拟合效果较理想。

    根据模型1的回归结果,删除不显著自变量后构建精简模型(模型2),模型2的各项回归结果与模型1各项回归结果相近,因此认为模型1具有较好的稳健性[19]。

    3.1 农户基本特征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影响不明显

    户主年龄(x1)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具有极显著的负向影响(表3),说明随着户主的年龄增加,农户选择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逐渐降低(表2)。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户主年龄增加,其林业经营经验可能越丰富,则户主认为自己有能力解决大多数林业生产问题,所以通过合作寻求外部支持的需求较低。但是,结合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在被调查农户中60岁及以上的农户(x1=3)超过半数的人(57.5%)具有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究其原因,一方面,三明市沙县区在撤县设区之前是著名的小吃城,据沙县区政府官网的统计数据可知,沙县全区有22%人口外出经营小吃[20],因此出现大多数青壮年外出经营小吃,以至于自身精力体力有限的老年人没能力经营已有林地的情况,所以当户主年龄较大时,更偏向于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另一方面,林改之后,农户经营林地面积偏小、地块分布较散(即林地细碎化程度高)导致林业经营收入低;
    相对于外出经营小吃的收入而言,林业经营收入对于家庭的贡献有限。因此,户主综合考虑收入、体力等方面的因素后,仍有较多老龄农户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以寻求更高的林业收入。

    户主文化程度(x2)、家庭劳动人口(x3)、家庭中林业收入的比例(x4)等变量均没有通过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3),表明这些因素在统计学意义上无显著影响。户主文化程度(x2)影响不显著的原因可能与户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占受访户数比例达84%)且不同文化程度户主愿意合作的比例为56%~67%(表2),愿意参与合作经营的差异尚未达到显著影响门槛[21]有关。家庭劳动人口(x3)不显著的原因可能是受访农户家庭劳动人口在2人及以下、3人及以上比较相差不大的缘故(表2)。家庭中林业收入的比例对农户愿意参与合作经营不显著的原因可能是受访人对家庭中林业收入比例的赋值理解不同,如对家庭中林业收入比例较高未事先给予说明具体范围,导致因个人理解不同而做出不同选择。

    综上所述,农户的基本特征虽然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影响不明显,但结合各年龄段农户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人数比例,可以推断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潜力较大。

    3.2 筹资难度和林木销售难度是影响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重要因素

    户主对自己的林业技术评价(x5)显著负向影响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表3),说明当农户认为自己的林业技术不够好的时候,其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愿意就越高。但是,结合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在认为林业技术较好的农户中,有64.0%的农户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
    而在认为林业技术一般的农户中,只有53.3%的农户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表2),这一现象与回归结果相反。其原因可能是,部分认为林业技术一般的农户的林地可能已经进行流转,则家庭生产活动中未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所以该农户认为其林业技术相对一般,且也没有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向。此外,有部分农户认为林业技术与农业技术具有相通之处,较易掌握,但是受地形和气候影响,农业与林业在施肥时间选择(林木生长高峰期)和采用的作业方法上(肥土混合法)区别较大,可见部分农户对林业经营专业化的重要性存在认识不足。所以,这部分农户虽然认为自己的林业技术较好,但为了获得更好的技术指导他们仍保持着较高的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

    农户筹资难度(x6)和林木销售难度(x7)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有极显著的正向影响(表3),即随着农户筹资难度或林木销售难度的增加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愈加强烈。资金方面,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而林业生产周期长,农户更愿意将现有的资金投到回报周期短的产业。林木销售方面,一方面,单个农户获取的市场信息量少,林木销售渠道面窄,而国有林场由于经营规模大,又因每年的采伐销售任务可实时掌握木材销售的市场行情,相应地销售渠道较广。另一方面,国有林场熟悉林业生产的木材审批、办证等环节,农户通过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可能更易申请到采伐指标[22]。因此,如果国有林场能先垫付或负责出资森林资源培育费用,则筹资困难的农户越愿意参与合作经营;
    或当农户认为其在采伐指标的申请或销售渠道获取等方面能力不足时,则更倾向于选择与国有林场进行合作经营来解决指标和销售问题。

    综上所述,农户对自己的林业技术评价因主观性过强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未能很好地界定该因素是否为影响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重要因素。农户能通过客观情况感知自身筹资和林木销售的难易程度,且结合回归结果和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筹资难度和林木销售难度对农户的参与意愿具有极显著的影响,可以推断筹资难度和林木销售难度这两个因素是影响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重要因素。

    3.3 政策与环境特征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当地是否有扶持合作经营的政策(x9)、当地农户参与各种类型林业合作经营的比例(x10)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有极显著的正向影响(表3),认为有扶持合作经营政策的农户比认为没有扶持合作经营政策的农户更意愿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随着当地农户参与各类林业经营合作比例增加,被调查的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也增强。一方面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减免税收、贷款贴息和适当提高抚育采伐指标等政府扶持政策,支持与农户合作的国有林场改善经营条件,增加发展能力,另一方面政策也能起到规范合作伙伴行为,为农户的合作起到保障作用[23]。调查中发现,70%以上的受访农户认为当地只有不到10%的农户有参与各种林业合作项目,显示当地农户合作经营的状况不很理想,可能是对当前的合作伙伴不太信任或当前合作经营的农户林业经营还处于初始期,所以合作经营的效果还不明显。

    户主对林业风险感知(x8)变量没有通过5%水平显著性检验(表3),其原因可能是被调查农户对变量赋值的理解存在歧义。大多数户主认为林业风险范围应为冰冻、霜害、火灾和虫害等自然灾害风险,而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风险考虑不多。

    综上所述,当地是否有扶持合作经营的政策以及当地农户参与各种类型林业合作经营比例能被农户有效感知,并对其是否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产生明显的效果。

    3.4 农户林地特征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有不同方向的影响

    农户林地规模(x11)、农户所拥有的林地地块数(x12)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有极显著的正向影响(表3),说明当农户经营的林地规模越大、拥有的林地地块数越多,则农户越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大多数林地规模较大的农户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表2)。因为林地规模越大,在合作中地位高且需投入的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也越多,面临的市场风险也越大,单打独斗较难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林地规模较大的农户更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小规模的农户占受访人数的比例高达54.3%(表2),表明当地农户普遍存在林地经营面积小的问题,但规模小的农户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比例相比其他层次是最低的。68.6%的受访农户林地块数在3块以上,农户拥有林地地块数越多,经营就越分散,合作经营的意愿越强,其中拥有5块以上林地的农户几乎都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因为分散的林地除了费时费力增加经营管理成本之外,还易因边界问题产生矛盾[7],所以急需林地合作化经营,以便提高经营效率。

    户主对林地质量的评价(x13)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有极显著的负向影响,农户的林地质量越好而越不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表3)。因为林地质量较好的农户认为自己的林地质量好,林木生长快,较少的投入就能获得较多的收益,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反而可能会感到让合作伙伴分得部分收益,就越不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54.9%受访农户认为自己的林地质量一般(表2),这表明当地农户经过“均山”确权后,农户承包的林地质量都差不多。拥有不同林地质量的农户有五成以上都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表明林地质量对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有影响但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农户林地特征对农户是否愿意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具有极显著的影响,其中林地规模和林地地块数这类客观的因素正向影响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而户主对林地质量的评价这类主观的因素负向影响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意愿,但影响效果有限。

    4.1 建议

    农户选择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合作意愿较高,对于达成合作具有一定的基础。解决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效益不高的问题、开展林地规模化经营、减少经营成本以及提高经营效益是影响农户选择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最为重要的原因。消除或缓解林业经营中资金投入约束和技术能力不足以及解决受采伐指标制约而导致林木销售难等障碍是农户选择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重要因素。政策支持和营造合作氛围的外部环境是促进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的重要推动力。尽管农户对林业风险感知不明显,但合作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意识还需加强。这是农户参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能否持续进行的关键,也是当地政府务必关注的问题。因此,提出3点建议:

    第一,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合作经营模式,促进林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由于农户自身所拥有的资源禀赋不同,合作的利益诉求多样化,要求经营模式需多元化。要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和国有林场要结合各村农户实际,提供农户有林地合作经营、委托管理和农户无林地合作造林等单一模式或组合模式等多种合作经营模式,或以股份制为主,兼顾农户需求采用合作制和合同制等利益联结方式,让广大农户根据自身特点、林地禀赋和林分的林龄来选择合适的模式和利益联结方式,提高农户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达到规模经营的目标。

    第二,强化政策引导和试点村的示范作用,营造合作氛围。一是在政策扶持上,在发展初期当地政府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生态产业化等国家重大方略,统筹好国家各类补助资金、试点资金和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农户与国有林场开展林业合作经营。在减免国有林场营业税和所得税、生产经营性补贴提供、适当提高抚育采伐指标和提供各种低息贷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二要发挥好试点村示范作用。推广农户的林业合作经营是一个渐进过程,当地政府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进,而要依靠合作试点的榜样作用来刺激和激励,特别是要重点推进建立集体商品林资源基础较好的贫困村为试点,做出成效,让广大农户实实在在感到合作的成效。三要国有林场在对农户合作森林资源认真测评的基础上,做好成本、产值和利益分配等各项解释工作,有条件林场最好能采取收益兜底保障,让农户放心合作。

    第三,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合作利益保障机制。一是当地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订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推动和监督工作合力。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规范和指导,特别是关注林地的规范与合理流转,加强对流转的森林资源的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和评审,对合作协议要共同见证把关并张榜公示,减少合作纠纷,特别损害农户利害的事件发生,提升农户的合作信心。二是当地政府应积极鼓励引导农户采取以村集体、村民小组等组织形式与国有林场合作,大力推广“国有林场+合作组织+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这样既能使农户形成组织化来提高谈判地位[24],又能降低国有林场与单个农户谈判的成本。三是要与福建沙县区首个创新推出“林票制”相结合,让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模式成为林票制改革的最佳载体,将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的山林林票化到农户手中,让“林票”发挥好流通、交易、变现和融资的证券化权能[25],这既能解决“碎片化”林地难流转,森林资源难变现,集体林质量难提高等一系列问题,又能降低农户的合作风险,盘活山林资源资产,实现青山变“金山”,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4.2 讨论

    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研究的内容丰富,研究的问题很多。从农户层面看,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研究可细化为种苗生产、造林绿化、森林抚育、资源管护、林木采伐、木材销售和利用等森林经营的各方面;
    涉及农户选择怎样的林场作为合作伙伴;
    涉及农户愿意采取怎样的合作方式与国有林场进行合作经营。从国有林场层面看,涉及林场更愿意在森林经营的哪方面、采取什么方式与农户合作经营;
    不同立地类型的山林和林地在契约上如何安排利益分配;
    如何降低生产、交易成本的问题。从政府层面看,面临如何监管,农户和国有林场对各项政策的满意度如何,哪些是需优先解决的问题。因此,农户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是一项具有较大拓展潜力的研究,有待于广大专家学者进一步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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