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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优秀范文】

    时间:2022-09-21 19:25: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优秀范文】

    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3篇

    【篇1】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2】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3】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重点内容梳理1.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可以延期或提前进行吗?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3.在选举工作中党员有哪些权利?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4.选举的原则是什么?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5.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什么条件?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6.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是多少?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什么原则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8.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是多少?

    党员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9.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10.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由谁负责审查?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11.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12.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是多少?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1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14.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5.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是如何产生的?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16.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是如何产生的?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17.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是多少?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18.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进行补选或调动吗?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19.选举会议有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20.选举会议由谁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21.选举前是否需要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22.选举的监票人如何产生?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23.选举采用什么方式?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4.选票上候选人的姓名如何排序?

    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25.填写选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26.如何确认选举及选票是否有效?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27.差额预选时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28.正式选举时如何确定当选人?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29.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应向谁报告?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30.当选人名单由谁宣布?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31.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需要提前多久报批?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32.人事安排方案的请示什么时候报批?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33.《条例》对于选举结果的报批是如何规定的?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4.选举单位对于《条例》应如何执行?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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