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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立法与执法比较研究] 中外立法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19-05-16 03:30:2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环境立法和执法作为环境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既有明显区别,也有密切联系。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两者的相互关系进行梳理,力图揭示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运行的规律,最后得出完善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的启示。
      关键词: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法治;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概述
      1.环境立法概述
      环境立法,是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具有以下特征:(1)技术性。环境立法涉及到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和排污工艺技术,具有很强的技术性。(2)专属性。环境立法权只能应当归属于一个统一的、一体化的、具备环境保护基本素养的国家立法机构之下。(3)法定性。环境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环境立法活动。(4)广泛性。环境立法的主体、内容、环节、技术都是广泛的。(5)起始性。环境立法是环境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2.环境执法概述
      环境执法又称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管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广泛性。环境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等。(2)行为单方性。这是环境执法的行政行为属性使然,即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或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无需与环境行政执法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3)行为超前性。环境执法在环境被污染或被破坏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进行,从而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发生。第四,手段多样性。环境执法既包括说服教育,又包括经济制裁性质的财产罚,而对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可处以人身处罚。第五,内容技术性。环境执法以环境法为依据,而环境法包含大量的反映自然规律的技术规范,所以环境执法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二、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的关系
      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运行过程中的两个环节,不难想象两者的关系。实现环境法治,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要件:一是环境立法完整、健全;二是环境执法严格、彻底。可见,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要想构建完美的环境法治,两者必须密切协调、相互配合。
      1.区别
      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环境法律术语,无论其关系多么亲密,都不能忽略其区别:(1)两者是环境法运行的不同环节。环境立法是环境法治的肇始阶段,没有环境立法,就无法可执;而环境执法是将环境立法的想法转变为现实的阶段,是环境法治的后一阶段。(2)两者的目的和理念不同。环境立法的目的是为保护环境提供法制支撑,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而环境执法的目的是执行环境法律、引导或者强制人类自觉保护环境,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为理念。(3)两者的性质和效果不同。环境立法是抽象的、普遍的行为,其效果不能导致诉讼开始,只能导致环境法律修改或者废除;环境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引起行政诉讼。
      2.联系
      尽管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有区别,但二者仍然是环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联系也更加重要,下面将分别从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的角度对二者的联系作一梳理:(1)从环境立法角度看,环境立法是环境执法的先导。①环境立法是环境执法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没有环境立法,无从谈环境执法。②环境立法必须提供环境执法的可行性,不具有执行可行性的环境立法是失败的,必将阻碍环境执法的到来。③环境立法必须随时纠正环境执法的过错和偏差,否则,环境执法将违背环境立法的初衷。(2)从环境执法角度看,环境执法是环境立法付诸实施的载体。①环境执法是环境立法目的实现的载体,如果制定的环境法律不进入实施阶段,环境立法的目的就不会实现。②环境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环境立法确定的原则、目的、理念和规则,否则就会毁损环境法律的尊严,更不利于环境立法目的的实现。
      三、结论
      从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的关系中可以看出,两者是辩证统一的:表面上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也是环境法治中的不同阶段,实质上却殊途同归,共同致力于环境法治建设,从而达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维护人类与自然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为此,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关系中得出在各自运行过程中来自对方的启示:(1)从环境立法角度看,环境立法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并考量环境执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①环境立法必须尽可能完备,以防止环境执法过程中遭遇法律规制的空白。②环境立法必须具备技术、语言等执行的可操作性,顽固不化或者没有可操作性的环境法律必将导致环境执法陷入死胡同。③环境立法要提前预测和模拟环境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并附有相应的问题解决机制——行为后果。(1)从环境执法角度看,环境执法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立法的意图,并为其修改和完善积累经验。①环境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按照环境法律的规则执行。②环境执法必须尽可能实现环境立法的意图,并将偏差减少到最小程度。③环境执法要不断地为环境立法积累经验和教训,以备环境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丽利:浅议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现状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技术. 2006,29(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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