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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公司章程的自治与法律规范的强制_我国公司章程强制记载事项有哪些

    时间:2019-03-30 03:19:4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从质疑公司章程和契约性着手,通过回顾私法与公法两大领域的划分,辨析私法强制性规范与公法规范不同的性质与功能,并结合国外公司理论研究的成果,从维持公司组织优于其他企业形式的本质特征上来界定强行法作用的领域与理由,进而指出在使我国公司法去除强烈政府管制色彩的同时,不能将法律强制等同于行政干预,对公司章程自治理解过于简单化,而是需要分析不同法律规范的性质、功能与价值取向,才能进不步得出两者相互间的关系与互补作用。
      关键词:公司章程;强行法;任意法;公法;私法;规范;自治功能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但由于市场失灵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及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原因,国家又要对公司自治行为进行管制,表现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体现了公司自治性和国家强制的对立与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司法放松管制、加强自治的潮流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公司章程的自治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是公司设立的基本要件,是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组织、运营的一种内部自治规则,与公司实际运作息息相关。所以公司章程自由及其实现机制成为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个迫切需要认识和重视的问题。
      二、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章程的本质属性
      1、意思自治是公司章程的灵魂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前近代西方,在私有制商品经济盛行的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流行并壮大。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以及法治化进程中,意思自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意思自治作为民法最初所确立的三大原则之一,直到今日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回归私法的本质就是回归它最鲜活的灵魂,意思自治作为一种很私法精神理念,它的极致就是一种信仰。因此,对意思自治理念的追求可以说是一个永恒的、历史的实现过程。
      2、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研究
      公司章程自治规范性质--为公司章程自治提供了一种视角。意思自治施加下的公司章程,其本质应该是一种公司内部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以意思自治为根本、是意思自治在公司法上的要求,是公司契约理论在公司制度上的必然选择。公司章程自治是一种团体自治。意思自治是公章程的根本,与契约不同的是,这种自治实质上脱离了单个个体的意志,成为一种自治规范。规范的内容不仅包括公司的内部事务,如股东与股东、公司与股东,同时规范还设计了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正是团体自治的特性使公司形成了一个整体,从而具备了与外界发生关系的基础;还是团体自治的特性给了公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是维护股东利益的最佳途径。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是股东赚取利润的手段,其目的是使股东权益最大化,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这是公司股权主义的基本内涵。而公司章程是股东自由意志的表达,公司章程自治实现的是团体自治,因此,公司章程自治的核心是股东集体自治。章程的自治规范解释意味着客观上存在着法律,特别是公司法,发挥作用的空间。自治规范说,既能为股东内部主张权益提供依据,也可以为国家权力适当介入寻找契合点,这就显示了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强于其他理论的优势。
      三、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是组织法,而组织法要求的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加以制订的,它不能违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但仍然可以作出自己的规定。公司法如果是强制性规范,必然会对投资人产生很大的压力,与公司法立法的本意相违背,即公司法鼓励投资的立法意图。对强制性规范,公司的章程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公司的章程就无效,势必影响公司的自治功能,而公司的自治恰恰是其效率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保障这种自治而不是予以干涉,新公司法更偏重于自治性,贯彻股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给公司以全面充分的自治权。 价值取向一、新公司法是对官本位主义的挑战 我国长期的官本位主义的主导文化以及行政与司法不分的传统,导致了行政机关的权利过于强大,形成了旧公司法的行政管制性。价值取向二、新公司法是公司本位的公司法 立法者应当给公司法以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对其任意性和强制性以合理的界定,应当将国家本位主义的公司法改造成为公司本位的公司法,更多的强调当事人自治原则,而不是政府管制,同时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从内容上看,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规范形式上看,提高了民事规范、任意规范、促成规范、赋权规范和保护规范的比重,审慎拟定强制规范,适度减少禁止规范和刑事规范,尽量将可以由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消化掉的违法行为从刑事责任中脱离出来。 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和股东自治,公司系私法主体,天然需要弘扬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精神。立法者既然选择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就应当相信市场、相信市场主体,不能一味地迷信立法权和行政权力,一味怀疑公司和股东的智慧和自律自治能力。我国"入世"将不可逆转地加速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市场化、自由化、开放化进程,新公司法从价值取向上更加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进一步大幅减少了国家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堪称"公司宪法",是公司法的重要渊源。为鼓励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的内部关系,这对我国整个公司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私法制度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结语
      自治与强制永远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只是在对整体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后,从一个宏观的层面粗线条地勾勒出对此的基本观点,而没有采用最初所设想的横向比较各国立法例,以公司法上一项具体制度进行分析论证,从一个微观角度提供公司章程自治与法律规范强制平衡统一的最好例证,或许这样会更有说服力并且形象可见。任意法也好,强行法也罢,都只是在调整公司法中不同性质的事项进所采用的不同规制方法而已,关键是形成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否则公司自治再动人的价值目标也只是人类的种美好的向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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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邓斯玲(1986.11-),江西抚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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