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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建立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议】 广播电视管理法律制度管理改进建议

    时间:2019-06-01 03:30:3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我国目前与国际贸易运输有关的法律,包括《合同法》、《海商法》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具有域内域外双重适用的效力,因而也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其中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网络环境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要件问题。200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又成功地解决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签名和认证的问题。因此,就网络环境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而言,我国现存的法律己经不构成太大的障碍。问题较多地出现在提单方面,我国《海商法》第71条仅对传统意义上的提单作了界定,但并未包括电子提单。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有鉴于此,现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第一、通过立法赋予电子提单合法地位。
      在贸易领域,我国虽然已经开始使用电子提单等电子单证,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此加以详细规定。在《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形式要件必需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订立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以前应用EDI进行国际贸易时,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等有关票据如果是以电子信息形成存储于计算机中,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话,这些不属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协议,也无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是得不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无形中成为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另外,我国在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了两条保留,其中一条就是对条约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的保留。《合同法》明确规定EDI是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其纳入书面范围之内,从而改变了EDI长期“无法”保护的局面,可以看出《合同法》在立法精神上与前述UNICTRAL示范法是一致的,倾向于在法律上接纳EDI。然而,1992年通过的《海商法》是我国迄今为止最权威的一部对提单等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加以详细规定的法律,该法第四章第二节对提单等运输单证的规定仅适用于纸面贸易,而且仍然要求提单须以书面形式签发,对电子提单尚未涉及,可见该法还没有接纳EDI,提单的签发和背书显然还没有运用到EDI中去。
      第二,修改相关部门法的法律规定,保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一致。
      比如,我国《担保法》应肯定电子提单的可质押功能及此种方式产生的质权的法律效力,以便为电子提单的质权人依传统实现质权的方式(如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自己的债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此外,应考虑海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比如《海商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两法的调整范围有重合之处,但是两法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承运人延迟交货的问题、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问题、承运人归责原则的问题、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原则的问题、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权的问题等。因此,如何处理好《海商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是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电子提单所代表的国际贸易运输只是整个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环节,因此,电子提单的顺利应用还有赖于合同、运输、支付、海关、税务等诸方面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以期做到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三,明确承运人在电子提单转让过程中的义务。
      传统提单的转让,只需要提单所有人和受让方之间达成合意,依背书方式即可完成,而电子提单的转让需要有出让方、承运人、受让方三方参与才能完成,承运人在其中承担着按提单所有人的意思核发、取消、更换密码及核实密码后交货的义务。可以说,承运人在电子提单的转让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没有承运人的密切合作,电子提单的转让就是“纸上谈兵”。所以,我国《海商法》应在第四章第二节“承运人责任”部分补充规定承运人在电子提单转让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以保障电子提单的顺利流通。对承运人违反此种义务的,可以按照《海商法》第5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该条明确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这种三方职能模式应为现阶段的立法所支持,但是这样一来将使《海商法》调整的内容远远超出传统范畴之外,掺杂大量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下的内容,可能会带来我国今后法律体系上的混乱。因此有学者认为,短期内有关电子提单的全面修改方案并不可行。一种可行的方案是等时机成熟时,于《海商法》第四章增加电子提单一节(可能包括海运单)新的规定。
      第四,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立法经验,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单行的电子提单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年制定的《CMI规则》虽然目前尚未生效,但随着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经过修订完善的《CMI规则》终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因此,从现实的角度考虑,我国应该根据应用电子提单的具体状况,借鉴《CMI规则》的规定,制定我国的《电子提单规则》,对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数据电文的效力、电子提单的流通转让、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以利于指导贸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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