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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有关地勘单位的矿业权的会计核算问题】 给国有地勘单位配置矿业权

    时间:2019-04-26 03:31:2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对于地勘单位来说,想要使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更高,使矿业的经营权更为巩固,就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强化单位的开矿权以及采矿权的会计核算,但就我国目前的地勘单位来说,在矿业权的会计核算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会计科目的归集、开矿权的确认、后续计量、摊销、采矿权花费资本化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有关地勘但闻矿业权的会计核算问题,旨在完善相关单位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地勘单位 矿业权 会计核算 开矿权 采矿权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于健全,对于地勘单位来说,想要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就有必要进行有效的矿业权会计核算。当下,由于国内的地勘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性质,因此更应该将国家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利用优惠政策的作用将矿业权转让所得到的效益,都转化为国家基金或者是当做对地勘单位的事业收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将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更有效化、更明显化。
      二、在地勘单位中矿业权相关的会计核算规定
      勘探单位的矿业权,即地勘单位在不违法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一定范围以及时间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并通过勘探与开采所获得生产与经营的权利,矿业权主要包括有探矿权以及采矿权。根据我国财政部所制定并颁发的与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相关的规定指出:1.任何一个地勘单位在申请探矿权的时候,都有义务上缴相应的费用,并将这一费用的支出归入勘察生产的成本之中。另外,除了相应的申请费用之外,还要缴纳一定的探矿权价款,并且也有必要将这笔价款计算在勘察生产成本之内。2.地勘单位在获得了采矿权之后,应该要上缴相关的采矿权使用费,并可将这一笔费用计算入这一阶段的管理费用当中,除此之外,与探矿权的取得一样,采矿权也要缴纳一定的采矿权价款。而这笔上缴的采矿权价款则可以当做勘探单位的无形资产,经过对它的核算,将其平均分在采矿权获益期内进行摊销,并可与各个时期的管理费相结合。3.地勘单位在地勘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每一项资金的投入,按照我国目前的对于地勘单位地勘生产的各项规定要进行相应的账目处理,这其中,勘探单位除了办理相关的后续的手续费之外,所投入的资金与得到的地质成果不成正比,则该项基金可以算做单位的损失。4.地勘单位想要进行探矿权的转让或者是探矿权的对外投资,那么则要根据相关规定来对地质成果进行处理。
      三、在地勘单位中探矿权相关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科目归属和单项资产确认中的问题
      在目前所实行的勘探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地勘单位对探矿权价值的账户进行单独的核算,而是要求地勘单位在经过勘察生产后将所获得地质成果计入账目,不足以形成地质成果的,则要算做当期的损失。然而,有一部分财务工作者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认为,地勘单位应该设立于探矿权相关的独立账户,这一部分账户这一当做该单位的存货或者是无形资产。独立账户设立的具体措施如下:1.关于独立账户的资产确认,应当在地勘单位通过勘探活动、权利以及成果转让、投资后方可进行。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关于会计基本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指出,资产确认的构成一定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所创造的价值能够进行可靠的计量,二是相关的资源所创造的经济利于有可能会流入企业成本中。但是由于地勘单位的特实行,其工作性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该单位在获得探矿权的时候,基本上不确定未来矿产资源的开成能否获得成效,或者是否会进行投资或者转让,从而导致单位经济利益的获得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地勘单位单项资产的确认只有发生有效的地质成果时方可进行。2.地勘单位的探矿权能够进行单项资产确认后应该归于该单位的存货。一般情况下,地勘单位的工作流程为:首先要在探矿权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勘察工作,若是在勘察工作中获得了地质成果,那么该单位也就拥有了属于本单位的地质产品。在获得地质成果之后,地勘单位可以通过将产品进行自主开发或者是转让,从这些经济活动中获得显示的资金回报。地质单位的业务流程基本上与工业企业半成品的转让、投资以及继续生产相似。完成成了产品的获得以后,地勘单位就可以称之为探矿权的生产者,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所有获得的地质成果都应该归入单位存货的范畴。最后在纳入存货之后,进行各项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投资的回报。
      (二)地勘单位探矿权的确认以及后续计算
      1、地勘单位探矿权的确认
      地勘单位在能够对探矿权进行单项资金的确认之后,便可以设置例如探矿权—某某项目这样的独立账户,并进行明确的分类以及整理后就要对其初始价值进行确认。如果地勘单位有计划将探矿权进行投资或者是转让,那么在实际取得地质成果的时候,就应该按照实际成本向银行进行开户,以便之后经济活动的进行,并且还可以把勘察前期的资金投入都算作生产成本,将探矿权转变为探矿权价值。与此同时,也要把勘察后期所有支付的费用归入探矿权项目内,等到所有地质勘探工作结束之后,将探矿权价值的独立账户计入地质成果的项目之内。
      2、地勘单位探矿权的后续计算
      有一些财务工作者以及相关的学者专家认为,应该保持探矿权与采矿权的高度一致,在地质成果的收益期间进行合理科学的摊销,而地质单位探矿权的后续计算应该根据会计准则之存货规定中的想过条例来完成。后续计算的内容应该包括了探矿权减值、转让、投资等方面的资金核算,并且还要制定关于探矿权以及探矿权减值、地勘生产等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账户的分类,根据项目实际开展中所涉及的资金都设置一个明细的账目,以便明细核算、分类核算以及总核算工作的展开。另外,地勘单位在进行投资或者是探矿权转让等经济活动时,应该要按照国家关于地勘单位会计核算的规定来进行账目的处理。
      四、在地勘单位中采矿权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采矿权的使用费用以及采矿权在后续支出的资本化探析
      首先,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地勘单位所缴采矿权的使用费用应该要计入该期的管理费用中。笔者的观点是,鉴于地勘单位上缴采矿权使用费用后获得在某些矿区开采及生产的权利,这是一种预测可致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权利,亦跟企业会计细则中资产的定义相符合,因此地勘单位所缴的采矿权使用费用应当资本化然后被算入无形资产中。   另外,按照财会字「1999]40号文件与《企业会计细则》中的有关规定,采矿权应归于无形资产之中,而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后续支出便应该在发生时被确认为该期的费用。因此地勘单位在获得开采权力之后,以降低开发的风险和保障矿产资源能够连续提供为目的,加大对矿区及其外围的勘探开采的续投入应当计算入该期损益中。作者认为此部分的续接支出也应该继续进行资本化。由于采矿权与其他类型的无形资产有所不同,地勘单位获得矿区开采权之后,为勘探额外资源可对矿区及其外围进行再投入,如此还可提升存储量级别,增加采矿权价值。
      (二)关于采矿权在摊销与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问题
      首先,有相关规定指出,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之一,应当平均摊销于受益期之中的
      每一期。笔者的观点是:摊销应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其中的
      矿区权益折损消耗法,并依据该期产量与期末探查经济适采量以明确折耗率。矿产开发由于
      会受到地质条件等其他客观因素干扰,产量每年都不相同,为不违背成本和收益相配的原则,
      就不可采取在受益期内均摊的办法。与其不同,产量法是把每期的折耗和产量关联起来,便
      能实行高产量年份多提折耗,低产年则反之,这样便可以将财务信息的客观性提升起来。
      另外,关于我国的相关部门对地勘单位采矿权的计提减值准备并没有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在开采与生产矿产资源时风险都较高,开采权存续过程也较繁杂,其预测价值变动非常大,遵循会计信息的质量谨慎性需求,相关规定,于会计期末时对开采权施行检测考察,若是可回收的金额值比账面价值要低,便应作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的损失一旦被确认,在接下来的会计期间都不能转回。除了以上陈述的不合理规定以外,某些地勘单位于矿业权的会计核计时依然出现结转收入不及时、设假账,偷税漏税的现象等,增加对地勘单位的管理困难,并对国家造成损失。
      参考文献:
      [1]张翠芳.浅析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J].现代商业.2009(11):54
      [2]刘芳.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07):112-114
      [3]周小林,杜占美,赵爱玉,董想平.矿业权确认及相关会计处理[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04):78
      [4]卢田.浅谈地勘单位矿业权的会计核算[J].现代经济信息.2009(22):102-103
      [5]才红.地勘单位矿业权流转及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冶金财会.2009(03):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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