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小说 > 正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_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

    时间:2019-03-30 03:19:5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西方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已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规定上一直不够完备。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首先,从结构上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其次,对法定财产制的完善、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立法完善;最后对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限定。
      关键词:婚姻;财产;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自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以及2001年修正案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7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以及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个别特有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某一项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是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推导出来的精神。在夫妻实行部分财产共有部分财产各自所有的制度下,根据约定归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均应纳入个人特有财产,而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制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一种,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我国的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但无需采用公证、鉴证、登记等形式。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问题,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均要求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但在是否须经公示程序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不同。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
      (一)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1、夫妻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维持家庭的经济责任,或双方协商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以个人财产分担维持家庭的经济责任;或一方通过照料子女、协助对方从事的工作等承担维持家庭的责任。
      2、保障夫妻履行家庭经济责任的措施。对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或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共同财产进行处分,须取得夫妻双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擅自进行处分的夫妻一方将单独承担财产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进行裁决。
      3.对夫妻的债权人的保护。夫妻如果存在财产关系约定或夫妻财产分割,则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己经转移给夫妻中的一方,则该方应在转移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的,不足清偿部分由夫妻协议以个人财产分担清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4.对夫妻财产的告知义务以及制作夫妻财产清单。夫妻一方负有向他方告知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管理、债务等情况的义务。夫妻可在取得财产后的一年内,双方共同制作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或夫妻个人财产清单,且双方签名后生效。
      (二)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定义将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排除在外,但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中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又包含其中。笔者认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以及进行离婚诉法都是夫妻关系的非正常状态,法律不应将这种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一方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在非正常状态的夫妻关系下,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势必会有所变化,仍视其为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有违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将夫妻间是否正确履行权利义务做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双方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也中断,夫妻各自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将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缺乏理论依据,也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缩小法定夫妻财产制范围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与域外法相比较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夫妻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局面如不打破,就很难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要对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范围进行适当缩小。
      1.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应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应加以修改。理由是这类财产就其性质而言应属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归夫妻共同所有,违背了原所有人的意志。其次,与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定相冲突。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夫妻列为共同继承人,如果将一方继承的遗产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显然与继承法的精神相悖。其三,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通常都将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一方所有。笔者认为具体修订时将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而将对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归夫妻共同所有的作为例外。
      2、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应规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往往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与个人的职业或者生活有密切联系。通过这个标准判断,除了上面所提到的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属个人财产以外,下列财产亦应归个人财产。一、是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己取得的财产权利及孳息;二、是专属于个人使用的财产或个人从事职业活动所用的财产;三是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受赠所取得的财产;四、是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金、奖品等;五、是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六、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因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单位发给下岗工人的"买断工龄"钱等;七、是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津贴及政府津贴;八、是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上述财产都是因为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获得的与其身份有密切关系的财产,理应均归个人所有。
      参考文献:
      [1]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4]邓宏碧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田丽娜(1987-),女,河南鹤壁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张洁(1988-),女,广东梅州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相关热词搜索: 财产 现状 完善 夫妻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