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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学术综述|中国与东盟的经济

    时间:2019-02-11 03:28:2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D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21   2010年11月10日至14日,由中国法学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重庆市法学会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在重庆市召开,200余位来自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司法界官员、律师、仲裁员和学者(其中包括10位部级以上官员在内的91名东盟外宾)参加了本届论坛。本届论坛的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主持。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重庆市委副书记张轩、柬埔寨司法部大臣昂翁瓦塔纳、泰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恩洛德•唐普拉塞尔先后作了热情洋溢的致辞。论坛期间还成立了由中国法学会创设、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依托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并聘请100余名(家)来自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咨询单位、咨询委员和客座研究员。
      2010年正值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第一年,为开展中国―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厘清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更好地解决法律合作的实践问题,本届论坛设定的主题为“走向互利共赢: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后的法律合作”。为便于参会人员广泛地展开研讨,研讨会确立了涵盖主题框架下法律合作的环境、立法和司法三个单元,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各国国内法的调整”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法律实务合作的新趋势、新特点”。各国代表分别就三个方面的内容开展了专题演讲和讨论,共同为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献计献策。
      现将本届论坛学术研讨的内容按专题单元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法律问题
      这一单元分别由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中心地区法院副院长伊法•苏德维女士以及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教授与马来西亚梁潘及黄律师馆合伙人黄子靖共同主持。
      本单元涵盖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需的法制环境的各个方面。问题主要集中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行中的公平竞争问题、东盟对国内经济结构的影响、运行中的反倾销和竞争问题以及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东盟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其中,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及设计,成为各方重点研讨的内容。
      如何处理投资自由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国际投资法领域的重大问题,由于其敏感性,国际社会包括WTO尚无统一的投资规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协议统一了区内的投资法制,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是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玲的发言,
      主要涉及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定的执行中加强交流与合作的问题。她认为,投资协定与中国及东盟各国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充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也注意尊重各国政府对外资管理的权限。但是,当前投资协定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投资协定的内容和条款日趋复杂,超出了传统的投资保护协定范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程序条款的设计日趋复杂;东道国的调控和管制制度更多地得到关注。与此同时,投资领域的潜在风险不断增加,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案件迅速增多,有必要进一步改革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际仲裁机制,加强其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对国际仲裁员的纪律约束。她认为,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定》而言,应该正确看待其作用。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执行中应该慎用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充分利用磋商、交流、谈判等方式来解决分歧。广西大学法学院魏艳茹教授认为,《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创建了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法制,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私益的同时,试图兼顾东道国国家主权,此为其成就。但该协议也存在重大不足,如所约束的国家行为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审慎措施条款、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未受到必要的制度性约束等。《投资协议》的修改和后续谈判应扩大受约束的国家行为之范围,增设审慎措施条款,对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予以必要的、程序性的制度约束。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各有差异,更彰显自由贸易区法律合作和对话的重要性。有多位东盟国家代表从地缘政治及经济的视角来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问题。菲律宾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代表诺那图斯•凯撒•里奥图科•奥贾斯认为,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入务实阶段,各参与国已经调整了他们的经济结构,让所有的商业团体与企业能够更具有竞争力,经济规模变得越来越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促进了中国与东盟之间在经济、政治、安全、法律等方面的合作。通过进一步发挥彼此之间的地理、历史、文化优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会给本地区带来和平与繁荣,成为亚洲乃至世界区域合作的典范。印度尼西亚高级法官索托尼•穆罕达利讨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行过程中的反倾销问题和良性竞争问题。中国经济的增长将会影响到印度尼西亚的增长,中国也会从印度尼西亚的快速增长中受益,印度尼西亚是中国产品的潜在市场。自由贸易区的建成明显带来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公平竞争贸易法领域。虽然印度尼西亚政府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来监督框架协议的实施,并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市场公平竞争问题仍然是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关注点。因此,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需要建立有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框架来促进双边合作。需要有法律框架支持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在自由贸易区建立有竞争力的市场,实现贸易双赢。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在自由贸易区的另外一些重要法律问题还包括保护消费者以及知识产权等。
      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既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个协议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及其安全运转的重要支柱。各国代表围绕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展开了研讨。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认为,需要建立有私人主体参与的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该机制可以打破西方世界在商事仲裁领域内的垄断局面,减少解决商事纠纷的成本、提高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商贸效率。为此,他还进一步从各国的仲裁法制、仲裁经验和仲裁队伍等方面论证了这一机制的可行性。文莱仲裁协会会长王科林围绕争端的仲裁规则,详细分析了规则的宽泛和程序的缺失,比如争端解决仲裁机构的缺失、仲裁庭组成以及第三方的确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此外,由于成员方的双重身份,如果一项争端既可以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又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其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他提出了一些各方具体化仲裁机制的建议。例如,应成立一个由独立的非政府法律和仲裁专家组成的轮值委员会,由这个组织的负责人指定仲裁庭主席;在确定第三方与争端是否有“实质利益”关系时,应进行客观而不是主观的解释。如果现有行为的结果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可以认为涉及第三方的实质利益;鼓励各成员国在同时涉及WTO 和自由贸易区义务的争端时,首先使用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求助于更为激烈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
      区域贸易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模式主要有外交、仲裁和司法三种模式,因其具有本土化、灵活性和选择性、非政治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主要优势,能够提供一种更适合本土情况的、更加多样化的争端解决平台和备选方案,有助于加强区域贸易协定内部的凝聚力,有利于推动区域内的稳定发展。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陈雨松处长在分析了区域贸易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模式及其优势后,认为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是磋商到仲裁的模式,这个模式是介于传统的模式和司法之间的模式,没有上诉机构,仲裁庭具有临时性。目前还没有一件争端递交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构,这与对争端机制的不了解、不熟悉以及认为争端解决效果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等有关。随着自由贸易区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产生争端。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和东盟争端解决机制,使之在促进中国与东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法学会理事、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杨丽艳教授对自由贸易区划分了超国家组织型如欧盟、南北经济合作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南南经济合作型、南北经济松散合作型等4大类型。她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存在着定位不足的问题,如争端解决方面缺少有关社会事项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自由贸易区具体归于何种模式,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分析。对此,她提出了进一步改善和改进的建议。
      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视角,对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法律构建作了较为深入的发言。他认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进入21世纪以来,成功地和东盟建立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双方发展贸易和投资等经济交往创造了最佳的外部条件。CAFTA的成功推动了日韩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并向包括东南亚和东北亚在内的东亚自由贸易区发展,最后有可能建成接近欧盟模式的东亚共同体。其法律制度的设计以现今的CAFTA法律制度为出发点,然后是建立NAFTA模式的东亚自由贸易区法律机制,最后升格到欧洲共同市场模式的法律机制。如果实现这一步,不仅对于东盟国家甚至对于全世界的经济体系、经济结构、法律制度都有很大的作用。
      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交论坛的相关论文较多,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如货物原产地、服务自由化、投资准入等法律问题,不一而述。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各国国内法的调整
      这一单元分别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教授与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院长助理普里•邦布迪•德古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刘想树教授与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庭长纳塔蓬•朱拉克萨主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前提是拥有一套规则,要求各成员方保证这套规则在国内的有效实施,这是一项国际条约义务。通常而言,这套规则是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得以适用的,这就要求各成员国进行国内立法调整。本单元涵盖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内立法的调整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内容。
      东盟国家的代表们还就本国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所进行的国内立法调整的经验作了主题发言。柬埔寨司法部国务秘书占•索思威介绍了柬埔寨调整国内法使其与国际法接轨的经验。她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与运行,要求各国必须改变和调整国内法,以适用于双边贸易协议,促进双边合作,推进一体化进程及相应的活动。在这方面柬埔寨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加入东盟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已经完全融入了一体化。柬埔寨自1998以来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的司法改革,对税法、经济法、金融法、土地法、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家庭法等方面的国内立法进行了与国际条约一致化的调整。此外,在东盟一体化的进程中,柬埔寨和越南进行合作,谈判关于民商事司法援助问题的双边条约。占•索思威最后希望各国来宾能够充分地参与实现这一成就的对话,促进经济一体化的实现。老挝司法部部长扎伦•叶宝和以“老挝法律制度的发展”为题进行了发言。老挝正在逐步健全法律体系,积极实施《2020年之前建成法治国家总体规划》,进一步发展法律,使其能够应对社会的需求,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并使它能够达到国际标准,保证老挝能够真正融入地区和全球(包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之中,为老挝加入世贸组织创造良好的司法条件和基础。为此目的,老挝已经制定并且修改了很多法律,老挝支持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致力于调整国内法律以推动自由贸易协议的贯彻,希望各方都能够有效、严格和逐步地贯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缅甸总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温•敏特围绕“缅甸商法的发展”作了发言。他指出,缅甸非常重视与中国―东盟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为适应国内经济发展和自由贸易区运行的需要,缅甸构建了一些新的法律政策机制,以保护私有部门和商界利益。同时,随着贸易自由化原则的确立,缅甸的进出口政策也作出相应调整,以鼓励产品出口并对进口机械和工业产品予以平等对待。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要发展完整的体系才能支持经济的进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才会进入新的阶段,缅甸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外商投资法以及国有经济企业法、知识产权法、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使之能够完全融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越南―中国―东盟法律信息咨询中心副主任阮春英介绍了越南遵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东盟自由贸易协议以及WTO等协议所进行的国内法调整情况。越南在执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在货物贸易出口和进口方面面临一些负面影响。例如,针对东盟新四国关税减让的“五年宽限期”在2015年到来之前将会结束,相关国家必须制订出相关法律,有效地管理本国经济,同时也需要自由贸易区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克服挑战,以法律工具实现共赢结果。
      民商事司法协作是各国国内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教授在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民商事争议的国际私法属性后,认为此类争端的处理无法通过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获得解决,因此,要优先加强各国双边民商事条约的缔结,缔结区域性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多边公约,维护东盟自由贸易的框架,推动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中国和东盟各国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的差异,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司法协助问题需要有计划和有步骤地进行。他认为,目前中国与东盟通过政府间签署条约解决问题的想法并不现实,可以尝试由各国的法院系统就仲裁的司法协助问题进行协商,成功后向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其他方面扩展。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司法协助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和效率原则,并注意将其和一般的外国仲裁裁决加以区分。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秘书帕里查特•蒙斯古尔和庭长塔纳叻•瑙瓦拉和先后介绍了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处理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案件的诉讼调解制度,认为法院在中国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将发挥作用。他们特别指出,世界仅有几个国家建立有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这样的法院,建设这样的专门法院对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代表们的发言还涉及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公司法和证券融资市场的法制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中国公司法的发展”为题作了发言,他指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有较大发展空间,但仍然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障碍需要克服。2005年修改后的中国《公司法》为吸引外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中国《公司法》所确定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为东盟国家的公司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给公司法带来的影响和法律对策,可以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一是创新企业的组织形式;二是改善公司的生存环境;三是完善对外商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程序及救济方式;四是通过合理的设计降低外商投资的风险;五是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功能,强化外商投资的法律救济。马来西亚梁潘及黄律师馆合伙人梁柏林律师认为,转型期经济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只有用公共秩序、法律法规约束利益冲动,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实现当中营造一个共同繁荣的原则,才能使经济繁荣。东盟证券交易所如马来西亚和新家坡证券交易市场允许中国和东盟的公司上市实现融资,有利于业务扩张。通过这样一种在新兴国家的投资,使得共同利益和共同优势的实现取得充分的成功,也使得自由贸易区获得了成功。如何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监管,以及不同国家间监管机构的协调,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会议所提交的论文还涉及规则的效力层级问题,如WTO规则、东盟组织规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以及区内11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冲突和协调问题。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法律实务合作的新趋势、新特点
      这一单元分别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晓君教授与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副主席林志伟以及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与文莱仲裁协会会长王科林主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法律实务合作进一步拓展了领域和主体,呈现出“更实务、更紧密”的新特点。代表们围绕着这些新趋势和新特点进行了主题研讨,其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如何发挥政府、企业、律师和法学团体的作用,是本专题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合作与发展的问题,文莱总检察长哈雅提认为,在加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法律合作方面,不仅仅是政府从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其它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私人部门(各国的律师、法学会等)也能在促进东盟国家或中国的法律合作方面贡献力量。法律一体化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框架下将切实促进各国关系以及贸易的良好发展,这将是各国法律合作的未来发展趋势。为了促进东盟与中国的贸易,有必要保证现有的法律框架不仅有利于贸易,还有利于实践中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需要法律在实践中更具便捷性、实用性,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需要对法治的尊重。为此,各国法学会要团结一致,共同促进各国间的相互理解、友谊和合作。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地区性的法律家协会或者地区性的法律职业者、相关人士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协会,并加强法律信息、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交流。《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规定的一些争端解决的综合性手段,可以当作东盟和中国的律师在实践中或学术方面进一步探索该问题的入手点。各国间不仅在法律领域加强合作,还应该在东盟―中国这个大集体的保护伞下发展其它方面的合作。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法律合作是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常发展的坚强支柱之一。中国和东盟组织的发展趋势,决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法律事务合作的趋势:一是是从国际到区际;二是从双边到多边;三是以官方为主,到官方与民间。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邓氏梅香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做努力”为题进行了发言。她的发言分三个方面:一是越南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功能;二是越南人民检察院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具有重要法律保障作用;三是越南人民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广泛进行国际合作,维护自由贸易区正常的法制环境。
       民商事纠纷解决司法合作的问题直接涉及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两位年轻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徐鹏副教授归纳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呈现出的多样化、分散化和复杂化等特点。他认为,不同国家对机制建立后所获相对利益的关注,以及东盟方面对建立国际法律规范体系的犹豫和迟疑,成为构建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法律文化交流和合作,促进观念转变,在合作共赢中强化共同利益;二是采取先易后难的对策,促进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通过双边公约逐步建立民事司法协助体系,并推动最终建立多边统一的民事司法协助公约;三是根据需要丰富、完善和推广自由贸易区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张春良副教授以外国法查明来阐明司法合作的问题。他认为,CAFTA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纠纷排解机制之支撑,其统一私法纠纷排解机制并未建立。此种结构性缺失致使传统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成为替补路径,法律选择及其必然涉及的外国法查明因此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它对于CAFTA功能的正常发挥、区域法律的协调、互信合作的司法态度以及东亚和平崛起的司法平台之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由于CAFTA下多元语言、多元文化、多元法系的并存和历史合作基础的匮乏,以传统国别自力救济方式查明彼此法律的作法已不合适宜,必须因应经济的CAFTA化而伴生一场外国法查明的CAFTA化之辅佐运动,方为标本兼治之进路。
      代表们还围绕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仲裁机制的合作问题展开了研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秘书长陈敏以“国际仲裁在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贸纠纷中的作用与优势”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他总结了仲裁方式解决CAFTA经贸纠纷所具有的优势,如有利于建立各国对自由贸易区的信心,消除投资和贸易中的障碍,建立良好的信誉,鼓励诚实信用,避免国家和商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受损,积累解决纠纷的经验,推动自由贸易区人员的文化交流,有助于相互信任和友谊等。仲裁是促进发展的手段之一,是公平正义的国际惯例,是全球性的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提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法律的有效性,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副主席林志伟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立涵盖自由贸易区11个国家的仲裁中心;二是推动实现民商事判决在自由贸易区内的承认和执行;三是朝着欧盟的方向努力,即促进超越国家之上、更加有效的国际组织的建立。他认为,随着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各成员国应该灵活应对,不断调整以适应变化的情况。从长远来看,自由贸易区成功与否,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管理贸易活动。
      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行中,处于一个不可缺少的、发挥保障性作用的、独立的重要地位。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教授对此作了认真的分析,他认为,现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在具体的承诺方面实际上没有法律服务贸易业准入规定,但这些协议之中包含着对法律服务业的宏观规定。根据法律服务业的职能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特点,法律服务业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行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归纳为规范作用、桥梁作用、决策参谋作用、疏导作用和救济作用。 云南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云南)主任马巍博士提出了构建“中国―东盟法律服务大通道”的问题。他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使各国法律服务业在面临巨大机遇的同时也承担着历史性的使命,中国和东盟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该抓住机遇,构筑中国―东盟法律服务的大通道,即建立与中国―东盟共谋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需求相匹配的法律服务网络。该法律服务网络将囊括若干国内外机构、人员,例如:本国外贸主管部门、本国法律服务机构、国外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本国驻外国使领馆、相关科研及教学机构,等等。广西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凌斌从中国律师的视角,讨论了涉东盟法律服务的问题。他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中国律师开展涉东盟法律服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律师提供涉东盟法律服务面临着语言隔阂、法律资料匮乏、律师的品牌和专业能力有限、竞争劣势等诸多问题。中国律师要把握涉东盟法律服务的机遇,有赖于语言能力、专业水平的提高以及信息沟通、律师联盟等协助平台的打造。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中发展创新型经济,需要非常重要的法制基础。泰国泰中法学会会长刘华源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了创新性经济、创新性教育和创新性基础设施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如何保护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中国―东盟必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泰国政府力争从投资、软件、硬件、技术等方面,提升知识产权和信息保护水平;实施创新经济项目,并建立媒体渠道以促进创新性经济的发展。同时,政府推动建立创新型企业和高速信息技术网络,实施信息通讯技术计划。中国和东盟国家应共同合作,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本单元论题提交的论文较多,探讨的视野也较为开阔。例如,针对法律实务界的工作网络构建等,代表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小结
      本届论坛立意高远,主题紧跟时代发展,具有时代特征。近30名来自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部门代表做了精彩发言,有12名中国和东盟国家代表参与主持和点评。研讨交流中提出的一些创新性观点和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代表们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来之不易,各国要有效执行和贯彻自由贸易区协议。各国要通力合作,充分认识到加强法律合作比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更为重要。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法学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增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有利于保障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经贸合作,以法律工具实现共赢目标。正如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在论坛闭幕式致辞中指出的那样,这是一届“扩大共识、深化合作的盛会”。代表们就加强法学法律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共同发展等问题,达成了广泛的共识。JS
      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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