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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逻辑视角的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研究】 上市公司 商业逻辑

    时间:2018-12-23 12:49:3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上市公司常常因为各种原因改变原有的经营情况或财务情况的信息,但有些上市公司却利用这种变化,制造虚假的信息欺骗投资者,既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形象,还削弱了国家财经法纪的权威性。本文基于逻辑视角来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解释的相关性与真实性,及改变行为的根源,进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改变 解释 逻辑性
      
      一、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的危害性及其解释的类型
      
      (一)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的危害性 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生命血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公开信息披露有助于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费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立公众信心,提高市场效率。上市公司通常因为各种原因改变原有的经营情况或财务情况的信息。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原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有些上市公司利用这种变化,制造虚假的信息欺骗投资者,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上市公司信息改变的影响渗透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投资、融资、利益分配的决策、计划或控制等。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上市公司的信息常常出现了不少令人难以置信的无常变化,有的预警刚报又预亏,有的业绩犹如空穴来风,有的突如其来大滑坡,业绩形态各异,甚至一些上市公司在公布信息时有意回避公司经营及财务中的敏感核心问题,抱着侥幸心理想打擦边球,被查到了就通过补充公告作交待,查不到蒙混过关。如果上市公司自己对信息的如此变化无常都不能捉摸,更不能弄清楚变化发生的真实原因,如何谈得上把握未来,又怎么面对投资者,信息改变现象可能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并危及社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方面信息改变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变幻莫测的现象,改变现象会让其觉得毫无头绪,在有利的信息披露后股民纷纷购入股票,可紧随其后的改变现象却总是给其致命一击,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众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因信息不对称而蒙受损失,这不仅打击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而且有可能引起股市异常波动,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对于那些经常改变信息的企业来讲,其内部也将会藏着巨大的隐患,因为在信息披露以后股东对其公司的发展状态很不信任,投资也会逐渐变小,企业资金紧缩,这样对企业发展前景有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信息改变可能削弱国家财经法纪的权威性。若公司公布完信息后,不断发布信息改变公告,那么其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责任心就值得关注。这种现象在执行国家财经法纪上打折扣,或者说是在实际操作中降低了执行财经法纪的力度,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国家财经法纪的严肃性。这种信息改变公告“满天飞”现象是一种缺乏严肃性的风气,若得不到彻底扭转,则更深层次的公司治理绩效提升将举步维艰。
      (二)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解释的类型 上市公司对原有的信息进行调整与改变,并将这些调整与改变的信息发布公告公布于众。这些公告包括更换注册会计师、预盈或预亏、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自然灾害事件、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背景、公司关联方信息、公司主要股东、投资者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对财务数据的分析报告等。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解释的原因众多,涉及的范围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公司没有提到任何解释原因。二是公司解释为由于工作疏忽引起的遗漏、校对错误、笔误或统计、计算错误,需要对信息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或者由于一些显而易见的遗漏需要补充部分内容。这些信息从股本数、股东总数到重大项目资金投入金额、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数据等。三是因监管部门修订一些信息披露准则或者颁布新的相关法规,有些上市公司或是由于而没有执行新的准则,或对相关规定未能深入了解,需要对有关信息调整补充。四是由于违规行为,根据外部监管(政策要求),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针对重大事项、收益确认、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的改变,或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会计差错更正而发布的临时改变公告或需要事后进行改变,还有部分公司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包括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发出信息改变公告,解释其中的原因或者说明对所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
      
      二、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解释的逻辑分析
      
      (一)工作疏忽难信服 上市公司在年报等重要信息中都会郑重承诺:保证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而信息改变的频繁出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恐难辞其咎。这些上市公司往往有意隐瞒公司存在的问题,出于其特殊利益的考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更有甚者不惜歪曲公司经营业绩,在监管机构发现后,又立即发布改变公告,出现“大变脸”,在公告中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变脸”时,以“工作疏忽”来搪塞。“工作疏忽”虽然难以避免,但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若加以审视不难发现,上市公司在改变公告中所被动披露的常常是重大的遗漏或差错,仅以“工作疏忽”作为解释似乎难以令人信服。如某公司公布的中报显示其总资产约为2.5亿元。可随后发布的改变公告中,其总资产数据摇身一变,变更为9.2亿多元,对此,公司在改变公告中称这是公司的“工作疏忽”。这就很难使投资者相信上市公司是以严肃、负责的态度来对待中报披露的工作。还有某公司在中报公布后,发布了关于投资国债的补充公告,将其解释为由于公司对国债投资概念的理解不透。作为公司重大财务事项之一的债券投资。上市公司竟然对其“理解不透”,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作为财务信息载体的财务报告,主要是向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因“工作疏忽”而将重大事项遗漏或出现大的错误,不免令人怀疑其信息的真实性。又如某公司在半年报摘要中披露“担保事项:关联担保余额为零,后发布改变公告时,也以“工作疏忽”为由予以更正,“其中:关联担保余额合计1600万元”。更正前后出现如此大的差异,仅用“笔误”作为理由是无法让投资者信服的。
      (二)政策改变为理由 上市公司以执行新的会计政策为理由,更改原有的盈利预测,变为预亏或业绩下滑。公司在预亏公告中。将亏损的原因归咎于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变化等。实际上,这些新的会计政策采用的是追溯调整法,不可能对本年度的盈利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很有可能是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改变的机会,将以前年度亏损计人当年的利润中。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把信息改变的原因解释为是对新出台的信息政策缺乏领会,有些上市公司说“搞不懂”,搞不懂难道不会参照学习一些已出台年报的此项内容披露完整详尽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三)外因变化成借口 市场因素历来是上市公司自圆其说的最好借口,其中尤以行业特点为最易塞住舆论的绝妙。可对照历史情况和同行业的态势不难发现,行业性的市场特点虽然事出有因,其实不无“做”出来的迹象,也太离谱。上市公司常称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率为由,经常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的相当部分通过多种渠道回流股市参与股票炒作。从发行 股票到资金到位的时间并不长,为何当初申请的项目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变得不可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项目在审批时都通过了可行性验证,可以肯定这些公司是为了“圈钱”而虚构项目,间接造成信息不实。如一些突发的灾害会影响公司原有的经营,因此,一些公司利用洪水、流行病等作为借口,调低当年的盈利水平。虽然这些突发事件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对于大部分非季节性经营的公司来讲,他们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无论是购买或销售,都会先签订合同,突发的自然灾害不会影响到已订立的合同,影响是有时滞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被滞后的影响又会随着灾害的消失而改善。很明显,以此为借口是没法让人信服的。这些上市公司很可能是处理了一些潜在的亏损,为以后实现的利润做准备或者是在推卸责任,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三、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信息改变的理论分析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契约的不完备性主要体现在信息不对称、订立合同时的障碍以及合同实施的障碍上。不完备的契约给信息改变带来了可能。由于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害冲突,各利益主体的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利益冲突需要通过契约来减少。契约的有效执行将引发代理成本,一般代理成本由经理人员来承担,经理人员有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因此有披露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信息的动机。在面临利益冲突时。经理人员为确保自身的利益,便有动机在公布的信息上做手脚,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将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委托代理过程中信息相对于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难以观察到,更不易控制,从而难以有准确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形成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给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产生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从而出现了代理风险。在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双方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的所有信息,这就使双方的相互约束有了困难,特别是给委托方对代理方的监督设置了障碍,使代理方有机会掩盖真实信息,偏离委托人目标而追求个人目标,损害委托方利益。信息不对称导致契约的不完备性,使经济均衡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到市场均衡的状态和经济效率。信息不对称的结果使得代理人总是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且这种信息优势往往内涵了信息价值,因此当这种信息是盈余信息时,代理人便有动机将信息优势转化为价值优势和利益优势。当这种盈余信息无法隐瞒时,上市公司便采取信息改变的做法来更正,想尽一切办法去解释其信息改变的原因。
      (二)上市公司信息改变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改变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存在自利动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上市公司经营者与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与自我约束下,经营者实际控制公司,其往往利用权力上的便利性使信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生成。一些公司为了保持良好的自我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也有隐瞒、推迟甚至是欺骗投资者相关真实信息的动机。二是证券市场缺乏统一的信息改变公告的发布规则。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健全。信息改变公告的发布没有统一的规则,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很多上市公司都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发布信息改变公告的,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关于上市公司改变的信息,监管机构也没有规定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含糊不清,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有关信息改变披露的详细内容也难以获得。三是上市公司缺乏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上市公司信息改变原因还在于上市公司自身的不认真或者是责任心的缺失。因为透过改变后的信息内容不难发现,一些改变性公告因工作疏忽造成,甚至绝大部分信息公告涉及的内容其实包含在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定期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文件中,如果上市公司对如何披露把握不准的话,但至少不该出现遗漏披露的现象。孰不知,正是这类看似不值一提,却有可能给根据数据做出投资决策的投资人带来损失。四是低廉的违法成本助长了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众所周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信息造假违规成本低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另一方面是即使被暴露出来,由于处罚的力度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也很小。上市公司利用这一制度上的不足,披露不真实的信息。即使事后被发现,也仅是受到监管部门的谴责,或者通过改变公告对信息予以更正,而很少有上市公司因信息变更问题而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处罚,也没有一家对上述公司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而受到处罚。五是注册会计师未发挥应有的关注作用。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职业审计机构在市场信息公布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的意见。尽管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等重要信息中严格执行了审计程序,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仍难以完全避免一些重要信息披露的错误和遗漏,仍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发布补充信息公告或更正信息,如更正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选择的不恰当等重要会计数据的错误,还有很多发生信息改变的上市公司,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信息本身并没有重大的错误或遗漏,而只是在披露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发生了错误,或“遗漏”了某些重要信息,包括“漏登”审计报告,即使错误只是发生在披露环节,与审计人员的过失无关,但从信息首次披露到信息改变的时间看,注册会计师普遍的沉默和不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延长投资者被错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的时间。
      
      四、上市公司信息改变治理的对策
      
      (一)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制定统一的信息改变公告发布规则 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健全,信息改变公告的发布没有统一的规则,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很多上市公司都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发布改变公告的,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信息改变公告中暴露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制定专门针对改变公告的法规、制度,包括改变公告公布的格式、公布的时间以及改变公告发布的真实原因。
      (二)树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严格信息披露行为 一些上市公司对于信息公告中揭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数据不够严肃,利用改变公告来随意进行数据改变,且改变前后的数据相差非常大。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是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源头,要解决改变公告中暴露的问题,必须从这个源头抓起,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使其牢固树立起对信息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严谨性和紧密性,这是提高信息改变公告质量的关键。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解释的监督及处罚力度 为了保证信息改变公告中信息解释的可靠性,对于信息改变公告的公布程序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改变公告的披露应经过严格的审计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在改变公告发布时能够提供相关监督部门出据的有效证明,不能任由上市公司发布未经过审计的各种形式改变信息。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重要信息编制责任人的指导培训工作,强化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意识。还应当逐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的带有“故意”成分的严重遗漏、差错或频繁改变信息的上市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甚至法律制裁。毕竟对违规行为若没有“硬处罚”是起不到警示作用的。另外,对多次发生重要信息改变的上市公司的委托审计的事务所,也应实施相应的惩处机制,以应对部分公司不断改变信息的行为。通过采取以上这些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质量。
      (四)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职业审计制度体系 上市公司频繁出现的信息改变行为使人们对我国职业审计界的工作质量也提出质疑。因此,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职业审计制度体系,对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的作用不可小视。针对职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问题,一方而要加强的职业道德水平,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并制订有关的具体准则重点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出现的关注作用,从而对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信息改变行为应关注而未加关注的行为予以约束。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创造会计师事务所良好的执业环境上下功夫,并制定有效措施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同时,还必须着手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制度,解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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