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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介中心主义 媒介伤害与“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

    时间:2019-02-15 03:35:2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从媒介伤害的视角审视媒介教育具有现实意义。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时,可能会遭受“他我媒介伤害”“自我媒介伤害”,也可能会制造“我他媒介伤害”。中小学生接触媒介时的意义生产出现偏差是他们遭受和制造媒介伤害的主要原因。“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指的是,要培育中小学生的媒介理性,使他们免受媒介伤害,也不生产传播有害媒介信息。“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实施关键在于干预中小学生的媒介意义生产,一方面需要以法律与伦理手段从源头上净化媒介信息空间,另外还需要提升中小学教师干预学生媒介意义生产的意识与能力,最后,真正摆脱应试教育的困境能够为中小学生合理的媒介意义生产创设条件。
      [关键词]中小学生;媒介伤害;“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0)02-0045-04
      
      当媒介不可避免地渗透进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时,媒介对中小学生的成长就产生了重大影响。媒介可以成为他们的娱乐工具,甚至寓教于乐,这是正面影响。但是,负面的媒介影响更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研究者从“媒介伤害”的视角对媒介教育进行理论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关照当前媒介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媒介伤害的分类
      
      媒介伤害在当下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已是非常普遍,如:浏览不健康的网页,使他们的心灵受到伤害;沉溺于暴力网络游戏,使他们难以区分现实生活与虚拟空间,以虚拟空间的价值观念作为指导来开展现实生活;等等。从各方信息来看,现在教育者和家长对中小学生的媒介伤害的担忧一点也不亚于对他们学业的担心,而且,媒介伤害最终会影响中小学生的学业与健康成长。对纷繁复杂的媒介伤害需要进行分类研究,在这里我们重点要探讨的是根据伤害源来自何方而对媒介伤害进行的分类。立足于媒介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中小学生所受到的媒介伤害可能是“他我伤害”或“自我伤害”。“他我伤害”是指他人通过媒介这种工具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例如,有人在网上发布一些不健康信息,这些不健康信息最后对媒介受众带来了伤害,这就是“他我媒介伤害”。但是媒介伤害有时是一种中小学生自己对自己的伤害,如学生自己主观意志不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过分地沉溺于网络游戏,这一行为也可以看成是中小学生自己对自己的伤害,这种媒介伤害就是所谓的“自我媒介伤害”。
      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作为一种技术的媒介本身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媒介是权威,是信息的制造者和提供者,而中小学生只是片面的媒介使用者,在这种情景下,我们一般会把使用媒介者称之谓“受众”。“受众”这一概念表达了一种强烈的“被动”意蕴,也就是作为“受众”的中小学生在媒介面前只是一个被动客体。这里的“受众”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阅听人”,西方甚至根据对“阅听人”的不同假设,发展出了不同的媒介教育模式。然而,随着WEB2.0和以博客为代表的新闻媒体3.0的出现,媒介进入了“自媒体”(We Media)时代。所谓“自媒体”指的是,为自主化、私人化和平民化的传播主体提供信息生产、传播的独立空间,可以从事面向多人的、内容兼具公共性与私密性、交互信息传播的传播工具的总称。总而言之,媒体的出现及普及为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时提供了制造、传播信息的可能,而且由于人性中的自我意识存在,所以在博客、空间、论坛上表达自己的信息与观点就成为中小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时髦。中小学生作为媒介信息的生产与传播主体,他们就有可能生产、传播不健康的信息,从而给他人带来伤害。我们把这种伤害正式称为“我他媒介伤害”。
      
      所以,从总体上看,在中小学生使用媒介时,与他们相关的有三种伤害存在,一种是“他我媒介伤害”,一种是“自我媒介伤害”,还有一种是“我他媒介伤害”。前面两种媒介伤害是中小学生自己所遭受到的伤害,最后一种是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时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
      
      二、媒介伤害的机制
      
      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时可能会受到伤害,也可能会伤害到他人。那么媒介伤害到底是怎样形成的?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探究媒介教育的基础。
      当前,媒介已经渗透进青少年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媒介有旧式的,如报纸、杂志等,也有新式媒介,以网络、手机等为代表。所以,中小学生所接受到的媒介影响也是广泛而深刻的。中小学生首先是学生,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业的,但是学习生活并不是中小学生生活世界的全部。如果说学生在学校内课堂上所接受到的教育是正式课程,则媒介信息这种大众文化就是中小学生的非正式课程。只要了解到中小学生对“超女”“快男”,对“魔兽”“农庄”等媒介产品的投入和执著程度,就可以意识到,媒介信息这种非正式课程对中小学生的影响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学校教育的正式课程。学习生活只是中小学生整个生活的一部分,所以我们研究的重点必须是中小学生的整个日常生活世界,而在学生日常生活世界中,媒介生活对中小学生成长的影响又不可低估。
      再从中小学生的成长环境来看。在整个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影响他们成长的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学校,二是家庭,三是社会。理想的状况是这三种影响源能够相互配合,一切为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这些都是常识,而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影响一部分的媒介影响。不管媒介所传递的信息是健康的还是不健康的,它是客观的存在。受众者有可能是成年人,也有可能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媒介的影响是既定的,但是它所产生的影响效果对成年人可能是一样的,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可能又是另一样的。而且对同样是未成年人的不同的中小学生来说,即使既定媒介影响带来了媒介伤害,但是这些媒介伤害从“身体伤害”“心灵伤害”,或“显性伤害”“隐性伤害”等不同视角来看,也会不一样。其中的原因在哪里?
      人的行动是由心理(包括潜意识)所支配的,而不同的心理认识又来自于对客观世界的接触。总而言之,人接触到客观世界就会有某种心理认识,这些心理认识又会反过来支配人的行为。中小学生也是这样,当他们接触到媒介信息时,会产生某种认识,形成某种价值观念。这里产生认识、形成价值观念就是西方文化研究理论中的“意义生产”。中小学生接触到媒介信息时,会有意义生产,而他们的意义生产与许多因素有关系。当然最大的意义生产影响因素是媒介信息本身,但是即使接受的是同样的媒介信息,成年人与未成年中小学生所生产的意义也往往不一样。一方面,中小学生的理性还在发展中,人生阅历与经验不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在当前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认识和价值观念形成支持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当前中小学生面临学业上的巨大压力,应试教育给中小学生普遍地带来了生活无快感的体验,中小学生对新媒介的热衷程度远远大于成年人。所以相对成年人,中小学生一方面对新媒介趋之若鹜,从中追求学业生活与其他生 活带来不了的快感,另一方面不健康的媒介信息又让中小学生的媒介意义生产产生偏差。这就是“他我媒介伤害”的形成机制。同时,在自媒体时代,由于中小学生在由媒介影响所带来的意义生产方面出现了偏差,所以他们在媒介生活中又可能制造与传播不健康的媒介信息,这就形成了“我他媒介伤害”,这种媒介伤害对其他中小学生又会带来“他我媒介伤害”。(详见图1)
      
      三、走向“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
      
      媒介教育(Media Education)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初提出来的,这一概念自提出后其内涵多有演变,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角度、多层面和多含义的概念,但是目前学界并没有对媒介教育形成统一的公认的界定。
      有论者认为,“媒介教育是指培养学生有效利用媒介的能力的教育”。这一概念有相当的概括性,但是并没有道出媒介教育的核心规定性,它是过于宽泛的。国内媒介教育专家卜卫认为,媒介教育指的是“培养公民媒介素养的教育”,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了解基础性的媒介知识并且懂得如何使用媒介;培养对媒介信息的价值和意义进行正确判断的能力;学习制作和传播信息的知识与技巧;知道怎样有效利用大众媒介来发展自己。
      西方媒介教育从产生至今经历了三种理论范式的变迁:第一种范式是批评范式,第二种范式是分析范式,第三种范式是表征范式。其实,以上西方媒介教育所经历的三种范式都可以认为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视角。更具体地说,这些媒介教育理论是在现代媒介出现之后,现代媒介及其所代表的大众文化对传统精英文化的冲击的背景之下,出于对精英文化的保护而产生的。当然,在媒介教育诞生之初,这种“保护主义”所保护的对象也不能只是精英文化,受众特别是青少年受众也不应排除在其保护的对象之外。但是到了分析范式和表征范式阶段,媒介教育对青少年的保护意图则更为明确。培养受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媒介所承载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区分的能力以及对媒介表征进行分析和批判的能力,这都体现着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
      对媒介教育而言,“保护主义”的视角和出发点是不是到了其理论范式的终点?如果不是,它又应该向何处发展?至21世纪初期的今天,大众传媒有了飞速的发展。一方面,我们接受信息的渠道更为广泛,除了传统的报纸、电视和一般意义上的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之外,还存在许多新兴的传媒形式,如BBS(公告留言板)、聊天室和博客等。这些新兴的媒介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对受众来说更加开放和民主。受众有许多主动参与权,他们不仅是信息的消费者,而且还可以是信息的制作者、传播者。传媒领域著名的“守门人”理论认为,媒介的编辑是信息的“守门人”。而在这些新兴的媒介中,则基本上失去了这种“守门人”,因为对这些媒介而言,编辑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但是对一般受众而言,他们是没有受过专门的作为一个信息工作者所必须接受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如此,受众就又有可能成为媒介信息伤害的制造者。在此情形之下,只是遵循“保护主义”原则显然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对受众进行以“不伤害”为原则的教育。具体地说,作为一个普通受众,一方面需要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使自身不受现代媒介的伤害;另一方面,同时作为一个信息制造者、传播者,不能生产和传播有害信息。而后者是以往的媒介教育所没有重视的。其实,“保护主义”原则与“不伤害主义”原则并不相互矛盾,无论是“保护主义”还是“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目的都是培养理性的受众,而“不伤害主义”对“保护主义”又有支持作用。
      面对当下的媒介,对媒介教育而言,单纯的“保护主义”视角是不可靠的,而且对“保护主义”的片面强调并不能取得良好的保护效果。对受众进行保护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受众本身要提高“抗伤害”的能力,二是要从源头上改造信息环境。对后者而言,我们就需要从“不伤害主义”视角出发对受众进行媒介教育。
      卜卫认为,媒介教育指的是“培养公民媒介素养的教育”。从其媒介教育的内容来看,这无疑是一种典型的“保护主义”范式。从这种范式出发,这里的“公民媒介素养”指的只是一种保护自我的素养。从“不伤害主义”出发,“公民媒介素养”之中应含有不制作、不传播伤害他人的信息这样一种素养。综上所述,所谓“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是一种旨在培养和提升作为受众的中小学生的媒介素养的教育,中小学生拥有了这种媒介素养就能够理性地面对媒介,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并且不对他人实施媒介信息伤害。
      
      四、“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实施
      
      一方面,“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是媒介教育的“高标”,因为它不仅要保护作为媒介使用者的中小学生,同时它还要求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过程中不能给他人带来“显性”或“隐性”的媒介伤害,所以与以往的媒介教育不同,它树立了一种高标准。另一方面,“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所树立的“不伤害原则”是一种媒介教育的底线原则,因为对中小学生来说,在媒介的使用过程中不仅要做到“不伤害”自己和他人,而且也要让他们在媒介使用过程中享受媒介所带来的快感,甚至寓教于乐,使媒介成为一种正面的教育影响。“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在坚守“不伤害”底线原则的基础上,追求一种中小学生媒介使用的寓教于乐效果。在对“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全面认识的基础之上,结合上文对媒介伤害形成机制的分析,我们有必要对当下实践中的媒介教育进行审视。
      首先,实施“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根本和关键在于干预中小学生媒介生活中的意义生产。要成功干预这种意义生产需要教育者能够具有相当的媒介素养,至少不能与中小学生之间存在“信息代沟”。而现实媒介教育实践是,许多中小学教师与家长由于没有足够的媒介素养与媒介教育意识,对中小学生的媒介生活不理解,这样就可能简单粗暴地对待中小学生媒介使用这一行为,也就不可能有积极干预中小学生媒介意义生产的意识与能力。这也是当下存在太多的中小学生媒介伤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教师与家长不能干预中小学生的媒介意义生产,最终中小学生在媒介生活中受到了伤害或者是伤害到了他人,而且现实中人们更多的是把责任简单地推向媒介受害者或施害者学生,认为为什么其他中小学生没有涉及到媒介伤害事件,而偏偏是自己学生或孩子。殊不知,学生与小孩受到媒介伤害或实施媒介伤害的主要原因是教师与家长对媒介意义产生合理干预的缺位。
      其次,社会媒介对中小学生负面影响的一个根源是社会媒介的商业性。相关公司与企业缺少社会责任感,把商业利益作为自己的唯一追求,而不管所生产和传播的信息对中小学生是否有负面影响。其不健康的媒介信息是中小学生进行不正确的意义生产的根本,所以需要我们的立法与执法部门积极立法、严格执法,以此来从源头上控制中小学生媒介伤害事件的发生。严格的法律控制对中小学生在媒介生活中自身生产与传播不健康信息也是一种教育。当然,法律往往是粗线条的管理,在信息立法之外,还需要有一个完备的运行良好的信息伦理系统,让所有的媒介信息制造与传播者有一种德性上的敬畏。
      最后,中小学需要切实做到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这种转变可以增加中小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快感,会减少他们对媒介生活的热衷程度,以此减小媒介对他们生活的影响。同时只有真正实施素质教育,中小学才会存在实施“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空间,否则媒介教育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形式化、过场化。而当前教育实践的“唯分数主义”给中小学生创造了不良媒介意义生产的“优越”环境,也是使中小学生网络成瘾、受到媒介伤害或制造媒介伤害的原因之一。实现媒介教育的“不伤害主义”,迫切要求中小学教育实践真正回归到追求学生健康成长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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