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诗歌 > 正文

    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论“农民集中居住”中土地财产权益的侵害问题】

    时间:2019-04-03 03:09: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民集中居住在各地陆续展开,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对农民财产权益侵害的现象,本文在对侵害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造成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民集中居住;土地财产权益侵害;原因分析;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9-02
      “农民集中居住”,其本质是通过农村宅基地复垦与农民集中居住而进行的一种土地发展权转移,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被拆迁农民三者的切身利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活、生产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以简单行政命令代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强行的、违规的“集中居住”行为不仅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存在的若干不良倾向,还侵害了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益,造成很多隐患。本文试从农民集中居住政策推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的现状分析、原因论证、对策探索等角度探寻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合理路径。
      一、现状概述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土地发展权流转推进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农民维权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通过私下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半强制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按较低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获取土地后,又高价卖出,既损害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又无形中造成农民间接财产损失,即农民需支付更高价购买新房,损害事实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剥夺农民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抵押已成为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客观事实。长久以来,在民间就一直有宅基地继承的传统,因此广大农民早已习惯于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事实上,国家也正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来进一步保障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而在政策推行过程中,政府往往只对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对宅基地本身则不予补偿或补偿很少,这就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法律既然国家不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就不应享有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除非是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政府推行集中居住都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政绩利益考量,因此,其处分宅基地的行为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
      (二)难以解决集中居住区的产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由于集中居住区楼房多建在承包地上,农民就无法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甚至这些房屋的合法性都存在问题,农民在“被上楼”过程中失去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新搬进的楼房又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农民得到依法规划的居住用地的合法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财产权受到严重侵犯。
      (三)事后补偿机制致农民经济利益受损
      虽然各地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居住形式不一,但在政府直接的拆迁补偿上却存在类似的问题,即大多数采取对原房屋与宅基地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偿,而实际补偿额往往不能够购买集中居住地新房,且新房面积很小,令部分农民觉得得不偿失。“宅基地换房”实际上是农民以具有独立产权的宅基地换取没有产权的住宅。因此,单纯地以拥有独立宅基地的房产换取没有独立宅基地的房产对于农民是利益损失。况且,农民拥有宅基地,可以自由从事生产,种植蔬果、蔬菜,丰衣足食,农民“上楼”后,无法继续务农,由于又缺乏二三产业的扶持,农民失去重要的收入来源——土地,农民收入不会立即提升,水果、蔬菜都要去买,生活成本大大增加,与农民不稳定的收入存在冲突,又使得农民遭受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二、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现象的原因分析
      农民集中居住政策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集约基础设施以及推进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由于其中涉及到包括农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乃至地产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且多方利益互相斗争,农民这一处在斗争锁链最弱一环的群体,其利益必然会遭到严重侵害。其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紧缺
      我国现在正处于这样一种矛盾状态中: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城市化建设和推进现代化,这意味着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设用地来促进工业、商业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和居住区,另一方面又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目前耕地数量已经逼近18亿亩,使得政府在征用农用土地时需慎之又慎。据调查显示,许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积攒了一些钱,因为不能在城市安家,首要的选择是回到自己的村庄或集镇建房,以县为单位来计算,每年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民建房)至少是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10倍以上,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紧缺,耕地的18亿亩红线又不能突破,于是利益的相关者都把目光瞄向了农民宅基地,以至于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出现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
      (二)地方政府自身利益考量
      毫无疑问,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从资源利用和改善民生的角度来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被集中居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同时有利益就有冲突,三者在具体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难免也会产生冲突,地方政府作为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有时为了自身利益,就必然会侵犯到农民的相关财产权益。
      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与被集中农民的利益产生冲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对宅基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上,地方政府并没有考虑农户的实际生活状况,使得农户的生活水准急剧下降和恶化;第二,在土地增值收益上,农民的利益被剥夺。   除了合法推行农民集中居住政策以外,有时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开始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名,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行农民集中居住政策,然后将集约到的农民宅基地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甚或以市场价值出售,获利颇丰;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斐然政绩,因此便不顾当地是否已经具备集中居住的条件而强制推行,而这显然违背了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地方政府在对自身利益考量的情形下,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化,以致于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与规定无疑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然而,正如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解释,其包括两层含义:制定出的法律是良好的,并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施行。同理,光有中央良好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政策制定出来就要不折不扣地施行,不能将之束之高阁,“说一套,做一套”。中央文件之所以不能很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关键是地方的不执行,而农民又不熟悉文件,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吃亏的必定是农民。
      (三)农民维权意识不强
      政府面对的群体是弱势的农民,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公民的主体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便形成了“惟命是从”的习惯,对于政府的政策,无条件执行,即使有怨言、有不满,大多都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去发泄,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通常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或大吵大闹,或忍气吞声,不会理智地付诸法律。这也与这一群体的文化特征有关,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更是缺乏,不懂得用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笔者在与农民访谈的过程中发现,多数还算富裕的农民是觉得对政府失望,觉得就算控告政府,也只是“鸡蛋碰石头”——徒劳无益,与其多次碰壁,不如忍气吞声,花钱买省心。而集中居住后,那些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难以承受集中居住后生活成本的增加的农民,更多的也只是埋怨、责怪。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侵害现象的解决路径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农民集中居住的相关问题,而仅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有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的概括式规定,此外,江苏省有一些零星规定和政府通知、意见,规范层次太低且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责任要求,可操作性差。农用地补偿尚有《土地管理法》等予以规定,宅基地的补偿则几乎没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这一块的空白还亟需填补。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权,同时规定宅基地进入市场的流转办法,打破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转移的限制,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农民是我国最重要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群体,其土地财产权益是推行集中居住政策过程中必须首要考虑的因素。农民集中居住政策在江苏已推行近12年,在全国各地也有多个省市实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会持续进行,出台相关具体的法律或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已是刻不容缓的事实。政府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法规来规制其权力行使,防止出现如前文所述执行异化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农民更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保障其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指导其寻求司法救济。
      (二)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地方上在实行“农民集中居住”对省政府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贯彻施行,应该完善推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机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应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被集中农民的监督。有学者建议,地方政府的相关补偿措施应该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施行,而且省人民政府应该派遣专职官员到被征地地区监督,确保按有关措施得到贯彻施行。
      (三)加强农民法律维权意识
      农民的权益不仅需要政府来保护,更需要农民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举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快迅速有效地找到救济的途径,从目前状况来看,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亟待加强,而引领农民树立维权意识则主要靠加大宣传力度来实现,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第一,制作一些固定的法制标语、横幅、宣传板等;第二,下发免费的法律知识手册,运用漫画的形式让农民快速学习法律知识;第三,创建一些县法制培训中心、乡镇分校、村内小组学习室等,让基层干部和农民随时随地了解法律,还可以鼓励大学生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下乡或进集中居住社区宣传普法。
      除此以外,政府也要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工作,深入贯彻国家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推广先进有效的维权模式,借鉴有益于农民维权的经验,并完善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率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结语
      中国“三农”问题,沉疴已久。我们的调研微不足道,当然难以撼动复杂的利益格局,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住房问题,除了严肃认真的考察、调研,更需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事后补偿机制以及增强农民维权意识等。
      
      参考文献:
      [1]郑风田,傅晋华.农民集中居住:现状、问题与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7,(9).
      [2]张颖举.农民集中居住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机制构建[J].理论导刊,2011,(10).
      [3]黄学贤,齐建东.农民“被上楼”是喜还是忧[J].东方法学,2011,(3).
      [4]陈永强.当代农民维权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19).

    相关热词搜索: 侵害 财产 居住 权益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