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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清代溺女习俗对人口的影响】

    时间:2019-06-01 03:30:3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清代溺女行为之所以如此普遍盛行,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和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就清代溺女习俗产生的原因以及产生的社会问题和人口问题进行探索研究。   一、溺女习俗盛行原因
      清代溺女婴习俗现象具有普遍性,分布地区广泛。清代有十二省均有溺女婴习俗,而且江西、湖南、浙江、福建数省溺女风气最盛。①溺女作为一种封建社会的陋俗,在清代如此盛行,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首先,贫穷应是女婴被溺的直接原因。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颁布的各种不同名目的人头税负曾是流行溺婴的主要因素。然而,清代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下诏“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及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虽然废除了长达几千年的人头税,但社会土溺女婴的现象并未减缓,反而却有愈演愈严重之势,其根本原因是人口的增长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迟缓的矛盾造成巨大人口压力。以江西为例,从顺治十八年到乾隆三十二年,106年的时间内,江西人丁增加五倍、嘉庆十七年至咸丰元年,人口增加了一百多万②,同时,清代农业生产低下,整个生产发展极其缓慢,以至于土地及粮食生产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的需求,导致生活日渐贫困化。由于缺乏抚养子女的必要经济条件,而又没有控制生育的观念和手段,至于唯一的办法是溺婴。河南邓州“食指若繁,贫民恒丰岁不饱,故溺女成风”③。通过这种原始的野蛮的控制手段,来减轻生存压力。
      其次,清代的婚姻论财习俗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清代社会风气竞尚著华,造成因奁费高,婚嫁难的现象。“贫中人之家,平时衣食粗足,嫁一女而负债”,土族则“鬻祭因而治妆奁”,“每嫁一女凡破中家之产”,可见嫁女已成为每个家庭一种非常沉重的负担④。清代溺女之风盛行,不仅贫困家庭往往为之,而且在富裕家庭中也非常普遍,比之贫困人家甚至有过之而无有及。南昌府靖安县“溺女之习,其始于贫户,……婚嫁其后,虽大户亦往往为之”⑤袁州府“生女多不育……贫者曰艰于养,富者曰艰于嫁,遂隐忍而致之死地。”⑥可见富家溺女现象亦非常普遍。清代“婚嫁论财”是当时奢靡之风的反映,“婚嫁论财,丧葬逾礼,饮食衣服取悦妻儿,宫室器皿见夸仆隶,贫富相耀,彼此相薄,习为固然。”“婚姻论财”之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清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去着传统的等级制。“婚姻不论财”逐渐转变为“婚姻论财”男女双方的结合带有浓厚的商品色彩。商品经济越发达地区、如浙江、福建、湖南、广东等各省,嫁资亦很昂贵,广东省“婚嫁之费,动逾千金,甚或不惜破产以为美观,因之以女为累,至有弱之而不举者。”⑦福建省古里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往往典卖田宅,负债难偿。……他邑弱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⑧李中清对于清代皇族人口研究给我们以下启示:在控制人口以保持生活水准不下降方面,经济环境较好的人们比起经济环境较差的人们来,前者愿望更为强烈,所采用的手段也更为充分。在同一家族内,家长家庭中的女溺杀率也大大高于其他家庭,家庭在家族中地位越高,家庭中女孩子比例越低,这已成为规律。⑨李伯重失生也认为清代前中期江南人民进行人口控制最重要原因在于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准。⑩
      二、弱女引发社会问题
      1、溺女最直接导致了人口性比例的严重失调
      人口性比例是人口性别结构的重要指标,是指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的比例,其基本含义为平均每100个女性所相应男性人数,计算公式:性比例=男性人数/女性人数×100。如果性比例大于100,表明男性人数多于女性人数;反之,则表明男性人数少于女性人数。总人口性比例在98—105之间,出生人口性比例在103—107之间属基本正常。根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记载清未人口普查数据,北京、顺天府、吉林、直隶、浙江、四川、贵州等省的男口都比女口多15%以上,最高者四川则多25%以上。清代,因溺女盛行所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的状况,甚是严重。虽然,清代人口统计数字不准确,误差严重。但从清代相关文献记载,清代男性婚娶困难的历史状况同样可以证明由于溺女造成人口性别比例失调。
      2、溺女引致男性婚娶困难及一系列恶劣婚俗
      溺女盛行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由此引致男性婚娶难。如浙江温州,“淹女不举,旧习不迁,……致令十人之中,八无家室,生育鲜寡,民物渐稀”{11}浙江台州府临海县,据该县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的人口资料显示,在所有的51155名男子成丁中,有妻室的24658人,占48.2%,无妻室的26497人,占51.8%。{12}16—60岁男子成了中竟有一半以上是单身汉。
      同时,溺女出引一系列恶劣婚俗。由于,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结构,从而引发两种结果,一是早婚流行,一是买卖婚盛行。其次随溺女婴陋俗而起是童养媳妇的盛行。这种童养婚姻,对于女方家庭而言,将女儿从小抱于男方童养,可以省去抚养费和嫁妆;对男方而言,可省去聘财和结婚费用。童养媳在客观上缓和了溺弃女婴的矛盾。但,须看到此举的另一方面,即童养媳之制对幼女身心摧残。童养媳属婚姻制度的畸形产物。在旧制度下遇见泼悍之公婆,童养媳就会备受虐待、凌辱。时人有云,“人家抱幼女作童养媳原以配子承祧,理宜视同已出,何妇人性多狠毒,男子气复萎靡,任其凌辱,每致摧残。”{13}不少童养媳实际上论为奴婢,过着相当悲惨的生活。第三,性别比例失调,导致男性无偶率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出妻、典妻、租妻以及收继婚等恶劣婚俗出现和长期存在。
      三、结语
      清代的溺女盛行直接导致了清代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男多女少导致男性婚娶困难,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溺女还直接减少了清代人口数量,溺女对清代人口急剧增长的人口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口控制的消极方式。但这种以溺婴为特征的人口控制是一种落后而且残忍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版
      [2]王先谦.东华录,乾隆朝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3]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C] 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
      [4]肖倩.清代江西民间弱女与童养,无锡轻工业大学学报2001(9)
      [5]同治.《南昌府志》卷十二建置养育所附
      [6]同治.《袁州府志》卷一之二“地理、风俗”
      [7]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土”,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
      [8]陈盛韶、问俗录[M] 台北:武陵出版公司1991
      [9]李中清.帝国晚期中国的历史人口学,新近的研究成果及意义[A]
      [10]李伯重.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的低速增长及其原因[J],清史研究1996[2]
      [11]《温州府志》卷14(乾隆)
      [12]民国《台州府志》卷四“户口表”和卷六“风俗志”
      [13]同治《新化县志》卷9《食货、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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