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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纪录片的市场化过程及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纪录片市场化历程

    时间:2019-05-11 03:15:4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 当今中国生产的纪录片市场化之后,诸方面涉及了保护垄断权利与促进知识传播的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等方方面面。但是不管有什么样的限制与宽容,拿捏好纪录片的市场化过程中的分寸,对增强我国纪录片制作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意识,对进一步扩大纪录片的覆盖受益范围,将具有决定性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纪录片 市场化知识产权保护
      2011年开年以来,中央电视台第九套节目改版为纪录频道的举动颇受各界关注。纪录片一经面向社会公开播出,其知识产权保护尤为迫在眉睫,许多纪录片制作人在欣喜之余更多的是焦急不安,担心自己的成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剽窃、翻录、盗用及非法传播。此等忧虑,值得考量。
      纪录片是以真实生活为创作素材,以真人真事为表现对象,并对其进行艺术加工与展现的,以展现真实为本质,并用真实引发人们思考的电影或电视艺术形式。电影的诞生就起源于纪录片的创作。法国的路易·卢米埃尔拍摄于1895年的实验电影《工厂的大门》、《火车进站》、《婴儿的午餐》均属于纪录片的性质。大约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外国摄影师拍摄的清朝社会风貌、洋人入侵等镜头,开创了在中国国内制作纪录片的先河。按照当下纪录片的门类划分,包含电影纪录片和电视纪录片两种存在方式。
      现今,随着影视传播业的发展,既然影视制作人拍摄了纪录片,那么纪录片就会有自己的一群独特的受众,有受众就有市场。并且在学习知识快餐化的当今社会,无法抽出更多时间读书的人们,更愿意在观赏纪录片的过程中提高充实自己。所以说,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的开播,进一步打开了中国纪录片市场化的大门。不管人们是否愿意参与,纪录片作者已经被推上了市场化云谲波诡的浪尖。没有谁再去抱怨纪录片没有传播平台和受众基础,也不会有谁去争执往日纪录片的虚假繁荣。猛然警醒者已然考虑市场化的纪录片有多大的含金量,于是知识产权问题紧跟着嵌入其中。
      制作人在拍摄纪录片之前是考虑过市场因素的。纪录片要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制作者在创作选题与表现手法上必须融入当下时代的旋律,贯穿社会意识形态。以央视和各家电视台地面频道播出的《探索·发现》栏目为例,统计调查数据表明纪录片的观众流入率稳步上升,居于所有栏目的首位,并且观看后的观众流失率为倒数第一位。况且,在许多门类的评奖当中,纪录片屡获殊荣,这与纪录片坚持市场化、娱乐化理念密不可分。制作者以讲故事的招式来解说极为深奥的历史、地理等自然科学,辅以影视特技特有的电子技术,让观众在轻松愉悦中获取知识,可谓皆大欢喜。这表明,纪录片制作人已经根据市场的要求对纪录片自身做了适当调整。
      另一方面,拍摄纪录片的资金的市场化也决定了纪录片必然要走市场化道路。虽然每个国家的国有影视传媒机构,都会有专门的划拨经费,但是民间独立制片人和国际制作资金仍然是当下纪录片创作资金的主要来源。不管钱来自何处,都没有免费的午餐提供给任何电视制作人。市场化的资本强制性地约定了每一部片子都要为特定的市场服务。按照产业链的模式,纪录片产品的营销是不可或缺的,其创作者必须考虑市场的回报。据了解,为实现大投入后的大产出,美国的国家地理频道和Discovery探索频道对纪录片均出价不菲,每部或每集的耗资达百万美元以上,甚至数百万美元。作为纪录片产业链中的环节,节目之外尚包括系列图书、杂志、数字媒介光盘、户外探险远足的产品和用具,相当完备的一些市场全面铺开,市场化的推介宣传将呈全方位地扩大发展。涉及领域越多,其产品的增值率越高,成本分摊因而进一步降低,彼时,扩大规模获得大面积的市场收益即可手到擒来。
      然而,中国纪录片的市场环境还有待进一步的培养和完善。不可回避,目前,虽然国家大力扶持,但是国内的纪录片交易平台还较少,与国际纪录片市场相比差距很大。即使是最基本的纪录片市场定价体系都没有按市场规律建立,卖者不知道买者的出价档次,买者不知道卖者的心理预期,信息的封闭使买卖双方欠缺沟通的基础,这对纪录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一种直接的伤害。此时,逃避法律责任,窃取纪录片知识产权的事情往往在有意或无意中发生。应该相信,对纪录片的大量需求是事实,光是以央视九套为首的纪录片频道和各级电视台的众多纪录片栏目,就时刻需要大批纪录片去填充它的时段,没有片子就无法保证播出,这是任何一个频道总监和栏目制片人都负担不起的责任。其中,纪录片的创作又印证了一句老话:欲速则不达。纪录片这种影视制作中的“贵族”片种十分娇嫩,选题、拍摄、制作都要花大量时间,拉得很长的周期,方才成就十年磨一剑的精髓。所以在央视纪录频道开播之前,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唯有采取重放经典、佳片交流、仰仗兄弟电视台友情支持的方式维持,另外上海强势的经济基础也为其重金引进国外纪录片奠定了基础。不得不说国内纪录片制作人“观风”的水平一直需提高,迎合纪录片消费市场成为制作人必须尽快破解的难题。
      诚然,多年以来观众对纪录片“曲高和寡”的认识依然存在,总认为纪录片的内容刻板、深邃,是一档知识精英型的节目类型,这无形中使大众收视群形成了观看心理障碍。其实不然,前几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子栏目“百姓故事”和“纪事”的收视群里有60%是普通百姓,其中不乏中老年人和家庭妇女。这类新闻性、故事性、纪实性相结合的纪录片,因为跳出了厚重的奥秘和人为设置的思考,让观众更易于接受。
      另外,以往墨守成规的一些播出编排方式,也影响了纪录片市场化的进程。不同类型的作品,应覆盖不同的收视时段。假如在冷辟的边缘时段安排大众化的纪录片节目,就是对受众需求的曲解和误判,既满足不了观众又影响了收视率。记得央视大型系列纪录片《极地跨越》历时6个月,行程8万里,纵跨南北两极,方才制作成长达3000多分钟共128集的片子,耗资超4000万元,播出后却无人叫好。就是由于相关人员没有认真分析纪录片市场化走向的因素,把节目安排在午夜时分播出,因此虽然制作精良,却只有0.3%的收视率。由此观之,大市场和大需求下的大投入与大制作不一定都给每一部纪录片带来好运。
      同时,纪录片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值得重视。纪录片享有其他影视节目无法企及的史料价值,许多机构和个人采用便捷的收录方式,盗录其声像版权,然后在有需要的地方传播利用,满足资料缺失的需求。此种现象,值得及时引起关注。
      知识产权(英译: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顾名思义,就是人们可以对知识享有产权,并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在我国,针对大众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有《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但是要从根本上建立起对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例如《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就不符合国际惯例,给纪录片制作人带来了损失,使一部分人盗录、复制、传播电视台播放的纪录片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打击了纪录片创作者的信心。
      换个角度分析,国际上对复制、传播、盗录纪录片的举动视为违法,称为“海盗行为”。著名的《伯尔尼公约》对此方面作了强制限定,要求“必须符合公平惯例”。英国法官还创造了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社会公众,其新作品必须付出创意性的智力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摘抄。(2)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大量地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3)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这三个要素为我们判断“合理使用”提供了基本尺度。
      综合分析认为,当今中国生产的纪录片市场化之后,如果继续沿用以往的规定来对待纪律片,作者将无法从利用现代技术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受益;假若完全反其道而行之,则广大电视受众将无法享受现代技术条件下纪录片广泛传播的利益。诸方面涉及了保护垄断权利与促进知识传播的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等方方面面。但是不管有什么样的限制与宽容,拿捏好纪录片的市场化过程中的分寸,对增强我国纪录片制作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意识,对进一步扩大纪录片的覆盖受益范围,将具有决定性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韦海滨,布依族,策划人,电视制作人,青年作家,青年书法家,民间文艺家,摄影家;担纲大型活动策划50多场次,作品获得各类奖项16个,稿件多次在中央媒体刊播,在各类报刊发表作品数十万字。工作单位:贵州省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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