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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并购的福利影响与并购审查_公司并购与企业并购

    时间:2019-05-01 03:24:1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并购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企业的并购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或社会总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各国政府往往会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规制。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对企业并购的申报审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从经济学角度,首先分析企业并购影响社会福利的三种效应,然后从理论与国际经验角度探讨衡量并购的福利标准,最后对我国推行企业并购审查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并购 福利影响 市场集中度 并购审查
      引言
      企业并购泛指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并购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壮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特别是21世纪以来,并购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重视,国内企业的并购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大幅提高。汤森路透的数据显示,2012年1季度,我国市场的并购交易总额占全球总量的8.1%,连续3年成为全球第二大并购市场。
      并购在整合企业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并购也可能会削弱竞争,危及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因此,企业并购往往会受到政府的管制,那些具有反竞争效应的企业并购行为还会受到反垄断调查。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反垄断法调整对象中的一种。《反垄断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我国境内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被纳入法制化轨道。商务部反垄断局、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及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一起开展国家的并购审查与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要认定企业并购行为的反竞争效应必须有一定的标准,而标准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对并购福利影响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对企业并购的福利影响进行分析,然后讨论衡量并购的福利标准,最后对我国规范企业并购行为的并购审查提出政策建议。由于经营者集中既包括横向并购(直接竞争对手的并购),也包括纵向并购(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和混合并购。其中横向并购是反垄断审查的重点对象,在理论研究中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此,本文对企业并购行为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横向并购上。
      企业并购的福利影响
      企业横向并购对消费者、竞争对手以及整个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横向并购的单边效应(unilateral effects)。由于企业的市场势力与市场集中度正相关,并购提高了市场集中度,也就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势力,市场势力的提高会削弱市场竞争,可能产生价格水平上升、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经济效率降低等不利于消费者的后果,并购的这种反竞争效应即为单边效应。
      二是横向并购的协同效应(coordinated effects)。由于企业之间的并购会提高市场集中度,减少行业中的企业数量,并且容易形成行业中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的领导者,持续的并购还有可能形成寡头市场结构,这些都会增加行业内企业成功合谋(或者默契合谋)的可能性。并购通过增加合谋可能性而产生的反竞争效应称为协同效应。
      三是并购存在提升企业效率的可能。当并购企业内存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或部门之间的协同(Synergy)时,并购可能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芝加哥学派认为高市场集中度和高利润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并不是源自企业的市场势力,而是因为行业优势企业的独特的效率优势使其迅速成长的结果,而并购是高效率企业成长为巨型企业的主要方式。
      以上三种效应通过影响价格或者提升效率对最终的福利产生影响。其中前两个效应都属于反竞争效应,会带来产品价格的上升或服务水平的下降,因此在并购审查中得到重点关注。此外,Williamson(1968)首次把效率引入了并购审查的经济学分析,Williamson认为并购带来的效率提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销其反竞争效应,甚至会降低产品价格,同时提升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以Bork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进一步强化了Williamson的观点,他们认为“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效率”。这一观点也逐步影响了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从1982年起美国就开始把效率纳入并购审查中。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因此,在并购审查中考虑上述三种效应,分析并购对产品价格和效率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分析价格和效率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都很重要。
      衡量并购的福利标准
      在横向并购的反垄断分析中,为了把效率收益和并购导致的损失区分开来,需要一个基准,即测度概念上的标准。经济学家通常使用经济福利的概念,即通过计算不同群体所获得的剩余来评估并购产生的影响。Renckens(2008)对不同的福利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介绍了各国反垄断机构所采用的福利标准。目前经济、法律文献及国际经验显示,并购审查广泛使用两个标准,即消费者剩余标准和总福利标准。
      消费者剩余标准考虑的是一项并购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在政策执行中偏向消费者而非生产者。支持该标准的经济学家认为反垄断法的目标应该是狭义的消费者福利(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反垄断法应该直接保护相关市场中的消费者福利,保证消费者在相关市场中不支付高于竞争水平(或者并购之前)的价格,以防止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造成的高价格对消费者福利的伤害。影响消费者福利的重要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和新产品的开发等。而其中,价格是人们直接关注又相对而言容易测度的因素。在消费者剩余标准下,一项会导致价格显著上升的并购很难通过,除非并购能够产生显著的效率收益,并且能把效率提升转移给消费者,进而减少均衡价格。
      总福利标准考虑的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净收益,即并购对经济的总体影响。即使并购导致价格上升并因此出现消费者福利损失,总福利标准也可能认为并购对社会整体而言有利。因为通过一个更大的生产者剩余的增加,有可能实现总福利的净收益,也就是说效率带来的成本节省抵销了预期的反竞争效应带来的福利净损失。这就是横向并购反垄断分析中的威廉姆逊权衡(Williamson tradeoff)。总福利标准对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没有偏好,按照这一逻辑,效率并不需要转移到消费者,价格下降对于横向并购通过审查并不是必要条件。   并购审查的执行标准
      在反垄断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反垄断机构需要基于一定的标准对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否属于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判断。
      部分经济学家倾向于支持消费者剩余标准。如Besanko和Spulber(1993)从控辩双方掌握信息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剩余标准的优点,认为并购企业与反垄断机构相比拥有信息优势,特别是与并购相关的效率改进的信息,采纳消费者剩余标准有助于减轻并购审查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利影响。Pittman(2007)认为总福利标准忽视社会财富的转移是不应该的,消费者剩余可以作为反垄断执行的合适标准。此外还有观点认为,该标准可以简化反垄断机构对并购案进行裁决的程序,减少执法的社会成本。
      而另外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在企业并购审查中执行总剩余标准。如Carlton(2007)给出的理由包括:一是消费者剩余标准可能只考虑了短期价格下降而忽视了长期效率收益。二是很多企业既在市场上购买原材料又出售其产品,也就是说企业可能既是买者又是卖者,其股东也是消费者,其利润最终会归于家庭。总剩余目标会把经济中所有的参与者当作一个整体,而不是将他们分解成若干个偏好不同的特殊集团。三是如果仅仅考虑消费者剩余,那么买方卡特尔的存在便是合法的,它们的存在会受到鼓励。
      还有一些经济学家持折衷的观点。Motta(2004)注意到消费者剩余和总福利标准往往不会导致反垄断机构和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Gilbert(2007)分别对总剩余、消费者剩余和利润损失进行测度,结果表明这些标准都可能产生误导,而把革新作为反垄断标准是一种合适的做法。
      在实际的并购审查中,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消费者剩余标准,但是在具体的并购审查工作中则灵活运用两种标准。
      结论与政策建议
      并购是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扩张和超常规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市场经济中永恒的话题。但对于社会的总体福利而言,企业并购有利有弊。因此,政府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对企业的并购行为进行规制。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配套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执法经验尚不丰富,并购审查也不成熟,本文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要确定适应我国国情的福利衡量标准,要明确并购审查的目标模式。由于我国在政治体制、产业结构、市场成熟度等方面都与西方国家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需要对我国的国情有明确的认识。比如说,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在经济总体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国有企业往往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并且国有企业的整合往往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下,在并购审查中应处理好国企改革和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并购审查中要重视经济分析的作用,要把效率纳入分析之中。在制订并购审查的具体法规时,相关立法机构可能需要面对很多实际的问题,比如安全港问题、市场界定问题、效率抗辩问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立法机构不仅应该从立法的层面进行分析,还应该引入更多的经济学方法,吸收经济学理论特别是产业组织理论中最新的研究成果,利用最新的计量分析技术,提高并购审查的执法水平。
      最后,对于新兴行业中的并购行为要有特殊的考虑。许多新兴产业展现出与传统产业不同的行业特征和市场结构,比如电信、电子商务等行业的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特征,信用卡、房屋中介等行业的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特征,软件行业中的开放源代码(open source)问题。与此同时,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变得越来越复杂和专业,生产和营销方式变得越来越复杂。并购审查时要考虑新兴行业市场结构、行业需求、行业供给、生产经营方式对并购行为福利影响的不同作用。
      参考文献:
      1.Amir, R., E. Diamantoudi, and L. Xue.Merger Performance under Uncertain Efficiency Gain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009, 27(2)
      2.Besanko, D., and D.F. Spulber.Contested Mergers and Equilibrium Antitrust Policy.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Organization, 1993, 9(1)
      3.Gilbert, R.J..Holding Innovation to an Antitrust Standard.UC Berkeley: Competition Policy Center, 2007
      4.Renckens, A..Welfare Standards, Substantive Tests, and Efficiency Considerations in Merger Policy: Defining the Efficiency Defense.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and Economics, 2007, 3(2)
      5.Williamson, O.E..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 The Welfare Tradeoffs.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8, 58(1)
      6.Wu Changqi and Liu Zhicheng.Evolution and Practice of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Review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s,2010, 55(5)
      作者简介:
      刘志成(1981年-),男,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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