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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时间:2019-04-05 03:18: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因其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付金;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被保险人已经从债务人处得到履行的部分,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债权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其债权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关键词:保险;保证;免责
      中图分类号:DF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5-0286-01
      一、正确认定保险人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证保险人即依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独立的赔偿责任,一般以保险金为限。在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明确保险人的追偿权。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如一些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人赔偿后,相关的追索权,抵(质)押权等转让与保险人;如合同中未约定权利转让,依照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财产保险所固有的填补损害原则,保险人应当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二、准确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效力
      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如何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极其重要。
      1、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证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如果保证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法规定以外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保证保险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 9 条、第 10 条的规定,在适用《保险法》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时,不应当以保险人开展保证保险业务未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者送其备案为由而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无效。
      三、保险事故的认定
      笔者认为,当借款合同有效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而债务人连续三个月未还款的,应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其次,当借款合同有效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影响保险事故的认定,但如果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义务条款同时是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也免责;当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时,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当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后,保险标的消灭,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免责。
      四、保证保险人免责的认定
      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规定有多条保险人免责条款,银行若未尽到相应规定的义务,在诉讼中是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的,保险人经常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免责。以机动车保证保险合同为例:
      1、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常常注明“借款人所购机动车辆在整个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全车盗抢险、自然损失险等保险,贷款人应将上述保险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条件”。 首先,投保是借款人的自主行为,贷款人和保险人无权要求借款人连续投保,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违背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自愿的原则,系无效条款。其次,只要保险人为投保人发放保证保险保单时,投保人已经一次性缴纳了足额的保证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已生效,投保人是否连续投买上述险种不影响合作协议的效力。其履行与否不能免除保险人按照合作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作协议注明“发生保险事故后,贷款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赔付后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此条规定实际上就是双方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那么,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约定了除斥期间的,即应按约定。贷款人如果未向保险从提交索赔单证的,保险人即应当免责。因此,银行应当切实加强消费贷款的诉讼时效跟踪检索和贷后管理工作,不能走过场、马虎应事,必须及时向保险人送达索赔申请。
      3、机动车辆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对投保人所欠款项负责赔偿,但要扣除应赔偿金额 10%的免赔”。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法律纠纷时,对该免赔规则颇有争议。有的适用《担保法》则对该项免赔条款不予认定,而是按连带责任追究其全部责任;有的则适用《保险法》认可其免赔条款,保险人仅承担另 90%的理赔义务。因这类案件具体情况很复杂,应依据不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对待。
      
      参考文献: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马永伟,吴小平.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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