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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警察出庭作证

    时间:2019-03-30 03:20:1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该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和国家法治发展等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入手,讨论新法确立该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就进一步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若干意见。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意义;完善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现行体制等的原因,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刚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警察作证作出相关规定,但该规定还过于简单,仍需完善。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
      近几年,有些地方出台了有关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2005年8月6日,四川法院首次出台庭审细则,警察出庭作证也首次写进庭审细则。新《刑事诉讼法》也首次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写入其中。但在我国的现实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由于现行体制及相关的历史因素的影响,总体上警察是不愿意出庭作证,也难被要求出庭作证的。
      (二)警察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1.传统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长期以来人们深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是极难在短暂的时间里改变的,在人们的思想中必然存留痕迹。受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警察显然无法认识到,作为人民公仆应当以人民的权利为先。警察往往觉得自己是高高在上的,是代表国家,代表权威和正义的,显然不可能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2.现行司法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三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侦查、检查、审判三权分立的模式。这种流水作业式的司法体制难以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这就导致法院难以控制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无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形成强制力。与此同时,在这种模式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将起到重要影响,警察是否出庭作证就影响不大了。因而,严重阻碍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与此同时,我国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在一些方面还不太完善和合理以及我国公安机关还面临警力不足,难以抽出人员参与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些都影响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警察作证制度的规定及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作证制度条款的设置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187条第1、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警察出庭作证是为了证明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及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进行说明。
      (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排除非法取证,证实有关犯罪情况以提高诉讼效率。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一直存在。警察作为证据的收集者,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最为清楚。警察出庭作证可以就证据的收集过程作出说明,接受质询。这样既可以揭穿被告人的不真实言论,同时确有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被告亦可以借助该程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警察参与案件侦查的各个环节,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较为充分,出庭作证有利于快速了解案件真相。这些对于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2.有助于证人制度的完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通证人尤其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是十分罕见的。一般认为,我国民族文化中的"无讼"、"中庸"等观念阻止了公民走上法庭充当证人,而"官本位"思想则使得警察到法庭提供证言难上加难。事实上,由于自身对案件真实状况的了解,警察出庭作证比一般证人可能更有先天优势。同时,作为公务人员的警察出庭作证,将会给其他普通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表率作用,这也有助于证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3.有助于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法治理念。由于传统思想和现行体制的原因,我国警察存在一定程度的特权思想,觉得自身是权威的代表。让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实际就是对其权威的挑战,对其自身行为的监督。这样一来,就会促使他们在侦查过程中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树立法治理念。
      三、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还很简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及情况限定
      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讲述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与普通证人没有区别。此时,警察仅仅是以个人名义出庭作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威慑力。
      由于我国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要求警察每案必出庭作证,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制。当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且有一定的正当理由时,警察才应当出庭作证。否则,警察是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对于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也应当在只有警察目击犯罪时才必须出庭作证,其他情况可以选择出庭作证。
      (二)明确警察拥有拒证权的情形
      第一,当警察出庭作证涉及指证自己的亲属时,应当具有拒证权。我国古代就有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规定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犯罪。规定亲属的拒证权,有利于体现社会的人性关怀,对于传统亲情关系的维护有着重要意义。第二,涉及国家秘密时,警察具有免予作证的权利。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安全、政治、经济等内容,出庭作证可能泄露这些秘密,有损国家利益。出于对这些更高利益的维护,警察当然可以免予作证。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社会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三)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制度
      警察出庭作证,往往会涉及一些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对于其自身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都会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对于出庭作证的警察及其主要亲属给予保护。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保护制度,特别注意事前保护措施的采取,如采用蒙面、变声等方式。此外,对于警察出庭作证产生的相关费用国家应当予以补偿。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该制度将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群英.警察出庭作证的合理限定[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17-121.
      [2]徐公社.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2):125-129.
      [3]樊学勇.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警察出庭作证"条款的设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7-20.
      [4]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何家弘,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283.
      作者简介:胡成俊(1988-),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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