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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发行权在网络坏境中的适用途径:权游北境之王

    时间:2019-03-30 03:19:4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已成为大众发行作品的新途径,传统的发行权已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由此需要对传统的发行权重新界定,以更好得与新形势接轨。  关键词:发行权;网络坏境;法律规制
      一、网络环境下发行权的概况
      发行权有狭义和广义的概念之分,狭义的发行权指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出售、或赠与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就是采用了狭义的发行权的概念;广义的发行权,即在狭义的发行权概念上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美国、韩国、德国等国家的著作权法就采用了广义的发行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中作品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从计算机的某一终端发往另一终端,作品的传播不再仅依赖于有形载体的移转。网络发行快捷便利,极大的节省了人力、物力资源,有利于作品的及时更新,也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除了网络发行不依赖于作品有形载体移转的特征外,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还有以下特点:第一、无地域限制。传统的发行要通过多方许可,网络发行则不然,只要存在网络都可以行使发行权的权利。第二,无表现性。传统的有文字、图片的表现形式,网络中皆以数字形式表现。第三、出版形式的数字化。传统的发行通过出书之类方式,网络中直接通过上传就可实现。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权的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 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限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说,在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包含着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包括"作品直接上网"、"上传"、"发件"等形式,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行使着同样的行为。
      1、"发件"、"作品直接上网"和"上载"可构成"发行"行为
      "发件"是指发件人直接向其他用户传送作品复制件,因此它毫无疑问符合"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要件。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发件人可以同时向众多用户发送作品。因此,"发件"行为完全可能符合"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要件。应当指出的是:传统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只有一次性地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才构成"发行"。因此,如果发件人分多次分别向不同用户发送同一作品,只要最终因此得到复制件的用户数量达到著作权法规定,分别进行的多次"发件"在整体上也应视为向公众提供了作品。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将作品直接置于,或上载至网络服务器供其他用户下载的行为,以及用户直接将作品转送至多个用户(用户数量满足著作权法的规定)的行为,均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用传统"发行权"调整这三种行为的唯一障碍,在于其不涉及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
      从"发行权"的立法精神分析,"作品有形载体流通"要件是前网络时代作品传播手段的产物。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在有形商品市场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是满足公众长久地阅读和欣赏作品需要的唯一途径。法律规定这一要件的目的是:使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作品复制件进入市场获得经济报偿。"发件"、"上载"和"作品直接上网"行为完全可以导致公众获取作品复制件用于长久保存,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对这三种行为作出授权、收取特许费而获利经济利益。因此,这三种行为具有传统发行行为的作用和功能。传统著作权法完全可以通过适当地扩大或调整发行作品的方式,而使"发行权"可以调整"发件"、"上载"和"作品直接上网"导致的网上发行。
      综上,"发件"、"上载"和"作品直接上网"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笔者将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网上行为统称为"网上发行"。
      2、"下载"和"浏览"不能构成"发行"行为
      "下载"、"浏览"与上述三种行为不同,一次"下载"或"浏览"所引起的作品传输方向是单一的和终极的,即文件只流向某一特定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它不可能导致作品被传至任何其他用户。因此,"下载"只能导致下载者本人得到作品复制件。即使是下载者对某一作品多次进行下载,其结果只能是下载者本人获得多份作品复制件,而不会使他人及社会公众也获得作品复制件。即使将"暂时性复制件"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件,获得这种复制件的也只能是浏览者本人,而不是其他用户。因此,"下载"和"浏览"并导致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可能构成"发行"行为。
      三、网络环境下发行权适用的法律规制
      网上发行作为一种全新的作品发行手段,具有传统发行方式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点,这些特点同时也决定了发行权在适用于网络环境中时的特殊性。
      1、对网络环境下发行权的授权需要著作权人特别作出
      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使得作品可在短时间之内得到大量复制,突破了传统发行权中作品发行数量相对确定的特点,也就意味着在网络环境下行使发行权,著作权人可就多提供的复制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若著作权人未意识到网络发行可能为他们带来的额外利益,在授予他人"发行权"时,未明确说明"发行"是否包括"网上发行",被授权人借"发行"必然包括"网上发行"并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必将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合理地为自己带来额外的利益。
      因此,著作权人授予他人发行权时,应明确此授权是否包括网络发行,若未明确说明是否包括网上发行,被授人无权进行网上发行。
      2、对网络环境下发行权的授权应包含复制作品的默示授权
      网络发行是在网络发行人保有作品复制件的情况下,在接收方的计算机中生成了新的作品复制件,这说明网络发行同时也是作品在网络中的复制行为。网络发行同时涉及到 "发行权"和"复制权"两种著作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理论,著作权人的各项专有权利可以分别授权和行使,被授予一项专有权利的人并不一定能够行使其他专有权利。但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不能简单的照搬此规定,否则可能出现著作权人借口只授予 "网上发行权"而未授予"复制权",阻挠被授权人进行网上发行。因此,著作权人授权他人 "网上发行"时,此授权应包含为完成"网上发行"而进行必要复制的默示授权,当然仅限于"网上发行"所必然涉及的复制。
      3、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不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为了缓和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产生的,其基础在于作品和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作品的复制件包含了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是有形物,受物权法的规范。传统著作权法理论认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不能妨碍商品的流通。因此,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 "发行权"的同时,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以达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二手书买卖合法的理由所在。作品在网络中的发行,结果是导致新的作品复制件的产生,有形载体并未移转,传统作品流通方式所考虑的著作权和物权的冲突性在网络环境中并不存在。因此,"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要紧随时代步伐,积极改进传统发行的缺陷,将网络发行的优势发挥出来,同时要更好的界定及变通法律对其的规制,为网络环境下发行权的推进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肖永平,岳为群.论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规则[J].载湘潭工学院学报,2000,(2).
      [3]金勇军,付滨中.发行权穷竭原则[J].法学,1999,(1).
      [4]新闻出版研究生系列教材编写组.中外版权法规汇编[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5]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朱明.发行权用尽规则研究[J].知识产权,2007,(1).
      作者简介:巨书娟(1986.12-),山西晋中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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