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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原则应如何应用 [论保险利益原则在FOB、CFR、CIF下的应用]

    时间:2019-03-30 03:19:3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一种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文以使用最多的FOB、CFR、CIF术语为例,列明保险利益原则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尝试为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保险利益;FOB;CFR;CIF
      序言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①但保险利益原则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下的适用常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本文即以此三种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下如何应用保险利益原则来做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一种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间的利害关系。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由此,必须确立保险利益原则来作为合理转嫁风险与赌博的分水岭。
      在海上保险法领域,由于海上运输风险较大,当事人一般都会对保险标的进行投保,而当事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等问题,是十分重要而实际中又颇有争议的。本文以下便结合FOB,CFR,CIF三个海运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在应用中会面临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FOB,CFR下的保险利益原则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界(2000规则规定以越过船舷为界),由买方办理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与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转让以及货物被拒收几种情况中具体应用的问题。
      首先,实践中,当事人经常选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卖方仓库起运时开始,至货交买方仓库时为止。但当保险事故发生在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前时,买方并未承担该货物的风险,便不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②而对卖方而言,由于保险是买方办理的,故其并不是被保险人或合法的保单持有人,所以尽管在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前其是有保险利益的,但也无法依据保险合同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造成了货物在装船前发生了损失,买方与卖方均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使得FOB和CFR价格下仓至仓条款实际上变成了船至仓。针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卖方可以自行投保货物从仓库至装上船区段的保险,(这种保险由于运输形式单一,风险较小,通常保费也不高)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其次,在FOB,CFR买卖中,买方往往不能及时了解货物装运情况,不利于其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因此,实务中买方为了能够在货物装船前及时投保,可能会委托卖方来订立保险合同,再由卖方把保单背书转让给买方,这就涉及到了保险单的转让效力问题。我们知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单可以经被保险人背书而转让,转让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的。但保险单通常是在装船后转让的,而装船后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也即保险利益由卖方转移至了买方,因卖方在转让保单时没有保险利益,故保单的转让无效。③此种情况下,卖方代买方办理的保险中可以写明被保险人为卖方自己,再由其等货物越过装船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这样装船前的货损卖方可以索赔,装船后的货损买方可以索赔。
      最后,来讨论买方正当拒收货物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在FOB,CFR贸易术语下,如买方拒收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为卖方所享有,风险也从买方又回转到卖方,而买方失去保险利益,并视为风险自始未转移。这种情况下,买方投保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因买方缺乏保险利益而自始无效,故买方无权再有效将其转让。④当然,最为合理的情况是买方在拒收货物之前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如果买方根据保险单取得了赔偿,而随后行使了拒收权,则其应将保险赔偿退回给卖方。卖方为了避免如此的损失,可以投保卖方或有利益险。或有利益是指由于买方拒收货物而产生的卖方对货物的利害关系,是一种可保利益。卖方若装船前投保了或有利益险,则可就被买方拒收且已遭受承保风险的货损向保险人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卖方或有利益险条款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
      三、CIF下保险利益原则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购买保险。在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之前的风险在卖方,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之后风险在买方,买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而此时卖方因不再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丧失了保险利益。
      相对于FOB和CFR,CIF术语因其由卖方负责保险和运输,故出现争议的情况较少,只要卖方投保仓至仓条款,则货物在装船之前发生货损,卖方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使卖方在货物发生灭失以后进行投保,只要在保险合同中加入已灭失或未灭失条款,且投保人可证明在投保时并不知货物已发生损失,则其仍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卖方也注意应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购买保险,否则其将面临在转让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并且当卖方如果为了基于信用证结汇等的需要,单独以买方作为被保险人时,则同样会产生在保险标的装上船之前风险尚未转移,买方因此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如果此时发生货损, 买方也将不能成功索赔。
      对于买方而言,货物装上船之后发生的货损,由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买方取得了货物的保险利益,并通过取得卖方背书转让的保险单而成为合法的保单持有人,享受保险单项下的权利。也即货物装船后发生损失,买方是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此外,对于货物装船前发生的损失,买方依据MIA1906第五十条也是可以成功索赔的,即CIF的买方在整个保险期限内均对货物拥有利益,如果投保的保险包含仓至仓条款,则如果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了相关的货运风险造成损失,买方都有权利向保险人索赔。因而可以说CIF价格条件下,仓至仓条款才真正保险仓至仓区间。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讨论了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具体分析了其分别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下应用时会产生的问题以及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分别有什么方法来解决等问题。
      实践中,作为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在使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考虑买卖合同及运输合同的相应问题的同时,也千万不能忘记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问题,因为其在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适用是不尽相同的。
      注释:
      ①吴百福.《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
      ②见姚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一点思考-论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载《当代法学》2007年11月总第126期.
      ③李二敏.《FOB、CFR、CIF 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载《商场现代化》2009 年总第570 期.
      ④见福步外贸论坛.http://bbs.省略/thread-420567-1-1.html.
      ⑤见梁秀伶.《W/W 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载《对外经贸实务》.2003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吴百福:《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梁秀伶:《W/W 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外经贸实务,2003
      [3]王大荣:《论我国海上保险中应确立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4]姚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一点思考-论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当代法学,2007
      [5]李二敏:《FOB、CFR、CIF 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商场现代化,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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