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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3)] 医疗损害赔偿规定

    时间:2020-02-20 10:33:2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事故鉴定;
    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76—03
    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
    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
    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
    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
    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
    (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
    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
    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
    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
    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
    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
    医疗损害责任险或者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
    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减轻医疗机构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③实现患者与医疗机构“双赢”。2000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保监委核准备案.就出台了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责
    任保险条款。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
    保险是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责任保险具
    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可以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
    增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能力,可以有效地避免受害
    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情况。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医
    疗责任保险的一种,医疗责任保险又是专家责任保险
    的一种(为论述方便,下文均以医疗责任保险论述)。
    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
    (如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因其服务的
    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④专家
    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又可称之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
    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pro.
    fessional S activity)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
    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⑤可见,专家责任保险以专家
    对其当事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专家责任保险为一个相对较为具有时代性的
    保险(modem type of insurance)o⑥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
    医疗职业保险.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
    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由保险公司
    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
    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险种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
    也可由医疗机构投保 ⑦
    1.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都与医务人员的
    医疗活动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医疗保险承保的是被
    保险人的身体和健康,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2)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医务
    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行为。医疗保险的风险责任
    则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前的身体健康
    状况。
    (3)医疗责任保险必须由医院等各种医疗机构集
    体投保(个体诊所只能投保个人医疗责任保险),以在
    投保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为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允许
    任何自然人投保,保障的也是被保险人自己。
    (4)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须经受害方向被保险方
    索赔并通过医疗机构才能获得赔偿金,保险人的赔款
    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相应补偿;
    医疗保险
    的赔偿却由被保险人直接索赔并归其所有。①
    【作者简介】武毅(1970-),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庭长.山西大学法学院2004届法律硕士。
    Tel:+86-359-2025125:
    E-mail:ycfywu@yahoo.com .ca, wy516688@sina.com
    ① 罗志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l期(总第214期)
    ② 穆书芹《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适用》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载于《人民法院报)20o4年4月10日
    ④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 W.I.B Enri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Sweet& Maxwel1.1996。P.80
    ( W.I.B End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Sweet& Maxwel1.1996,P.81
    ⑦ 参见宋敏《医疗责任保险功能分析》载于http://www.allbrighflaw.tom.crdyiliao/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2.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范畴.误诊误治是客观存
    在。有风险,就有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杠杆的
    作用及其风险转嫁机制,实现医疗保险承担的社会
    化。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从
    业风险。医疗机构出险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相关
    的问题,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患者获得保险赔偿,
    从而使医疗机构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
    业秩序的正常。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机构后顾之
    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务人员可
    以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
    高自身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市场
    竞争力。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出.受益的不仅是医疗机
    构.还有患者与医务人员。②其意义主要在于:
    (1)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目前大众越来越多地
    关注医疗质量、医疗纠纷等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特
    殊性.社会舆论倾向于相对“弱小”的患者是可以理解
    的。也正因为如此.当纠纷发生时.医务人员的权利往
    往也会受到忽视和侵犯,患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打
    砸医疗机构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建立一整套完善的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就能相对客观、公正、公开地处理
    医疗纠纷问题。避免了医务人员被误解和利益被侵
    犯。
    (2)保护患者的利益。一方面,如果有健全的保险
    制度,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则能最大限度地使患者得
    到赔偿,保障了患方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医疗诊治
    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医务人员为了自我
    保护而选择对自己最安全的保守治疗方案,甚至是不
    治疗.反而对患方不利。
    (3)符合社会保险的原则。医疗行业是个高风险
    的行业,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降低社会总风险,
    符合社会保险的目的。
    (4)符合社会利益。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属国有
    非赢利性质。随着医改的深入,wro的冲击,在可预见
    的未来中外合资、股份制以及私立医院将陆续出现,
    且比例会越来越高。如果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赔偿而
    破产.对其所服务的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则有巨大的
    影响.不利整体社会利益。
    在西方国家.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
    重要的业务来源.它几乎已与医生的职业责任融为一
    体,即没有医疗责任保险,医院或医生就不敢开业。如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市场上就有医疗事故责





    http://www.jininfo.eom/eont
    http://www.jininfo.com/contents/files/hewei.doc
    http://v~rw.jininfo.com/contents/files/hewei.doc
    李宪德《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载于http://www.allbrighflaw
    《医疗责任保险>载于http://liwenshen0513.51.net/1ws56.htm
    · 159 ·
    任保险、医师业务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保险、内科医
    生责任保险、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责任保险、护士及
    护理员责任保险、理疗师责任保险、美容院业务过失
    责任保险等众多与医务人员职业有关的险种.由于服
    务广泛,险种众多,医疗责任保险已独成体系,在法律
    制度健全和索赔意识高昂的国家有着广阔的市场.其
    中又以实行绝对责任原则的美国更为普及化.赔偿额
    也极高。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成了各国保险业尤其是
    责任保险业发展及其社会保障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完
    善程度的重要标志。③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伤亡而对患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
    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
    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
    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
    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值得注意的是.
    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
    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
    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
    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
    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
    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及其他事先经保险
    人同意支付的费用。④
    (4)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患者人身伤亡的赔
    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
    赔偿。⑤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危险,以被保险人因其工作
    疏忽或者医师业务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为限。故医师所为不属于其医师业务范围内的行为
    所造成的损害, 以及为犯罪行为而造成他人的损害,
    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所以,被保险人的赔偿
    责任如果系其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不诚实
    的行为(如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所导致的,则“医疗责
    任保险不能服务于这样的目的”。“当事人向作为被保
    险人的专家索赔,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专家责
    任还是属于专家责任保险(笔者注:医疗责任保险)的
    范围.依赖于索赔案件所查明的事实。索赔案件的事
    实为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若被保险人对当事人
    · 160 ·
    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足以认定被保险人的责任非
    专家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专家责任保险(笔者注:医
    疗责任保险)约定赔偿责任”。①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的确定具有索赔参与权.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抗
    辩与和解的义务.所以在患者对医疗机构的索赔的问
    题上.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抗辩与和解的立场,可能
    会与保险人的立场发生冲突,这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一
    大特点。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不予承保的法定情
    形之外.主要取决于保险单的明确约定。法定情形主
    要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行为(包括未构成犯罪的
    故意行为)。
    (2)战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灾等不可抗
    力。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的诊疗护理工作。
    (4)被保险人所从事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
    诊疗护理工作。
    (5)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
    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的诊疗护理工
    作。
    (6)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行
    为。
    (7)被保险人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
    的血液制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
    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8)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
    醉药品、医疗使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9)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
    与手段。
    (10)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
    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
    责偿付该项费用。
    (11)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②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用购买保险的方式转
    嫁、化解医疗风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③《规定》与
    《条例》的出台,无形中提高了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一步感到执业风险加大,缺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l11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乏安全保障。此种情势下,为降低风险,一些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无奈地选择了自我消极保护:能保守治
    疗的就不做手术;
    必须手术的,尽量选用安全度高的
    传统手术方法.避免用风险大的新技术⋯ ⋯尽管后者
    的疗效可能优于前者;
    这既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也
    制约了新疗法、新技术的应用,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
    展。在我国.医疗风险社会承担机制的建立和医疗责
    任保险市场的开发刚刚起步,为了更好地改变这一状
    况.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
    纷.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减少医疗纠纷对
    医院工作的干扰.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医疗责任保
    险险种.在北京、上海、武汉、深圳、江苏、云南等许多
    地方已经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④笔者从规范我国医
    疗责任保险的角度出发.纵观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
    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第50条
    规定了责任保险外.再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该法
    条文表述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这不能不说是一
    大憾事。在欧美地区,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
    乎高达100% .医疗责任保险几乎已与医生的职业生
    涯融为一体。⑤最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98条就对违反强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的行为后果做出明文规定,这为医事法律的修
    改完善提供了一个借鉴。所以笔者认为,医事法律应
    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的规定,在民事立法中
    也应明确民事赔偿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原
    则.建议在民法典修订过程中或者在《医疗损害赔偿
    法》的制定中应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做出相关
    规定.并在保险法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从而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
    结语
    笔者因工作关系选择了这一论题,但在写作过程感
    觉此论题甚大.且论文资料太少.虽然有些资料对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有所提及,但因涉及医学知识,
    都比较简略。所以笔者有些问题未敢涉及,如举证责
    任、因果关系、法律适用、医事纠纷仲裁制度、能否适
    用公平原则分担责任等问题。最终选择了几个审判实
    践中的突出问题与难点加以分析研究,文章吸收了学
    者一些有益的观点,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拙见,旨在
    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
    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
    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但文中有些观点还不很
    成熟.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完善。
    李宪德《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载于http://www.allbrig}ldaw.corn.en/yiliao/04/030303j.htm
    范又《医疗责任保险:谁为医院分担风险》载于http://fpon.cri.corn.en/773/2003—1-20/118@141507.htm
    同①
    《医疗责任加大催生保险需求》载于http://www.allb~ighdaw.corn.cn/yiliao/04/021105_2.htm
    (收稿:2004-7—13;
    修回:200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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