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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政府职能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时间:2018-12-23 12:50: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发,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及政府干预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以及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中政府功能缺失,结合国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经验,探讨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政府职能发挥路径的选择。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政府职能
      
      一、引言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的行为。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信息的集散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通过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更准确地讲。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广为传播,被市场参与者选择接受,进而影响其行为决策。无论是企业上市之初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还是中期与年底的定期报告,其主要是财务信息或是与财务信息有密切关系的其它信息,构成了证券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来源。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任何高效的证券市场管理体系是必须建立在一个完善而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状况令人堪忧。证券市场在其诞生以来,关于虚假财务信息披露事件层出不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无论从制度建设方面还是从执行效果方面均不尽完善,信息披露从内容上看: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充分、不完整;从质量上看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从时间上看信息披露不及时。如何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已经成为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及政府干预信息披露的意义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呈现出公共产品的形态。在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交易使得股东经常处于变动的状态,以至很难辨明公司的股东是哪些,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而也都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财务信息已经由“私有产品”演变为“公共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使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数量已经变得很多,甚至无法――辨认,此时如果再通过财务信息的交换双方订立契约的形式来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个性化的需求,对上市公司而言,这样做不仅不现实(存在巨额的交易成本),而且也不可能。因此,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以法规、制度、准则的形式来规定公司应当公开提供的财务信息――这种财务信息也只能是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共同需求的通用信息――便成为_种现实的选择。
      (二)政府干预信息披露的意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的公共产品属性,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财务信息质量较差就与此有关。一般认为,财务信息的供给和需求是制约财务信息质量的两个主要方面。财务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供给方不能从信息的供给中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甚至不能补偿信息的生成和披露的成本,所以信息供给缺乏创造需求、引导需求的主动性,甚至有可能为了降低成本,会尽可能地少披露财务信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般只求达到要求的最低披露标准),从而造成信息供给不足,无法充分满足用户的需要。再加之作为公共产品的财务信息,必然只能是为满足用户基本需求的通用信息,在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以及披露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的选择上都留有较大的“弹性”,从而信息生产者很有可能会保留而不愿披露反映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的财务信息。相反,一旦给信息用户造成损失,却又无法追究提供者的责任。从需求的角度看,财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属性使得财务信息使用者无法对信息质量加强监督,不利于财务信息质量的提高。作为公共物品,因其具有外部性,财务信息使用者“搭便车”现象使财务信息的供给在成本上得不到利益补偿。故会造成供给者不愿披露过多的信息,这就需要对财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任何信息需求者的监督行为如果导致了财务信息质量的改善,由此带来的利益所有信息用户都可以免费享受到,但付出的监督成本却只有发生经济监督行为的用户承担,如果都意识到信息用户的“搭便车”行为带来的“好处”,必然无人愿意主动实施监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干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政府职能缺失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具体规范,以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为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虽然逐渐趋于完善,但由于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导致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另外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为虚假财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被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使财务信息不公允。
      (二)监督不到位目前在股票发行和上市上,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而每个部门又在一定权限上划定工作范围。其中各部门之间在某些方面权责不清,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其结果造成一是权利重叠,政出多门。二是会出现权利“真空”地带。某些领域没有部门监管,也没有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在出现问题时,又相互推卸责任,这势必给会计舞弊留下空隙。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监督管理涉及证券、财政、税务、工商等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以及媒体舆论、公众等,但实际上除证监会明确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实行管理外,其他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没有明确的责任,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没有形成合力。而媒体舆论和公众的监督由于不属于强制力量,受到部分上市公司的轻视与敌视。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政府是财务信息的提供者;通过财政部门和证监会,政府又是财务信息的监督者;作为银行的管理者,政府是财务信息的使用者;通过政府审计,政府又是财务信息可靠性的保证者。政府同时身兼数职,既无暇顾及也使得企业行为缺乏相应监督。
      (三)惩处不力目前中国证监会主要课以警告和罚款,深沪两地的证券交易所主要以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处罚,很少追究管理当局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这些处罚的效果并不明显。罚款也还是股民承担,管理当局受到的处罚很小。公开谴责和内部批评对上市公司究竟有多少威慑力令人质疑。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制度逐渐趋于完善,但每年虚假信息被发现揭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低于造假行 为可能获得的收益,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四)管理执法不严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财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但现实中存在违规但没有受到处罚的行为却仍然大量存在,股市中财务信息披露为“大户、庄家”的操纵行为现象时有发生,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了违规行为,也客观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化。在执法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从而放纵了造假者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政府职能发挥路径选择
      
      (一)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大致包括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其中会计准则是核心,应完善会计准则及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和证监会应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尤其是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为达到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匹配的最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也应有层次性。定期报告应全文上网,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全面和有用的信息;摘要见报,提供给个人投资者简明扼要的信息。
      (二)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核心的财务信息披露监督体系 首先,注册会计师审计应保证完全独立,要采取有效措施,隔断注册会计师与各方的诸多联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可以尝试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库,由相关管理部门分不同档次在公司相适应的档次内随机抽取,委派审计。还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出面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真正成为维护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其次,强化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应切实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在审计工作中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依法执业、照章行事,自觉抵制外来的干扰,确保执业质量的提高;最后,通过定期的考核,促使会计师们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不断的更新知识结构,以保证高质量的完成审计工作。
      (三)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财务信息披露再监督体系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监管,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惩罚。
      (四)建立基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财务信息重点监控制度从现有的财务信息质量监管制度看,虚假财务信息发现通道是比较广的,如外部审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诉讼制度等。上述这些构成传统虚假财务信息发现机制的主要内容,是维护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中坚力量,但其运行成本是相当昂贵的。政府监管的主要功能即是监管机制的构建以及监督监管机制的有效实施,但无论是对事务所的抽查,还是对企业的抽查,其抽查范围都是有限的,成本也是高昂的。因此,要政府及时发现每一企业的财务信息失真是不现实的。因此,从提供更为宽畅的发现通道和最大限度降低发现成本的角度考虑,需要建立基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财务信息重点监控制度,虽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不可能具有政府审计或财务大检查的权利和功能,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标准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间接反映了被审计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高低以及是否存在财务信息虚假。如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往往财务存在着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此类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企业管理层、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落实等信息相关方面进行重点监控,有必要的要采取直接检查的方式。
      (五)建立异常财务信息的重点监控制度由于行业特色和企业经营的连续性,通常而言,财务信息会显示出行业的可比性和时间上的延续性,异常财务信息则可被看作预警会计信号加以运用。异常财务信息指某一企业的财务信息与同行业相比、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相比超常规的变化,对其进行监控与分析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倘若银行有系统完善的异常信息重点监控与分析制度且得到切实地贯彻执行,违法活动是较容易被及时发现的。基于此,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异常信息的“信号灯”预警系统和重点监管制度。如英国的金融监管局建立了银行对客户异常现金流动的上报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数据异常波动的检查制度。政府会计监管不是单纯靠增加工作人员就能尽善尽美解决问题的,重要的是如何选择重点监管对象和正确的方法。如果仅期望通过建立庞大的政府监督队伍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不仅成本高、收益微,甚至可能出现权力滥用以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谋。因此,在确定异常财务信息判别标准的基础上,政府财务信息监管部门可通过建立定量分析系统和现场检查制度来提高监管效果。
      
      五、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政府职能发挥的建议及其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其是否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那么投资者不仅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信任,而且也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怀疑,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上市公司的诚信是不可能孤立存续的,需要与之配套的社会环境。为此政府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二)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以及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发现后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要对违法乱纪者起到震慑作用。目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根源之一在于公司经理人员,特别是公司领导人对会计过程的非法干预,如果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因此,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责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使财务信息在法制的维护下反映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研究表明,监管机构对财务信息披露惩罚力度越大,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违规概率就越小。所以,加大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力度,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举措。具体措施有以下方面:首先,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其次,完善处罚机制,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尽管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有一系列规定,但没有能够彻底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别是以信息未披露的违规行为,占违规样本的主要比重;上市公司从隐瞒信息的行为中,获取未披露的利益。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如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从处罚实际效果的分析,可以直接地在资本市场上,降低上市公司的收益率,也意味着增加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达到有效处罚违规,阻止再犯的目的。从防止再犯的角度,加大处罚的力度。处罚的力度显然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存在正相关的关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实际效果研究系,即处罚的力度越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就越高。尽管各种信息披露违规,应视违规性质实施合适的处罚。但从再处罚的比例和内部批评的相关性看,处罚手段不力,不能有效的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也不能起到处罚的威慑力。因此,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最后,加强被处罚公司的治理,降低再处罚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公司治理的需要不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出自于公司的管理层,还是由于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对于上市公司讲,做出信息披露违规的决定,反映了公司在非对称信息结构的市场经济中,公司管理的不完善。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效益和成本的错误估算,导致了违规的行为。所以,要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管理素质,明确违规的成本和后果,将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行为,降低违规的处罚和再处罚率。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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