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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研究】 人身损害程度分级

    时间:2020-02-20 10:34:3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人体植入物和移植物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案件的报道也渐增多,
    与此同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身体概念的内涵变化和相关法医学鉴定等问题争议。本文对法律上身体的内涵和人体植入物、
    移植物损害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予以讨论。
    【关键词】植入物;
    移植物;
    损伤程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220—03
    Injury severity assessment in living body due to damage ofimplant and transplant.CHANG Yun-feng,ZHOUXiao—rong,
    DENG Zhen-hua.et West China School ofBasic Medicine and Forensic Sciences of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Chino,
    6JO0 j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and technique about implant and transplant,they are used more and more
    widely. there are more suits related to the damage of implant and transplant. This will lead to the chan ge in concept of body in
    law and dispute about assessment of injury severity in the living body、In this article we mainly talk about the concept of body in
    law and principles of the assessment of injury severity in the living body after the implant and transplant in body are damaged.
    【Key words】Implant;
    Transplant;
    Assessment of injury severities
    随着现代医学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
    更注重生活的质量,并通过各类移植或整形手术、康复
    治疗来改善体形、容貌或生理功能,因此人体植入物、
    移植物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
    案件报道日趋增多,但人体植入物和移植物损害的法
    律属性有时还存在分歧,是侵犯他人健康权的人身损
    害还是财产损失,目前学者们认识逐渐明晰 当植入
    物、移植物已完全融人人体密不可分,并替代相应的
    功能或体现相应的形貌时,从身体概念考虑可视为人
    体原有器官、组织或其部分,但法律和相应标准尚无
    明确规定。为此本文对相关理论问题和鉴定原则进行
    探讨。

    、移植物、植入物的概念和人体植入、移植的发
    展概况
    移植(transplantation)是将身体的某部分(如细胞、
    组织或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途径移到同一个体或另
    一个体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继续生活的方法。被移植
    的部分称为移植物(transplant)。在移植医学中,移植
    物不包括人工合成的高分子生物材料和各种金属材
    料在体内的应用,如人工皮肤、人工心脏瓣、镶牙、种
    植牙、各种人工关节及假肢。在生物医学工程学,这些
    人工合成的高分子生物材料和各种金属材料属于植
    入物的范畴。植入(implantation)是指一些细胞、组织、
    器官、某种物质、器件或装置等进入身体的动作或过
    程。植入的这些物质叫植入物(implant)。这些人体植
    入物、移植物与人体组织有不同程度的融合,而且不
    同程度地替代原有器官的功能。多数与人体融为一
    体,成为人体的一部分,保持和改善人体的外形和容
    貌,改善人的生理功能并完成人体一定的功能,有助
    于残疾者获得健康或改善行为能力,使其能够独立生
    活,改善畸形带来的不便,甚至能维系人的生命。
    随着生物工程学和医学的发展,人体植入物、移
    植物在提高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应用也越
    来越广。在材料科学和修复医学、组织工程方面,已研
    制出达到原子大小精度的新材料,在与人体细胞整合
    时将不露痕迹,如有功能的微观器件及其他结构通过
    原子范围的加工而成,将能与身体融为一体而不被排
    斥,这些新材料已完全与人体组织细胞有机融合,成
    为身体的一部分,此类材料的品种和数量越来越多。
    较常见的有:人工软骨、人工皮肤、生物人工器官等:
    [作者简介]常云峰(1973一),男,四川大学基础与法医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医临床学。
    Tel:+86-13084453499;
    E-mail:changyungfeng880@ 163.com。changyunfeng880@sina.com.
    [通讯作者]邓振华Tel:+86--28-85560528,E—mail:deng_zh85501553@163.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还有新一代假肢问世,假肢的运动功能与真肢差别愈
    来愈小.如肌电假手、电子膝关节、电子耳蜗、思维控
    制的人造手(移植神经末梢用来控制假肢)、骨植入式
    假肢(用人工骨与残肢的骨骼连接起来,再在人工骨
    的另一端安装假肢)。在移植医学方面,近十余年来新
    型免疫抑制药物的应用、组织分型能力的提高及外科
    手术的改进.器官移植术得以在世界各国广泛开展。
    人类已能进行皮肤、粘膜、脂肪、筋膜、骨、巩膜、角膜、
    肾、肝、心脏、肺、胰、肾上腺、脾、睾丸、胸腺、甲状旁腺
    及骨髓等多种器官组织移植。这些科学技术的发展很
    大程度促进了人体植入物、移植物的广泛应用。
    二、人体植入引起法律上身体概念内涵进一步拓

    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改善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
    同时.也必然引起了传统法律上身体概念的变化及相
    关的法律问题.如身体权、植入物或移植物损害后有
    关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首先涉及法律上对身体概
    念的认识。法学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
    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包括两部
    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法律意义上的身体
    具有完整性和完全性的基本特征.破坏了人体的完全
    性和完整性.就侵害了身体权.若同时造成人体组织
    结构破坏和(或)相应的功能障碍即侵害了他人健康
    权。在研究探讨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的人体损
    伤鉴定.首先要研究法律上身体内涵的变化,人体植
    入物、移植物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身体的组成部
    分,我们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判断。
    1.植入物等是否可以由普通人自由拆卸。若可以
    自由拆卸的.实际亦未与人体器官、组织融为一体.此
    类情况不能成为身体的一部分。如义眼、普通假肢、可
    摘义齿、接触镜等。不能自由拆卸的或某些植入物虽
    然亦可自由拆卸但要专业医学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
    操作规程进行.否则会造成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此类情况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如固定义齿、人工
    心脏、人工瓣、人工耳蜗、人工起搏器、人工喉、人工关
    节、人工晶状体等。从法律意义上也是身体的一部分。
    2.人体植入物、移植物与人体器官、组织的相容
    程度。当移植物、组织工程学中生物人工器官、人工组
    织植入人体成活。并发挥相应的功能.此时才能形成
    人体的一部分,如果移植物或生物人工器官、人工组
    织因排斥不能在体内成活或未能正常发挥其相应的
    功能,则不能认为是身体的一部分。如肾移植未成活.
    只能视为人体的异物。
    3.人体植入物、移植物在人体内的功能。移植物、
    · 22卜
    人工器官组织、假肢、假体或装置作为人体残缺部分
    的替代物.多数能恢复其部分功能或具有改善形貌作
    用等.如人工关节担负关节活动功能;
    人工晶状体肩
    负晶体凸球镜片作用。对非医疗手段或未发挥功能的
    植人物,则不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如体内遗留的弹
    片、手术器械、纱布等异物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
    三、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人体损伤程度鉴
    定原则
    身体是自然人享受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
    身体.自然人无任何权利可言。因此身体概念的变化
    直接影响法律上身体权的概念、人身损伤程度法医鉴
    定相关规定的变化。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人体部分
    的这些植入物、移植物就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人身体权
    的法律属性。因此.不法侵害所致植人物发生结构的
    破坏、功能受损,甚至出现危及生命和丧失再次移植
    或置换条件,应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在植人物、移
    植物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如果移植物、人工器官或假
    肢受到损害。是人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害,如何进行损
    伤程度鉴定.作者以为应掌握以下原则。
    1.人体植入物可由普通人拆卸的
    此类人体植入物不属于人身体构成部分。在法医学鉴
    定中.这些替代物的损坏应视为财产损坏。如可摘义
    齿、义眼、接触镜、假发、假肢的可自行拆卸部分等的
    单纯性损害。
    2.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替代原有器官、组织功能
    的程度
    对不能恢复或替代原有功能的移植物、人工器官
    组织、镶装、配置,虽然属于人体的一部分,不能“自由
    拆卸”,如睾丸实心假体、无功能的阴茎假体、乳房假
    体等仅在形貌和心理上起某些作用.并无原来的器官
    功能,在损伤程度鉴定时.须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
    体损伤后果或结局加重,损伤程度的评定相对减轻.
    不能等同于人体原有组织器官的损伤.按它们在人体
    中的作用、损害情况以及对人体损伤的后果进行鉴
    定。若单纯无功能的植人物、移植物损坏时.其损伤程
    度评定为轻微伤:如损坏后须手术复原则鉴定为轻
    伤。l2 而对于功能接近与原有器官组织的植人物、移
    植物损害应等同于原有器官损伤,如固定义齿.它是
    植入颌骨的人工种植体支持的义齿,通过骨性结合、
    纤维结合等方式与人体牢固地融合为整体,达到很好
    的固定效果。使患者的咀嚼率恢复到接近真牙的程
    度,此类义齿的损伤应当等同于真牙的损伤。人造血
    管的损伤,应与普通血管损伤一样进行评定。
    3.移植物、植人物损害后对人体功能的妨碍程度
    (1)危及生命须急救治疗者。如人工心脏起搏器、
    人工瓣、移植肾、心、肺、肝等,如果遭受到损伤,将迅
    速引起生命体征的变化,危及生命安全,须急救,建议
    按实际的损伤后果,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相应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例如某人位于下腹髂窝内的
    移植肾被他人击伤,导致移植肾破碎脱落坏死,须通
    过透析治疗维持生命,应鉴定为重伤。[3
    (2)影响器官部分功能者。

    第一,可合并严重的
    损伤或继发感染的,如脑室或脑基底池引流装置受
    损,当引起明显颅内压异常或继发颅内感染;
    人工喉
    的损伤或脱位引起严重通气障碍。上述植入物损伤
    后,严重影响人体功能,建议评定重伤;
    若仅须手术修
    复,则鉴定为轻伤。第二,对人体功能有一定影响,但
    不严重,常须择期手术修复,如隆鼻术植入的鼻垫、乳
    房假体、内脏器官的引流管(胸腔引流管、腹腔引流
    管、胆道引流管)、尿道支架管、骨折内固定器械(四
    肢、脊柱)等植人物遭受损伤后,常须手术治疗和复
    原,则鉴定为轻伤。第三,几乎不影响或仅短期影响人
    体功能的,如可摘义齿、义眼、导尿管、假肢的可自行
    拆卸部分和假发等的单纯损害,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范围。
    4.是否可更换、再植入
    鉴于植入物的特殊性,当损伤后若可更换重新植
    入.损伤程度评定要相对轻,不能重新植入导致该器
    官功能丧失者,应参照人体原有器官损伤评定。如人
    ·:;
    -X-医学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毒品;
    猝死;
    法医病理学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工晶体对白内障者复明有决定意义,植人人工晶体的
    损伤主要是暴力因素致晶体脱落、移位、变形、破裂
    等,对这类损伤,若可重新安装人工晶体则鉴定为轻
    伤.若无法安装人工晶体而导致失明则为重伤。还如
    在暴力作用下造成的人造关节损伤,单纯性人造关节
    损伤,可通过手术重新安装,此种情况可鉴定为轻伤;

    在人造关节损伤的同时伴有骨骼、关节面等损伤,因
    损伤而无法重新安装,造成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可鉴
    定为重伤。乳房假体的损伤,直接暴力可使假体破裂
    或溢漏,其后果必须手术取出假体及残留在乳房内的
    硅胶,其损伤程度可鉴定为轻伤;
    如损伤小,损伤后可
    以行假体材料补充,隆乳手术可基本恢复外形者,可
    鉴定为轻微伤。

    人工耳蜗在暴力作用下发生损坏,
    若是单纯耳蜗损坏可以重新置换者,考虑到手术的复
    杂性,认定为轻伤;
    如严重者不能再安装人工耳蜗而
    造成耳聋不能康复者,以重伤认定。
    参考文献
    [1] 劳为德.修复医学与组织工程[M].第1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科技出版中心出版。200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课题终极稿)[J].法医学杂志,2004,20(1):59~64,SI~
    s4
    [3] 肖明松.人体植入物与损伤程度[A].见:邓振华,陈国弟.法医临床
    学理论与实践[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140
    [4] 胡华子,陈阳,邓振华.外伤致乳房假体破裂的法医学鉴定(附1
    例报道)[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10(2):112~114
    (收稿:2004—12—02;
    修回:2005-05—18)

    相关热词搜索: 人体 移植 损伤 损害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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