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美文 > 正文

    [青年法苑浅析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假释制度

    时间:2019-04-14 03:30:5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假释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当前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着假释适用率偏低,立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假释书面审理不公开、透明,违法率高,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缺乏有效的监督考察等问题。因此,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假释考验期中的监督机制,重视人格调查制度,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从而从整体上扩大假释的适用,实现罪犯由监禁状态向社会良性回归,最终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关键词:假释制度;假释条件;监督考察;再犯预测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
      1997年《刑法》第81条至第86条分别规定了假释的对象以及假释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排除条件、程序性条件以及假释的撤销等内容,对假释适用的对象,办理的程序,考察的机关,刑期的计算,假释的撤销等也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对不得假释的情形。另外还规定了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适用特殊情况的假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法典中涉及假释的若干术语进行解释,使假释制度日臻完善。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无期徒刑罪犯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假释;假释实质条件表述为“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禁止累犯及故意杀人等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假释;对假释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完善撤销假释规定等。《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规范了假释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有效地防止了被假释罪犯的放任自流现象,也为加大假释工作力度,创造了条件,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假释制度的完善。
      二、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假释适用率偏低
      由于假释制度的优越性,不少国家都保持了较高的假释适用率。纵观其他发达国家,假释比例一般都在30%-70%,并且呈持续稳定上升趋势。同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假释率则显得过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据统计:1984-1991年,假释率为0.55-0.62%[1],1992-1994年,假释率分别为2.3%、2.66%、2.22%。[2]1995-2003年的假释率分别为:2.3%、2.68%、2.93%、2.07%、2.13%、1.63%、1.39%、1.34%和 1.41%。[3]可见,这20年来,我国假释适用的比例最高的也不过是2.93%(1997年),同国际假释水平相比较,假释适用的比例非常低。我国大多数省份的假释比例一直在 2%左右徘徊,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我国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
      (二)立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
      1997年《刑法》假释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实践中,对“确有悔改表现”不好把握,因为悔改是主观的问题,很难进行判断,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也可能表面上接受而心里抵抗。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是要求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没有违法行为发生、不会再重新犯罪,或者是丧失作案能力的,如老年犯或有残疾的,其防范风险标准明显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在适用假释的过程中,实践中仍缺乏可操作性,对“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情形不好把握,经常会出现符合假释条件的犯人没有被假释,而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却获得假释,这样就极易造成重新犯罪与不良的社会影响,且与假释的目的及刑罚制度的特殊预防功能背道而驰。
      (三)假释书面审理不公开、透明,违法率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假释的规定不明确,存在不少缺陷,再加上缺乏监督,导致假释、开释混乱,违法违纪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实际成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假释申请做书面审理。法院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真实改造情况不了解,仅是凭监狱呈报的书面材料而进行判断,这种书面审理方式,也不对外公开。法院对假释的案件不须开庭审理,仅是通过审查监狱呈报的材料且很少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程式性很强,很难做到准确把握假释的条件,并且也不能做到科学、公平。由于假释的呈报程序、裁定程序缺乏监督,使执行变更中的腐败问题难以遏制[4],监狱执行机关对假释案件的公示也仅在监狱内部,事实上是剥夺了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家属的知情权,检察机关的参与也是事后监督,社会大众更无法得知罪犯是否呈报假释的信息。在听证过程中,也仅是其他部分罪犯能够参与听证,且听证易流于形式,对罪犯没有真正起到教育作用。
      (四)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缺乏有效的监督考察
      我国刑法将被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监督和考察权交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假释人员监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加之现在地方公安机关警力人员不足,工作任务量大,实际工作中有的甚至在假释考验期内都不曾与被假释人员接触过,而很难对被假释人员在考验期内的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和考察。目前我国正处于对假释的发展和完善阶段,作为社会最基本单位的街道和社区,对罪犯假释期间的预防和矫正犯罪的能力还很薄弱,假释的监管措施难以落实。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从思想上解放,真正转变观念
      我国目前对假释性质认识上的偏差,是导致假释适用率低、适用面窄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我国假释的撤销由司法部门决定,被假释罪犯没有申辩的权利,服刑人员被动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转变假释观念、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假释的性质才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为了更好的适用假释,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我们拓宽思路,转变观念,大胆适用假释,不怕担风险;同时,也要秉持假释权利说为理念,提高工作能力。
      (二)在立法上将假释的实质条件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实践中应将其具体化。认定申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可以从主观及客观两方面进行。主观方面,包括申请假释罪犯的个人情况、文化程度、捕前职业、悔改表现、对所犯罪行及法院判处刑罚的意见和态度,改造后的思维方式。客观方面,就是申请假释罪犯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包括赃款的返还、附加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接受教育改造、回归社会的生活保障等内容。因此应修改、完善刑事立法,制定一系列明确的、健全的、便于操作的假释规定。   (三)审理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在我国,各省关于假释的呈报条件、程序有不同的规定,监狱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的罪犯奖惩考核办法,适用统一的尺度、标准,保证奖惩的公平。在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规定假释作为应当听证的案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通知当地驻监检察机关参加,并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监狱考核方法是否公平,呈报假释是否公示,其他犯人对呈报假释的想法等进行调查。将罪犯的假释过程置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使司法公正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听证过程不仅应有被害人参加,还可以邀请执法监督员、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参加,有助于从正面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有助于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强化执法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四)完善我国假释考验期中的监督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假释的罪犯,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假释的罪犯回到社会上其家属和周围群众与之接触最多,最了解假释犯的实际表现,发现异常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对假释犯建考察档案,定期听取假释犯的报告,定期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了解假释犯的实际表现,对假释犯的学习工作交友进行考察监督,发现假释犯有思想变化和异常活动时及时进行教育引导,提出警告,避免其重新犯罪,促使其成为合法公民。
      对假释犯的监督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为总结经验,提高假释案件的质量,也可以定期对假释的罪犯进行回访,可以与负责监督的公安机关进行座谈,向协助公安机关对假释犯进行监督的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进行调查,也可以与假释犯本人进行交谈,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其进一步帮助教育。
      (五)重视人格调查制度,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
      再犯预测是犯罪预测的一种,是依据制约个体犯罪的社会、生理和心理等因素,估计和推断犯罪个体在刑满释放或假释之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程度。[5]这实质上也是对假释罪犯是否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而且是一种极其严格的预测。我国有必要建立再犯预测机制,从而准确把握假释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考察、评定和检验标准。以改变我国目前假释制度存在的假释适用率低的问题、以及假释适用条件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也需要对再犯预测给予更多的关注。首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罪犯实际情况,重视人格调查,进行假释前预测。调查工作应当将对罪犯主观因素的检测与对客观影响因素的估量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科学评估体系。其次,在对体现再犯可能表征方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再犯预测量表。再犯预测表主要用来测定罪犯的改造质量水平,通过预测评估来确定罪犯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来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假释。再次,对假释考验期内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及遵守监督行为规范情况进行动态预测。采用跟踪调查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评价,根据其遵守规范的表现、社区矫正的表现、就业状况、家庭状况、人际交往等情况结合以上预测方法进行综合考察、再犯预测,评定其假释继续进行或缩短考验期或撤销假释重新回到监狱服刑。
      注释:
      [1]李均仁:《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04页。
      [2]袁英肖:《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载《监狱警官论坛》1997年第3期,第22页。
      [3]白泉民主编:《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140页。
      [4]吴建平、牛正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第4-5页。
      [5]周国强:《论假释适用中的再犯预测》,广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第74-75页。
      参考文献:
      [1]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白泉民主编:《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3]【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王凯隆、李林东著:《浅议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
      [6]武玉红:《论监禁刑变更执行的模式完善—以假释的适用为视角》,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10期。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00;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00)

    相关热词搜索: 假释 浅析 完善 青年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