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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时间:2019-04-14 03:30:2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高校时有发生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其原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其中客观方面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自然原因是次要的,社会原因包括国家机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等是主要的原因。对高校职务犯罪采取的对策有国家宏观的和高校自身微观的。宏观方面国家可以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微观方面高校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贯彻国家政策配合国家进行反腐建设。反腐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实现高校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使高校领导队伍充满活力。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原因;对策
      
      正文内容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校时有发生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3件297人,占同期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15%和4.61%。[1]另外,从河南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况来看,2006年以来已立案查处高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6件80人,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41件,县处级以上要案33人,厅级干部6人。[2]那么被誉为“象牙塔”的大学为什么会屡屡发生职务犯罪的想象呢?这其中的原因不得不令人深思。
      一、我认为高校职务犯罪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 高校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
      高校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其中自然原因指基因遗传、个人外貌、身体状况等。如人体的甲肾上腺素、血清素与人体情感变化有直接关系,因此,内分泌异常也有可能影响人的行为甚至是犯罪。当然,自然原因是次要的,主要的原因还是社会原因。社会原因包括:
      (1)国家机器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制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漏洞的存在使得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刑罚不够严厉不足以威慑社会成员。刑罚具有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感化功能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刑罚的的威慑功能,是指刑罚具有使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畏惧而不敢犯罪的作用。[3]预防善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是刑罚的目的,但是刑罚功能和目的的实现有待于适宜的想法的制定:如果刑罚不够严厉就不足以威慑社会成员,过于严厉的刑罚又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就是受我国传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思想影响,有些高校高校领导违法后只是被责令改正又不严格监督其执行,在法律适用上难以真正做到人人平等,使得犯罪分子愈发胆大妄为。
      其次,高校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权力过于向上集中,同时受教育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需求,资源短缺,这为控制教育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谋利机会。当前,大部分家长都比较重视孩子的教育,社会上还有一个“再穷不能穷了孩子”的口号,个别家长采取所有可能的办法让孩子上大学,这就给高校领导在工作中受贿的机会。
      高校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以及人事管理和干部选任中存在的漏洞为高校领导职务犯罪提供职务上的方便。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使其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表现为:监督措施的缺位;高校内部监察、审计机关的局限性(人员的任免和经费办公条件与其他职能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其履行监察、审计职能的独立性);纪检部门人员匮乏,部分领导工作负担重;高校自主办学较为自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较少干涉。
      再次,是高校行政管理的弊端。1991年1月1日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高校管理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谓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指凡属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如办学方向、发展规划、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均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校长根据党委决策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4]大学的办学目的决定了大学应该是探索科学、培育学术型人才和实践型人才的地方,各类的行政管理活动都是为了保障办学目的的实现。我国高校目前管理结构的设置、干部任命都是比照党政机构的形式,学校高级领导都是由上级任命,管理模式主要是科层制,层层对上级负责,造成了官本位思想在高校泛滥。[5]大学主体本应是科研人员,行政人员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但现行我国高校的行政人员往往成了支配学校的核心,是支撑大学的真正主体,指挥着教学科研人员。
      最后,是由于我们发髻教育的乏力,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改造高校领导干部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2)家庭因素的影响。例如从小家庭贫困、父母的教育或者自小失去双亲等等,这些都能对一个人的心理成长造成很大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犯罪。
      (3)权力天然的具有导致腐败的可能性。权力具有强制性,同时权力的作用范围又十分的广泛,这就使得权力可能导致腐败。
      (二)高校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
      (1)部分高校领导干部崇拜权力、思想腐化,他们想方设法得到权力,然后又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私利,“权钱交易”占据了他们思想的主要部分。
      (2)犯罪人的侥幸心理。犯罪就是一场博弈,刑罚不够严厉、法律存在漏洞增强了他们赢得这场博弈的信心。因为法律存在漏洞、刑罚不够严厉,他们犯罪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小,犯罪所得的利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的比例就越大。只有犯罪人在内心,建立希望达到结果的“模式”的追求大于不安、恐惧的心理,即物质、精神上的需要的满足带来的喜悦,大于内心的恐惧出现的冒险、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犯罪目的才能真正确立。[6]他们认为犯罪很可能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当企图满足个人的非法欲望,或企图用非法手段来满足个人的某种欲望时,就形成了犯罪动机。个人欲望在意次次的满足后无止境的增强就由量变引起物变,变成了贪欲。在贪欲的驱使下不断进行犯罪活动。
      (3)高校领导干部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一个人的世界观是其个性倾向及社会态度的核心,并对其所有的心理活动起支配作用。反动的世界观和信仰对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起十分重要的促进和加固作用。[7]同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倾斜,陷于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泥潭当中,不懂得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在生活中产生不正当的需要。需要是有机体,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需求的反映,是激发人的积极性,推动其意志活动的动力。[8]个人需要与欲望无止境的发展,脱离了客观现实条件;个人不合理的需要长居于优势地位,使得个人需要处于社会需要的对立面。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常常产生强烈的犯罪动机,驱使主体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4)法纪观念淡薄。高校领导虽大多数是高级知识分子,但有一部分法律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产生了知法犯法、懂法而不守法的现象。
      二、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对策
      既然明确了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那么就不难找出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对策。由于高校职务犯罪原因有来自社会和个人修养,那么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对策就有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方面,是指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改革相应的制度,实行相应的政策等来形成一个反腐长效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微观方面,是指高校和高校成员个人采取相应措施贯彻国家反腐政策,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一)宏观方面国家针对高校职务犯罪应采取的反腐政策。
      (1)完善法律制度,严密法网。
      首先,可以针对全国各行各业的职务犯罪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法律。当然,这有赖于法律学者对职务犯罪的系统研究以及国家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
      其次,可以学习西方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公务员范围及其广泛,包括:行政系统的公务员、政党系统的公务员、权力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政治协商会议系统的公务员、审判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检察机关细听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公务员。[9]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我认为可以吸收财产申报制度的精髓加以改造应用,即将公务员按权力大小和级别不同进行分类,级别较高或者虽然级别不高但权力较大极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公务员严格实行财产申报,而对于级别较低且权力较小不易产生腐败或即便腐败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公务员在实行财产申报过程中可以适当变通。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要打破我国“财不外露”的传统思想束缚,关键要对公务员财产状况进行严格保密,非经法定程序或者非达到有查询的必要时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随意查询,同时还要把查询权严格限于某个机关如纪检部门行使。
      再次,修订刑法,加强职务犯罪的惩办力度,增加必要的罪名但是要有一个度,一个法治国家不能仅依靠刑罚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刑罚只是最后手段。
      最后,可以试点实行高校高级领导聘任制。按照需要设置岗位,各个岗位都应竞争上岗,按照岗位聘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任期和应聘的条件,使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处于不断更新中,充满活力。
      (2)改革高校权力运行机制。按照权责相符的原则明确划分权力范围,严格实行党政领导问责制。适当分解高校权力,不宜使权力过分集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分开,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有关学术方面的权力,行政系统不宜过分干涉。同时在保证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可以适当授予各院系自治权力。
      (3)改革高校的行政观念,保证行政服务于教学与科研,保证学术权力的充分行使,保障学术组织的行政地位。
      (4)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审计、监察机关的独立性。高校审计、监察机关宜直属于上一级主管的政府行政部门,其人员的任免、经费、办公条件的改善等应由上一级主管的政府部门负责,彻底切断高校审计、监察部门与本校其他职能部门的物质联系,保障其独立行使审计、监察权。根据高校纪检部门人员匮乏的问题配齐高校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高校二级纪检部门建设,减轻纪检负责人的工作负担以实现其对本级行政权力的制衡。
      (二)微观方面高校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建立高校内部权责划分机制、党政分开、明确党政职责划分,实行民主决策制,充分利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
      (2)严格实行校务公开政策,特别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要加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如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采购、考试招生、审理审批、教学教务管理、财务管理认识管理等。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公开,可以采取会议、公告、布告等形式,还可以在校园局域网内公开,便于师生监督。
      (3)加强法纪教育,在党的基本理论、党的优良传统、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党的纪律等方面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不愿也不想去犯法。
      (4)加强学校自身的监督。首先,纪检部门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提高反腐水平,对学校用人不正之风和其他不良作风要坚决予以纠正。其次,要加大监督途径的宣传,加大对反腐建设宣传,教育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监督,使领导干部不敢也不愿去腐败。再次,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管力度,包括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最后,要拓展廉政建设渠道,鼓励社会群众参与反腐建设。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
      ①可在学校主页设立反腐论坛,让广大师生有个监督平台,又能解除师生担心犯罪分子事后报复的后顾之忧。
      ②设立网上举报信箱,方便师生举报。
      ③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专员维护和更新网站,对广大师生群众的有力举报一一认真审查,并给予答复,公开各点举报信箱举报信的数量及审查处理情况,增强师生举报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在网上公布学校领导廉洁自律的情况。
      (5)建立干部激励机制,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领导干部也需要激励。根据领导干部定期考核结果,给予考核优秀的领导干部充分精神肯定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激励,增加其工作积极性;给予考核结果不良者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乃至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要教育师生个人充分珍惜民主权利,自觉正确行使自己权利,积极参与反腐斗争。
      总之,反腐建设是我国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在反腐建设过程中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不断改革不完善的制度,修改不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实现高校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使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充满生机活力。
      注释:
      [1]璩静 黄深钢 百名校长检察长共商预防高校职务犯罪新思路(08/09/09)[EB/OL]http://www.省略/public/detail.php?id=320673&k_title=高校职务犯罪&k_content=高校职务犯罪&k_author=
      [2]吴倩 河南高校腐败3年查了56件将构建高校惩防体系(09/11/05)http://www.省略/public/detail.php?id=379858&k_title=高校职务犯罪&k_content=高校职务犯罪&k_author=
      [3]齐文远 刑法学 [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54
      [4]孙晓峰 朱守良 高校领导体制与干部管理[Z]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14-15
      [5]李福华 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239
      [6]罗大华等 犯罪心理学[Z]北京:群众出版社,95
      [7]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教研室 犯罪心理学研究[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378
      [8]罗大华等 犯罪心理学[Z]北京:群众出版社,70
      [9]罗豪才 湛中乐 行政法学(第二版)[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3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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