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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伤睾丸萎缩【外伤后肾萎缩医疗纠纷的思考】

    时间:2020-02-20 10:31:2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病人腹部外伤后,诊断为腹内闭合性损伤,紧急手术后确诊为肝门裂伤,肝肾韧带、肝结肠韧带撕裂伤,后腹膜血
    肿。经治疗好转出院。八个月后复查时发现右肾萎缩。患者认为其肾萎缩与医疗行为有关,要求医院经济赔偿。经司法鉴定
    确认,病人右肾萎缩、功能受损与医院的诊疗失误有关系。法院判决认为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从本案中接
    受深刻教训,认真书写病历,完善注意和告知义务。同时作者在讨论时还提出,司法鉴定不能完全代替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在
    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对本案还应当考虑医疗水平原则和病情紧急性原则。
    【关键词】外伤;
    肾萎缩;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6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55—03
    诊疗情况
    李某,男,28岁。2001年9月23日被机动三轮车
    撞倒后轧伤腹部,收住某市中医院(县级,以下同),当
    时感到腰腹部剧烈疼痛。查:T36-3℃ .P80次/分.R 18
    次/分,BP120/75mrnHg。痛苦貌,被动体位,腹软,脐
    平面压痛,肝区叩痛,肝未触及,肠鸣音低.无移动性
    浊音,脊柱压痛,未及骨折感,腰椎CT扫描未及异常。
    临床诊断:腰腹闭合性损伤。2001年9月24日9时40
    分,查腹肌紧张,有压痛及反跳痛,以右下腹为主,经
    腹穿抽出不凝血。B超示:下腹部有少量液性暗区.符
    合腹内闭合性损伤。行剖腹探查术。手术经过:切开后
    鞘及腹膜,见腹腔内较多积血,吸出积血后.探查肝结
    肠韧带撕裂,右侧腹膜大血肿,延长切口后加右侧缘
    下切口,长约6 cm,见肝肾韧带撕裂.较多渗血,探查
    胆、脾、胃、小肠、结肠、膀胱未见异常,拟行撕裂伤修
    补术⋯ ⋯术后诊断:(1)肝门裂伤;
    (2)肝肾韧带、肝结
    肠韧带撕裂伤;
    (3)后腹膜血肿。术后10天拆线,部分
    切口愈合差,经换药而愈。多次要求做CT复查,医生
    认为不需要做CT。2001年10月28日去某市医院(县
    级,以下同)做CT,复查肝撕裂伤手术后愈合情况,CT
    报告为肝脏愈合良好。扫描层内两侧肾脏未见异常。
    2001年11月8日出院。2002年6月6日在某市医院
    复查,B超显像报告:左肾大小形态正常,右肾区可及
    4.9 cm×3.1 cm的非均质回声区.边界不规则。考虑:
    右肾萎缩。20o2年6月7日某省医院二维及彩色多普
    勒超声报告:右侧肾脏体积缩小.大小为1.7 cm x 4.2
    (3//1。2002年6月10日某省放射性核素显像报告:提示
    左肾功能大部分正常,右肾功能重度受损。某省医院
    门诊证明:右肾萎缩.右肾功能重度受损。预计需行肾
    切除术、有关检查及手术费用约计1万元;
    可行肾脏
    移植术,费用15万元。李某拿着诊断证明和有关检查
    报告,把市中医院和市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右肾萎
    缩与市中医院手术有关.要求做CT检查.医生拒绝做
    CT,不能及时发现右肾病变,导致了右肾萎缩;
    市医院
    做CT,右肾已明显萎缩,还报告双肾未见异常,使右肾
    更加失去治疗机会。要求经济赔偿。从此引发了长达
    3年的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患者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人员认
    为:
    1.李某被机动三轮车撞倒后,因腰腹剧痛入院。
    人院后为尽快明确诊断.拟定治疗方案,在腰椎CT排
    除了脊柱外伤情况下。应考虑其他脏器外伤的可能
    性.如肾脏位于腰部脊柱两侧肾窝内,腰腹部较大外
    力作用较易伤及。因此应做腹部检查,了解肾是否创
    伤.肾皮质是否完整,腹部血肿的大小、血肿与周围组
    织的关系及其影响。同时,了解其他脏器有无损伤,为
    诊断提供依据。
    2.术中探查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时,应寻找
    出血原因.大血肿对周围组织器官的压迫情况,周围
    组织及器官是否合并损伤,这些都是探查不能忽略的
    问题.不能仅满足于有无血尿及B超的检查,否则就
    【作者简介】张关生(1953一),男,汉族,山东肥城人,本科学历,主任医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从事医疗纠纷的研
    究。Tel:+86—538-3212864—3062 :
    Email:Zgsaz@126.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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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留下不可弥补的过失。
    3.根据受伤部位及术后对脏器情况了解,伤者术
    后要求做腹部CT检查,并不过分,起码将获取的资料
    可与今后的检查做比较分析,为临床提供有价值的资
    料和诊断信息,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4.市医院CT片上观察,右肾大小、形态与左肾对
    比有明显差异.应将这一检查信息如实提示给临床,
    由临床决定是否进一步检查诊断,防止病变进一步的
    发展。
    综上所述:市中医院,术前未做必要的检查、术中
    探查不到位与右肾萎缩之间有部分过失;
    市医院有少
    部分过失。
    市中医院和市医院不服以上鉴定结果,向另一司
    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1.根据病历及有关资料,被鉴定人李某目前有肾
    萎缩,右肾功能重度受损应予认定。经多次检查分析,
    这一后果可以排除为先天因素所致。
    2.李某被机动三轮车撞倒后,因腰腹疼痛入院,
    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腰腹闭合性损伤,复查B超示下
    腹少量液性暗区后,诊断内脏破裂,行剖腹探查术,术
    中探查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时,应当弄清出血原
    因、血肿对周围组织器官压迫情况、周围组织器官是
    否合并损伤等,但据有关材料,手术者未对血肿采取
    任何措施,之后也未对血肿有关情况做进一步检查,
    在2001年l0月28日外院CT反映右肾有问题时,也
    未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这是诊疗过程中的失误,与
    李某右肾萎缩、功能受损这一后果有关系。
    3.2001年l0月28日市医院CT片已反映出李某
    右肾大小、形态与左肾有明显差异,但检查报告却诊
    断两侧肾脏未见异常,这对患者进一步检查治疗、防
    止病变进一步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4.李某目前左肾功能良好,暂不需进行移植,今
    后病变情况应根据其肾功能变化等确定。
    结论:中医院的诊疗失误与李某右肾萎缩、功能
    受损有关系:市医院CT检查报告对李某的诊疗有一
    定的不利影响。
    法院审理
    市法院(县级,以下同)经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司
    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书在排除先天性因素导致原告右
    肾萎缩的情况下,认定中医院诊疗失误与李某右肾萎
    缩、功能受损有关系,应认定原告要求中医院赔偿的
    理由充足,对其要求中医院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市
    医院在给原告做CT检查后,在CT片上原告左肾和右
    肾有差异的情况下,报告两肾无异常,鉴定书认定,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4期)
    医院CT报告不够准确,对李某的诊疗有一定的不利
    影响,但原告是在中医院就诊治疗的,中医院对其诊
    疗失误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
    市中医院在该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
    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7 541.60元;

    市医院对其CT报告不够准确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
    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 282.4元。
    机动三轮车车主的赔偿,李某在出院后已立案处理。
    中医院不服以上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市中医院、市医院)的
    医疗过失行为与被上诉人(李某)右肾功能受损具有
    相当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
    采信,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健康权,应承
    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的判决。
    讨论

    、几点深刻的教训
    本案例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
    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对举证
    倒置还很生疏,因此,在治疗行为中还存在随意性和
    非程序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进行告知或者告知不充分。患者被机动三
    轮车轧伤后,神志清楚,其母也在身边,应当向病人告
    知病情,如果不便向病人告知,也应当向家属告知内
    脏破裂的后果、手术的风险、手术中的并发症以及预
    后情况.取得病人家属支持和谅解。但是在实际工作
    中,医生没有向家属及病人告知,患者的正当权益受
    到了损害,甚至病人提出做CT复查,也遭到了医生的
    拒绝。无奈,病人在没有取得医生同意的情况下,到其
    他医院做了此项检查。CT反映右肾有问题时,也未采
    取相应的诊疗措施。8个月复查时,发现右肾萎缩,导
    致医疗纠纷发生。
    2.病历记载治疗情况不全。患者入院后.查腹肌
    紧张,有压痛及反跳痛,以右下腹为主,经腹穿抽出不
    凝血,B超示:下腹部有少量液性暗区,符合腹内闭合
    性损伤。医生认为手术指征明确,行剖腹探查术治疗。
    手术过程中.见腹腔内较多积血,吸出积血后,探查肝
    结肠韧带撕裂,右侧腹膜大血肿,延长刀口及增加刀
    口.见肝肾韧带撕裂,较多渗血,探查胆、脾、胃、小肠、
    结肠、膀胱未见异常,拟行裂伤修补术⋯⋯ 术中探查
    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时,病历中没有把出血原
    因、血肿对周围组织器官的压迫情况、周围组织器官
    是否合并损伤、血肿的体积、血肿的张力等病情,为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4期)
    么对血肿没有实施处理,CT反映右肾有问题时,为什
    么没有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等治疗意见在病历上记
    载。因此司法鉴定认为右肾萎缩与医疗行为过失有因
    果关系。
    3.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患者住院1个月后,要求
    做CT了解受伤部位及术后脏器的情况,但医生拒绝
    病人这一要求。作者认为伤者术后要求做腹部CT检
    查,并不过分,一是起码将获取的资料可与今后的检
    查做比较分析,为I临床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诊断信
    息,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二是明确诊断防止
    医疗纠纷的产生,有保护自己的作用;
    三是增加医院
    经济收入。但医生忽视病人权益,损害医院利益,最终
    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二、司法鉴定不能代替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人员根据病历及有关资料,认为术中探
    查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时,应当弄清出血原因,
    血肿对周围组织器官的压迫情况,周围组织器官是否
    合并损伤等,手术者未对血肿采取任何措施,之后也
    未对血肿有关情况做进一步检查,这是诊疗过程中的
    失误,与李某右肾萎缩、功能受损这一后果有关系。医
    生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为什么没有处理?作者认
    为:李某外伤后,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机构有关医护诊
    疗常规、规范,尽职尽责认真积极地接诊、检查、治疗,
    没有延误病人的病情。手术中医生为什么对血肿没有
    处理,病历中没有记载,但从手术记录中可见一斑,
    “切开后鞘及腹膜,见腹腔内较多积血,吸出积血后,
    探查肝结肠韧带撕裂.右侧腹膜大血肿.延长切口后
    加右侧缘下切口,长约6 cm,见肝肾韧带撕裂,较多渗
    血。”患者内脏损伤面积较大,出血之多,病情危重,如
    果进一步处理腹膜后血肿,就会有生命危险。医生根
    据病情和医院现有的技术状况.选择保护患者生命是
    对的。如果不顾当时的病情和现有的技术条件,强行
    处理血肿,所导致的医疗不良后果是生命的终结。生
    命终结与右肾损伤,首先应当选择生命。肾萎缩是血
    肿所引起,血肿是外伤所导致,血肿无法处理,所致肾
    萎缩的主要原因是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司机和患者,与
    医生的医疗行为无关。司法鉴定认为,右肾萎缩与没
    有处理右腹膜下血肿有因果关系。但这一因果关系,
    是病人愈后根据有关材料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下认
    定的,是逆向推理,是在静态下向动态推理。也就是
    说,医疗过错认定的思维方式是医疗损害一医疗行
    为一是否过错一因果关系,从法的领域认定是正确
    的,但从医的领域认识,血肿究竟能否处理?处理与否
    的后果是什么?应当由医学专家判断。医学专家认定
    · 257 ·
    医疗事故事实是顺向思维,是在动态下向静态思维,
    也就是说病情一医疗行为一医疗损害一是否过错一
    因果关系。医与法都在追求结果的确定性.但是两者
    的方式不同。在各自宗旨的实现机制中,法是用一般
    约束具体,医是用一般认识具体。在处理个案时法律
    规范是一个适用过程,医学规范则是一个适应过程。
    因此,在法的领域,法理上可以假定对任何具体纠纷
    都可以做出法律上是正确的判断:而在医的领域,无
    论医术多么高明、医生多么努力.医学理论也不能假
    定对具体患者的诊断都会正确,对具体疾病的治疗都
    有效果。所以,当用法律评价和规范医疗活动时,只能
    要求行医者在医疗活动中尽责,而不能要求其医疗结
    果正确,否则就是在用法律实现医疗目的。[1]本案例司
    法鉴定人员,从法的角度认定医疗机构过错是正确
    的,而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涉及医生的诊断或处置
    是否符合医疗常规、规范,医生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
    行为与患者病情变化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医学专业问
    题,必须由医学专家做出专业判断.那就是医疗事故
    鉴定,司法鉴定不能完全代替医疗事故鉴定。或者说,
    医疗事故鉴定是在法的一般约束下认识具体,是对司
    法鉴定的补充。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做出了判决,认为医院不作为
    医疗行为与李某的右肾功能受损具有相当的因果关
    系,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与其过错
    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
    权时,还应当对本案考虑:(1)医疗水平原则:患者当
    时是急症外伤,就诊于基层中医院.医院的客观条件
    和现实的技术人员水平、设备较大型综合现代化医院
    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当时的紧急状况下,接纳并抢救
    病员,已尽到了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2)病情紧急性
    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生在紧急状态下达到的注意
    程度与一般情况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紧急
    状态下首先注意的是生命,一般情况下注意的是并发
    症,只有在稳定的生命体征下,才能注意并发症的发
    生。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考虑,在判决书
    中给予体现。
    总之,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应总结这次纠纷的
    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各项规章制
    度,强调对病情的注意义务、对病人的告知义务,认真
    书写病历,真实记载病情变化,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建.处理医疗纠纷应把握医与法的区别[N】.人民法院报,20o4一o4—
    30
    f收稿:200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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