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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张謇的公司法思想]张謇实业救国思想

    时间:2019-06-02 03:27:0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收稿日期:2011-12-20    作者简介:王珂(1981-),女,湖北天门人,法学硕士,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讲师,长沙,410205。   摘要:张謇是清末民初著名的状元实业家,有着丰富而又朴素的公司法思想。他宣扬“保育主义”,力推股份制,继承和改革官利制度,创设保息制度,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上述种种,对于今天的公司法制建设,亦是不无借鉴意义。
      关键词:张謇;公司法;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4-7387(2012)02-0164-05
      
      
      
      
      张謇是清末民初著名的状元实业家。他在中国东部沿海创办的大生资本集团,势力雄厚,一度成为全国最大的经济实体。除了经商办厂之外,张謇还担任过晚清政府商部头等顾问官、南京临时政府实业总长、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等要职,可谓“商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商”。
      张謇重视公司形式的近代企业。他说:“公司者,庄子所谓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也。西人凡公司之业,虽邻敌战争不能夺,甚愿天下凡有大业者,皆以公司为之。” [1]他呼吁清廷讲求商务与工艺,鼓励设立公司,并嘉奖能够集中巨资设立大公司的企业家。
      张謇也重视公司立法。他认为“现在世界以大企业立国”,“无公司法,则无以集厚资,而巨业为之不举。无破产法,则无以维信用,而私权于以重丧”[2] 。1904年,在张謇的推动下,清廷颁布了《公司律》。1913年,张謇出任中华民国农商总长,要求国会重新修订公司法和制定破产法。为了加快修订效率,张謇建议以前清来不及颁布的1911年《公司律草案》为基础重新加以修改完善。在张謇的亲自主持下,北洋政府新定公司法——《公司条例》于1914年1月13日被正式颁行全国。这部《公司条例》共有251条,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比较成熟的公司法,它明确规定以商行为业而设立之团体称为公司,凡公司均认为法人,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将公司分为无限、两合、股份有限、股份两合四种,并具体制定公司组织的有关公司股份、董事、监察人、计算、公司债、变更、破产、清算、罚款等方面的条文。此外,张謇还主持制定了《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公司保息条例》、《公司注册条例》等配套的法律法规。
      状元实业家张謇有着丰富、朴素乃至独到的公司法思想。
      
      一、倡导“保育主义”的公司法指导思想
      
      张謇倡导“保育主义”,并以此作为公司法的指导思想。
      张謇认为法律有两种基本的作用。一种是“监督限制”作用,这是消极的;另一种是“保护奖励”作用,这是积极的。这两种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法律的消极作用加强了,其积极的作用必然受到抑制。而就公司法而言,任意性规范居于核心地位,赋权性规范的比重较大,公司自治优先于国家强制。毕竟,“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公司系私法主体,天然需要弘扬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3]。 张謇推崇公司自治,并视其为公司效率的泉源。
      张謇不仅要求国家弱化对公司内部经营事务的管制,还权于公司,还权于股东,而且结合近代中国的经济贫弱、公司稚弱的现实,进一步推出“保育主义”。出任北洋政府的农商总长以后,张謇系统地提出“乞灵于法律”与“致力于奖励”,借助公司立法,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导民兴业”,培育和保护公司形式的近代企业,促其迅速成长和壮大。张謇把这种“保育主义”思想形象地表述为是对幼稚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扶植之防维之涵濡之而发育之” [4],认为这是当时中国“扩张民业”的不二法门。
      为了贯彻“保育主义”,张謇于1915年2月17日向各省区发出咨文,一是明确核办工商行政事务和缴纳费用的办法,不得故意延搁和另加勒索。“公司禀请注册,应禀由县知事于五日内详转核办”。“县知事署注册所需办公费,即由应缴册费内扣留五元”[5]。二是工商行政事务的办理应力求高效便捷。他指出“工商行政注册事项以迅速简易为主”,“意在使商人就地禀请,不致有烦难之虑”[6]。三是大力保护民族工商业,要求各级政府“诚以现在工商各业,正形凋敝,自应曲意保护,以恤商艰” [7]。四是对执政违法者严加惩处,凡“勒索分文者”,“一经查实,尽法惩办,藉警官邪,而维商政” [8]。五是凡设公司者以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有被勒索者,得“向上级该管地方官厅或本部禀诉”。[9]。
      张謇力行“保育主义”的最大创举,就是新设公司保息制度。
      由于民间集股公司初创三年内一般不能获利,而银行、钱庄利息较高,因此民众对投资缺少兴趣,公司在社会上集股困难重重。张謇认为,如不对公司企业采取“保育主义”措施,那么就会无法摆脱“群相观望,企业者无所藉手”的局面, [10]政府应有必要对部分公司企业实行保息。
      张謇在其北洋政府农商总长任内,主持制定了《公司保息条例》,该条例共有十八条。《公司保息条例》规定:政府出资拨存公债两千万元,为保息基金,每年以其利息,借给新设的六类公司,“以为其资本之息”,支持这些公司的发展。公司保息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棉纺业、毛纺业、制铁业,保息利率为6厘;乙类公司为制丝业、制茶业、制糖业,保息利率为5厘。保息期限为3年。被保息的公司,自第一次领到保息金后,从第6年起每年按照所领保息金额的1/24摊还农商部。被保息的公司如没有盈余,不得于保息定率外分派官利。公司解散和破产时,农商部拥有优先索取所欠保息金的特权。张謇认为,创设保息制度的好处在于“需费无多,而收效甚大”,“民间因有保息之利,而营业资本易于筹集,因营业资本之易筹集,而生产额日见增加,则于国民经济上,为以百二十万博取一万万,其利何可胜计” [11]。
      “保育主义”的宣示与推行,在近代中国公司发展史上掀开了新的一页。它适应了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工商业者的要求,为公司形式的近代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中华实业界》杂志评论“民国政府厉行保护奖励之策,公布商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凡公司、商店、工厂之注册者,均妥为保护,许各专利。一时工商界踊跃欢快,咸谓振兴实业在此一举,不几年而大公司、大工厂接踵而起”[12]。张謇的“保育主义”思想,在工商界和社会公众中获致了广泛的认同。
      
      二、探索公司财产的法律制度
      
      公司财产亦即公司资产,既包括股东出资、公司运营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而公司资本则是构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常常体现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财产总额,具有恒定性。如果说公司资本构成公司运行的基础,那么股东出资则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张謇力推股份制,并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作了大胆的探索,充分发挥股份制的资本集中功能。
      张謇的企业活动是从创办大生纱厂开始的,大生纱厂实行的是股份制,可以说是张謇“仿泰西集资之法”在探索建立民营股份公司企业的实践中迈出第一步。大生纱厂的资金来源,有以官方机器相抵的投资25万元,占总资金的56%,民间资本则占44%。从表面上看,官股处于控股的地位,但早在组建工厂时,张謇已与当局约定官股只收取官利和红利而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该官股实质上与贷款无异。大生纱厂是张謇成功创办的民营股份制企业。
      张謇创办通海垦牧公司,采行多元化的出资方式。除了有股东投资之外,还有佃农顶首以及佃农的劳动投资。由于股金筹集困难,财力短缺,该公司在1907年筑堤工程基本竣工后,便招佃农,每亩收顶首6元。这就是将初步围起来的土地顶给佃农耕种而收取的押金。佃农交了顶首以后,就获得了地面使用权,至少可以耕种7年到10年。此外,佃农承种公司土地后,必须先行盖草、铺生泥等土壤改良及开沟等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垦土地才能逐步熟化,适宜种植作物。这种劳动实际上就是佃户的劳力投资。
      张謇对公司财产法律制度的最大探索,莫过于继受和改革官利制度。
      官利制度是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从1872年李鸿章创办中国首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这一制度延续了78年。官利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不论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凡是购买公司企业股票成为股东者,就享有从该公司企业获取固定利率——官利的权力;第二,官利利率一般以年利计算,企业年终结账,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第三,只要股东交付股金,官利即开始计算。至于官利利率的情况,虽然因企业和行业领域不同而有差异,但总体上与高利贷放款的利率水平大体持平,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年利大体为1分,清末时期一般在8厘左右,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降低到6厘左右。 [13]
      官利制度具有某种程度的封建高利贷性质。在这种制度下,股东作为投资者虽然享有对公司的股权,但另一方面却不承担作为投资者所应承担的风险义务,所获收益不会因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而减少。换言之,股东不仅仅是投资者,而且也是债权人。如此一来,公司自有资本实际上变成了负债,公司无法根据经营的实际状况进行利润分配,其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因此大为降低,从而大大削弱了民族资本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竞争能力。另外,官利制度还使得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只知按时取利,而对公司经营漠不关心,导致对经营者的行为也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
      对于这种有违公司利润分配原则的官利制度,张謇采取容忍和承受的态度,认为这是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吸引社会资金而对股份制所作的修改和调整,为改变中国社会资金一般流向土地、高利贷、旧式商业和房地产业的传统所必须。张謇指出,“且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蝟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 [14]不接受官利制度,就根本不可能筹集到兴办企业的社会资金,这是国情所致,也是民情使然。张謇从大生纱厂尚未建成时就已经开始向股东支付官利,而后不论盈余多少,直到企业经营已经出现大量亏损的1922年,官利一直照付不误(从1923年开始停付)。在1899年到1922年间,分配官利累计金额为265万两,占实际分配利润总额的20.9%。 [15]
      官利制度的实行给公司经营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对此张謇深有体会,并主张对官利制度进行改革。他主持制定的《公司保息条例》明文规定:“被保息公司,非实有盈余时,不得于保息定率外分派官利。”正如他在政治上所走的温和改良路线一样,他对官利制度也是持一种渐进变革的立场。他不知也无力通过尊重私营企业权力原则的确立、近代银行体系的建立和运用、财政税收制度和措施的调整、金融市场的整顿和管理、官营企业的下放等综合性的措施和手段,从根本上改变近代公司企业在中国的生存环境尤其是融资渠道,从而消除官利制度赖以滋生的土壤。
      此外,对于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和公积金制度,张謇也作出了艰难苦恨的探索。
      获取股利是股东的重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目的。公司通常应当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以现金的方式用于支付股利。公积金则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或从公司资本的其他收入中提取的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转增资本。张謇经营公司企业,其利润分配主要分为官利、余利、花红、折旧金及公积金五个项目。其中,官利的负担很重,余利和花红的分配数量很大,而本应列入生产成本的折旧金被当作利润且折留的数量有限,公积金在利润中所占比重过低且还包括非生产性支出的费用。这种“得利全分”的分配方针,造成了公司企业的资金紧张,重创了公司企业的永续经营。为缓解资金周转的困难,张謇采用延期分红以及挪用公司公积金、折旧金等方法。例如创办大生三厂时,即曾从大生一、二两厂调拨公积金各20万两。凡此种种,为公司债务危机的发生以及大生公司集团的解体埋下了伏笔。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大生纱厂创办之初,由于无公司法可依,所以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处于摸索阶段。当时张謇出任纱厂总理,集中掌握事权,下设进货出货、厂工(工程技术)、银钱账目、杂务四个部门,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就当时的情形而言,董事并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而是由招股董事转化而来的,董事的职权也未与其所持股权挂钩;公司没有健全的股东大会制度,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1904年颁布了《公司律》。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1907年大生纱厂按照《公司律》的规定,召开首次股东大会,这也被认为是清廷颁布《公司律》后中国近代民营企业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从这次大会留下来的记录和史料可知,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和所形成的大会决议等等,张謇都力求规范化,遵照不久前公布的《公司律》的规定进行。这次股东大会决定:(1)明确大生纱厂股东为有限责任制,将大生纱厂改为大生股份有限公司;(2)理清大生纱厂与它创办和投资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产权界限和关系;(3)明确了公司的人事任命权,由总理协商董事局委托任用会计、考工、营业、庶务四部门的负责人,而其他下属职员由总理选用;(4)公司重要事宜由董事局会同总理议决,一般事宜由各所长通报总理后自行决定;(5)董事为5人、查账员为2人,必须按照《公司律》,在有公司股份十股以上的股东中选举产生;(6)董事薪俸和查账员酬劳,按《公司律》的规定由股东酌定;(7)公司的董事和查账员为立法司法人员,不得分受花红;(8)股东公定分派余利、花红的方法;(9)官商股本的官利,仍照原章,长年八厘;选举权及议决权定为1-100股、每股为1权;101股以上,每20股为1权。 [16]
      上述股东大会是在平等、民主的氛围中讨论了纱厂的体制、经营、分配和人事问题,依投票表决的方法做出这些决定,为大生纱厂全面确立了有限责任制度,董事、总理(经理)、监察人(监事)选任制度以及股东按股权行使权利制度等。依上述决定,董事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格股,以与公司休戚与共,这也是早期公司法的通行的规定,无可厚非。而其对股权平等原则作例外规定,更是凸显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为总理的张謇,虽勤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在公司权力重心、公司治理本位上存在问题。
      依上述股东大会的决定,公司重要事宜是由董事局会同总理议决,而非由股东大会议决,董事会中心主义乃至经理中心主义的色彩浓厚,有违公司法的权利制衡原则。尽管张謇在纱厂及其他关联企业中所持的股份很少,由于个人特质,权力却很大,以至出现了经营权大于所有权的怪象。可以说,大生纱厂的股东并不能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事务享有最终的控制权。
      公司的治理,不宜以股东为本位,也不宜以社会为本位,而宜以公司自身为本位,追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我们也应“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顾客和雇员的利益,促使以合理谋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的生成。抑制公司制改组过程中的过度投机行为,引导个人投资符合社会公益”,[17]但张謇显然走得太远。自治投入过多,以至走上了一条公司办社会的不归路。
      
      四、建构公司集团
      
      以大生纱厂和通海垦牧公司为骨干,从1903年起,张謇又依靠股份制向社会广泛集资,相继创办了同仁泰盐业公司、天生港大达轮步公司、上海大达轮步公司、大达内河轮船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蚕桑染织公司、崇明大生分厂、广生榨油股份有限公司、通州资生冶厂股份有限公司、资生铁厂、大生纸厂、南通大聪电话公司、通明电气公司、通燧火柴公司、淮海实业银行等40多家公司企业。这些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企业,各自独立核算,产权关系相当明晰,但相互关系也十分密切,在人才使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支持、传递信息、接洽业务等方面协调行动,共同组成了大生资本系统的公司集团。
       以大生纱厂为核心的大生公司集团的建构,完全是企业行为,清政府并没有发挥指导作用或主导作用。张謇建构大生公司集团,走的是由纺织部门向棉花种植业扩张这样一条主要路径,其目标并不在于积极参与市场流通,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发展新兴产业,而是仅限于自产自用、自给自足和巩固传统部门的地位。不过,张謇在建构大生公司集团的过程中,还是比较积极促进公司集团与金融机构的联合,尤其是在公司集团内设财务公司。1918年2月,张謇兄弟与盐商周扶九等筹集资金3.4万元,在南通城南设立大同钱庄,辅助大生各厂的资金调剂。1907年成立大生上海事务所,承担大生公司集团的外汇银行的职能。1920年更是成立南通淮海实业银行,作为大生公司集团的中央银行,甚至还一度试发地区性的货币。
       大生公司集团是紧密型的公司集团,资金和人事是主要的联结纽带。在大生公司集团内部,包括董事连锁在内的人事连锁式不受限制的。应该承认,采行公司集团组织形式,一度促进了相关产业链的形成,享有规模经济的好处,发挥了公司集团的便于开拓新的经营领域、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成员单位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等积极作用。只是到了后来,大生公司集团急剧扩张,不少投资项目失误,以至规模不经济,企业效益下降,加之决策层随意调度资金,在公司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提供和关联担保方面缺乏章法,集团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公司集团负债经营,不堪重负。1925年7月,由上海方面的中国、交通、金城、上海四行和永丰、永聚钱庄组成债权人团,全部接办了大生各厂,大生公司集团走到了尽头。
       作为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张謇的公司法思想在当时的中国的确先进,甚至独到。但由于受时代、阶级及专业局限,缺憾之处亦是不少。平实而论,不管是创办大生纱厂,还是创建大生公司集团,张謇还是运用了不少特权。如大生纱厂成立之初,便获准有在通州、海门一带专办十年的特权,大兴面厂获得五年免税权,华成盐垦公司在阜宁一带低价获取盐场的大量土地,等等。这些运用特权的行为,有违公司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
      参考文献:
      
      [1]曹从坡、杨桐:《张謇全集》第3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页。
      [2][4][5][6][7][8][9][10][11]沈家五:《张謇农商总长任期经济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17、73-74、73-74、73-74、73-74、73-74、16、274页。
      [3]赵旭东主编:《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12]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
      [13][14]朱荫贵:《引进与改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
      [15]周见:《近代中日两国企业家比较研究——张謇与涩泽荣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页。
      [16]张季直先生事业史编纂处:《大生纺织公司年鉴(1895-1947)》,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7-109页。
      [17]赵志钢:《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编校: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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