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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法律制度探析]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

    时间:2019-06-02 03:17:5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财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中。最早直接涉及纳税人知情权的是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一、纳税人知情权概述
      “纳税人知情权”概念的提出和完善与20世纪50年代的“知情权运动”以及80年代的“纳税人权利运动”紧密相关。“知情权运动”使“知情权”逐渐被各国宪法所确认,不少国家制定了完备的《信息公开法》细化知情权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该项条款成为认可知情权最权威的国际法依据。尽管人们对知情权的概念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但知情权的相关研究给纳税人知情权内涵的界定奠定了坚固的理论基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不少人认为纳税人知情权属于知情权范畴。还有人认为纳税人知情权就是公民知情权。两者在“情”的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纳税人知情权并不属于更不等同于公民知情权,因为两者的权利主体完全不同,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并不要求国籍性;而公民知情权依据宪法必须是有本国国籍的人才能享有。
      二、我国纳税人知情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护不完备
      我国立法体系不全。一是现有立法效力层次太低。对纳税人知情权保障最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虽然两者都可作为权利依据,但在法律效力层次上只属于部门文件,连部门的规章都不如。文件的公开性、执行性乃至稳定性都受人质疑,这离税收法定主义的观念相去甚远。二是基本法和实体法条款非常欠缺。没有税收基本法,有关纳税人知情权的权利内容没有《纳税人权利法案》支持。最早以及主要的权利依据集中表现为程序性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程序性法律文件,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专门的实体性税法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保护都明显缺失。
      (二)行政保护不到位
      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行政保护措施虽然取得很大的进步,有的措施甚至与其他国家的先进作法相似,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税务是所有经济社会事务中最为繁琐又与人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容易引起争论的事务。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数量和工作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但税务执法力量还是不足。纳税服务、纳税咨询、纳税宣传、纳税反馈等没有足够的税务人员去完成,以至于纳税人大量的税务信息需求未能充分或及时得到满足。而我国并未充分鼓励、发挥社会力量辅助税务机关和人员的工作,民间自身的税务服务力量也没有形成。现有的代扣代缴制度、税收代理制度还并不完善。纳税人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民怨、税收纠纷的增加,耗费更多的税务力量,如此恶心循环,使得我国对纳税人知情权的行政保护更加不力。
      三、我国纳税人知情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律制度是纳税人知情权能否确立并得以有效实现的重要因素,是防范纳税人知情权受侵犯或受威胁的重要法律手段。根据国内外税法实践和理论,我们认为应从纳税人知情权法律制度理念、法律原则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入手构建我国纳税人知情权法律制度,以期完善纳税人权利法律制度,进而实现税收法治国家的和谐发展。
      (一)立法制度
      1、完善立法体系。我国现行对纳税人知情权的立法制度并未系统化,立法很分散,而且法律效力层次低。要构建系统的纳税人知情权立法制度,必须首先提高权利保障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将现有的立法规定统一、协调之后上升为专门的税法内容,取消内容相冲突或含糊不清的法律文件。其次,大力消减税务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将税务立法权归入到人民代表大会手中,利用立法权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制衡。最后,确立法典为主的分散立法模式。
      2、完善我国宪法。我国《宪法》可仿照美国,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或者仿照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使宪法成为纳税人知情权的根本保障。修订宪法,设置具体条款明确确认公民知情权、纳税人权利理念以及税收法定主义。公民知情权作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纳税人知情权的关系如此密切,其权利的宪法保障必然有利于抽象性纳税人知情权的实现。
      (二)司法制度
      对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制度保障是最难攻克的法律制度问题。这里从司法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两方面来建构对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的司法制度。
      1、税务司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税务问题容纳经济、法律、社会等各个问题,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一般法律人士、一般法官难以解决。随着我国税务纠纷的增加,我国有必要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一样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当前,可先在发达的经济地区在现有法院系统之下设立税务法庭,专司包括与纳税人知情权有关税务案例,保证案件得到专业而公正的审理。
      2、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纳税人知情权在内的纳税人权利等一旦在宪法以及其他宪法性文件中得到确立,必然涉及这一涵盖宪政权利的知情权在司法环节的实现。因为宪法的功能不应只是宣告权利的存在,更应促使权利得以实现。而有效实现纳税人知情权的就是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当前只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而对违宪审查完全没有规定,实际案例中也没有先例可循。
      
      参考文献:
      [1]施正文:《税收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少英主编:《东方财税法研究:2007》,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
      [5]刘嘉,刘为民:《税人知情权立法的完善》,《财经科学》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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