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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城市拆迁中强制拆迁制度的一些思考|非正式制度举例

    时间:2019-06-01 03:23:5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业及其市场的不断发展,强制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已经成为了一个倍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我国现行的城市强制拆迁制度存在程序方面的不合理及实体上的缺陷。旨在于通过对我国现行强制拆迁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希望我国现行的城市强制拆迁制度能够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促进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强制拆迁;行政强制;缺陷;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18-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发展也在快步前进,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及房地产市场的迅猛扩张中,城市房屋在拆迁中出现的前置拆迁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此,法学界也希望通过对强制拆迁有关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从而有助于逐步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强制拆迁的概念
      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所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豍
      二、国现行强制拆迁制度的现状
      我国最早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是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历经10年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于是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对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目前规范房屋拆迁的主要立法就是国务院的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以及建设部2003年12月30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规范强制拆迁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强制拆迁制度是我国拆迁管理法规中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的施行一直倍受争议,因此这项制度被认为是一柄“双刃剑”。强制拆迁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一些地政府不依法办事,肆意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甚至因强制拆迁出现了人命案件。法律也有所不能承受之重,强制拆迁制度已经到了进退维谷的地步。2007年4月11日,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王克健等二十余名律师上书温家宝总理,建议国务院立即修改或废止2001年颁布现仍施行的《城市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取消强制拆迁制度。强制拆迁制度在我国拆迁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我国的立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并非严惩几个非法之徒或提高补偿标准等所能奏效,这样解决的只是腠理之疾。要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对强制拆迁的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上厘清其不合理的地方,并在法治的框架内构建一个科学、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我国现有强制拆迁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程序方面的缺陷
      (1)《拆迁条例》中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与上位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和越位;(2)从立法技术层面看,《拆迁条例》本身也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和立法技术的不足;(3)行政程序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二)实体方面的缺陷
      (1)宪法和法律与条例之间在主体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2)对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准确;(3)没有进行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区分;(4)执行手段没有法律依据,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现象屡见不鲜。
      四、对我国强制拆迁制度的完善建议
      首先,协调被拆迁人利益和拆迁人利益、政府利益。在不妨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被拆迁人的利益应当在“不低于拆迁前居住条件”的基准上得到实现。当然,这也符合“缩小差距原则”和“保护较大利益原则”是正义的。
      其次,协调被拆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由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补偿协议应在两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并使其二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第三,协调拆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拆迁人拆迁的房屋有文物价值,或者是该地段有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价值。这种情况需要政府部门严格把关,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绝对禁止这类破坏性拆迁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的核心就是使各方利益均衡,底线是通过对我国城市强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使我国确立强制拆迁的程序机制、确立公共利益的听证机制,从而在程序合法、理由正当的基础上,保证个案当事人能充分、合理的参与。我们还要建立公正、充分的补偿机制,制定完善、透明的评估制度使其在社会中至少能过上一个符合一般公平与正义的,合理的人类生活。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正确定位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使政府真正的以裁判员的身份进入市场,在拆迁中做好相关宏观调控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监督双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做好行政指导作用,保证政策稳定,有计划有步骤完成整个城市拆迁工作,从而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注释:
      �豍金伟峰.中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4.
      
      参考文献:
      [1]金伟峰.中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宏.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3]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王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8.
      [7][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8]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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