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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排污费改税的思考与探究]排污费改为环保税

    时间:2019-05-23 03:25:5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进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是法律的不完美性和滞后性同时又暴露出《环境保护法》所存在的问题,其中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一直被热议。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排污收费应当改为排污收税,那么关于排污费改税是否真的有必要呢?本文从排污费存在的弊端进行思考探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并说明了排污费改税的必要性和改制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环境污染;排污费;费改税
      我们都知道,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几乎所有的法律都面临着滞后性的问题,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要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既关于排污收费制度是否要改为排污收税制度(以下我们简称“费改税”)。以下我们就围绕“费改税”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思考与深入探究。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弊端
      (一)收费标准偏低而且存在征收不能的情况
      就目前我国企业所交的超标排污费来看,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的20%不到,因此在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乐于缴费而不积极治理污染的放纵心态。此外,我国环保部门是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监测的机构,不是国家专职财税机关,由于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有限,由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容易分散其管理环境的精力,又因为征收成本高,效率低,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造成征收不能的尴尬局面时有出现。
      (二)法律定性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非公共征税。但是在实质上却符合税收的定义,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这一点同我国的税收制度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所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收入而游离于公共监管之外,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而滋生腐败。因此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戴着行政收费的帽子规避公共监管的税收制度。
      (三)征收制度不合理,法律强制性不够
      我国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原则以外,总体上实行的还是单项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对那些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征收排污费,不超过标准的企业不收排污费。因此造成了在企业密集区的排污总量无法控制的窘境。虽然排污费与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其法律地位和强制性远低于税收。
      二、排污费改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税收经验丰富,没必要单独创设排污收费制度
      我们现在所说的排污收费制度属于国家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因此,排污收费制度其实和我国其他税收制度并无明显差异,正如我们前文所说的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戴着行政收费的帽子规避公共监管的税收制度。既然我们国家已有成熟的税收制度,我们就没必要针对排污行为专门设立排污收费制度,我们完全可以用排污收税来替代它。
      (二)排污收税比排污收费更具约束力
      如果我国的“费改税”一旦实现,那么法律地位将得到提高、强制性加强、收取和使用将更加规范,在收费制度没有涉及的空白地带也可以设立不同的税种来填补不足。同样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税收比行政收费更具有透明性,覆盖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广泛,指引约束作用更大,因此更有利于确保排污资金的征收。
      (三)排污税的征收比排污费的征收更规范,更高效
      目前,国内社会对于“费”和“税”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人们对于“抗税违法”的认识远远超过对“抗费不交”法律后果的认识,因而排污税在征收过程中一般不会遇到像排污费那样征收不能,排污者拖延或者拒不交排污费的情况。“费改税”之后,排污税的征收将由专门的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因此国家也不用专门在环保部门下设排污费征收机构,从而减少了征收成本,简化了行政部门的机构设置,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目前我国排污费改税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要想排污费改税必须先建立环境税的总体框架
      自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以来,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对此积极响应,从而导致环境税的出台。尽管环境税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严格说来,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更没有形成以环保为目标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
      针对这一问题,我想我们已经具有丰富的经验了,中国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各项事业都进行了跳跃式的发展,我们用三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其他国家五十年甚至近百年的发展之路。这其中包括我国立法的进程,对于“环境税“的立法,只要我们坚持不懈,秉承实事求是的立法理念,我相信“环境税”不出几年便可以正式的出现在我国的法典当中。
      (二)排污费改税的实质性变革十分复杂
      现阶段在我国进行全面的费改税存在行政和技术多方面的阻碍。首先,我国的税收制度也不是完美的,仍存在着征收程序不合法,部分偷税漏税事件时有发生,也不能保证排污税的百分百顺利征收。其次,由于环境污染相对复杂,排污税征收的技术性要求很强,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费改税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排污费改税所面临的问题正是大多数制度变革都要面临的问题,所以我们要认真总结以往制度变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排污费改税的实际阻力,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因此,这需要我们的立法部门高度的重视和不懈的努力,行政部门也要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支持立法进程,立法行政相互配合,争取能早日实现排污费改税的目标。
      (三)费改税的实施可能会短时间内制约经济的发展
      就现在世界经济来看,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并未完全从经济危机中恢复过来,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目前也是举步维艰,面临倒闭。如果这个时候贸然进行全面的费改税,必然加重企业负担使他们雪上加霜,间接地加速了企业的破产倒闭。
      关于这一方面,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实行差别税。比如美国为控制二氧化碳而征收税,并对采用环保先进工艺建成的设施5年内不征税;日本对法定污染防治设施免征不动产税,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减少企业纳税,对“低公害”车辆减免产品税。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节能环保的企业实行差别税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企业为了减少赋税而向低污染低排放和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使那些面临困境的的低污染企业不至于因税收加重企业负担,也使他们可以借着节能环保的风帆走出困境。
      放眼整个学术界,无论我们如何强调“费改税”还是“税改费”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资源尽可能少受或者免遭破坏。笔者在这里跟大家所探讨的“费改税”问题只是我们目前所能想到的比较理想的一个改革方向。当然,至于以后“排污收费”将何去何从,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参考文献】
      [1]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周珂.环境与资源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
      [3]常纪文,杨朝霞.环境法的新发展[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0.
      [4]司言武,李珺.我国排污费改税的现实思考与理论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7(24)
      [5]王沛超.浅议排污费改税的必要性[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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