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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对策探析]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9-05-15 03:29:1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满足了广大农村地区高涨的信贷需求,但同时对农村民间金融也存在监管方面的一些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管理,不仅有利于我国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81-02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村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偏高
      一个国家的利率是根据经济发展速度以及宏观经济调控需要而制定的,而民间金融利率是灵活的,由融资双方协商确定。现实中,相对于国家控制的官方正式金融的普遍低利率,农村民间金融呈现高利率的特征。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的信贷供给不足,致使民间金融产生,以提供融资便利满足高涨的信贷需求。但是,相对于分散而总量很大的民间融资需求,规模较小的民间信贷供给显然是杯水车薪,这就必然导致信贷供给的垄断,并进一步导致高利率的产生。同时,农村地区在地理位置、交通、信息方面的现实状况决定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处于彼此相分割的状态,资金、信息难以自由流动,从而无法通过竞争来降低利率,市场垄断程度进一步强化,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普遍偏高且地区间差异很大。
      2.信用活动不规范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一般基于共同的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融资双方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能相对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这种狭小的信用圈只是农村民间金融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资金缺口的持续增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必然会逐步向外部拓展信用圈。信用圈的扩大则会加重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农村民间金融中的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而且,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没有经过正规引导、培训,基本处于自发、随意运作状态,没有按照金融业正规要求运作金融业务,监管者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指导、监管。此外,民间金融机构纯粹以获利为目的,为增加流动资金,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使得其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3.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长期处于政府监管之外,在经营管理上没有科学的手段保证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贷出资金的安全性,因此,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农村民间金融业务管理中常常采用口头约定或者简单履约的方式,特别是在亲属、朋友和乡邻间的友情借贷和低息借贷,完全依靠个人的感情及信用行事,几乎没有任何手续,或者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仅凭一张借条、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这种形式显然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近几年,虽然农村民间金融业务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和抵押也逐步增加,但所占比例并不多,多数业务处理仍然是延续原有的简单化模式。而且,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缺乏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而是凭经验对贷款人进行管理。
      4.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是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政策依据。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一些民间自办的钱庄等金融组织被先后取缔。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农村民间金融在扩充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农村民间金融己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依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因此,它的一切金融活动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促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1.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首先需要确立农村民间金融的地位。在改变对农村民间金融观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的确立,一方面是要为民间金融立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金融市场,设立金融企业,成为正式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比如,制定《民间金融法》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是将现有关于民间金融的零散法律条文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建议同时将《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限制民间金融发展的各种零散规定统一纳入《民间金融法》中进行规范。保护民间金融的正当权益,促进民间金融的和谐发展。
      2.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制度
      一是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市场的健康高效运行,应当进一步调整、放宽农村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政策,使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序地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管。二是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在合理的产权制度基础上,一部分民间金融机构将会通过市场竞争而逐步发展成为真正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制度才能从非正式形式转变成为正式制度。三是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建设。我国现有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约束犹如隔靴搔痒。因而,制定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就显得非常必要。考虑到当前农村民间金融法制的现状,应当主要从调整现有法律条文和弥补法制缺失两方面来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建设。四是确立合理的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有进有退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在准入的同时,也要加强退出机制的建设。在市场退出方面,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甚至资不抵债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必须坚决责令其关门退出,否则无法解决传统体制留存下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3.营造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
      首先,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一是提供宽松的投融资环境。民间金融市场中供需双方的投融资行为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政府不应在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的条件下,界定其合法与违法,允许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二是提供宽松的管理环境。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原则上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拥有检查、管理民间金融的权利,以防潜在干预产生的可能。其次,减少不正当干预。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一旦直接和间接地限制其资金投向,将会扼杀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要减少政府对民间金融的不正当干预,必须做到的是政府不能直接和间接地参股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制度、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和政府官员不得持有民间金融机构的股份,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合伙人身份参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
      4.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农村金融的困境必须通过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价格形成机制来加以缓解。农村利率管制不仅扭曲资金使用价格,造成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寻租行为,而且还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生存能力。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要搞好农村利率市场化,最重要的是应该扩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以使农村信用社以更灵活的方式提供农村金融服务。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进行得比较充分,如果能够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不仅能更好地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而且还能起到非常大的规范作用。
      刘磊: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对策探析[参考文献]
      [1]郭雪霞,刘光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问题研究[J].管理工程师,2010(2).
      [2]叶海燕.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决策导刊,2009(2).
      [3]秦泗凯.民间金融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10(6).
      (责任编辑:梁宏伟)(上接第74页)
      风险防范法律制度。2.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3.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4.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5.维护金融监管机构的统一性与制订科学的监管原则。6.维持金融企业的健全性。7.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和道德素质。
      (四)改进监管方式
      逐步完善那些在发达国家所普遍存在的、但在发展中国家恰恰十分缺乏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良好的会计制度、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收益最大化;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模式,由分业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监管,向先进的技术手段与专业知识信息相结合的模式转变;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为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五)强化金融监管主体及各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塑造具有独立性的监管主体,避免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明确内部监督管理职能,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内控监督的权威和效力。四是把内部监管与行业自律落到实处,以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真正领悟行业内涵,把自律监管作为一种精神动力与追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来。五是注重规范操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促进自律监管工作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贺刚.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J].山东纺织经济,2010(3).
      [2]王娜玉.论我国的金融风险及其监管体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1).
      [3]贺君.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4).
      (责任编辑:张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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