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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_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要件

    时间:2019-05-15 03:23:4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有让第三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人利益合同须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第三人因当事人之契约,无须其承诺直接取得债权,如约定依第三人之承诺使取得债权,则第三人依其与契约当事人或其一方之契约而取得债权,则非为第三人之契约,或有学者称为不纯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所谓直接取得,是指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是直接由合同发生的,第三人无须参与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过程,无须向当事人任何一方为承诺,也无须在合同中签名,甚至无须知晓当事人的缔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即便影响到债权人的缔约目的,也不影响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其依合同本身便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就不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间须有有效成立的基本合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有效成立的基本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绝对要件。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合同和利益第三人约款构成的,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合同又是原因合同。第三人利益是基于合同当事人订立的第三人约款而取得,基础关系的无效必然导致权利无以为根据。基本合同行为存在瑕疵时,在理论上虽不必然导致第三人利益约款的无效,但是债务人据此可提出权利不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最后的效果仍然是第三人利益落空。有效成立的基本合同的要件,各国法律对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要件主要包括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缔约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具有社会妥当性三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且合同各方意思表示应有效并一致。一般来说,英美法系要求五项基本要求、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有对价、合同当事人必须在法律上具有缔结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达成的一致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和自由的真正一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既不违反制定法、普通法、衡平法规则,也不违反公共政策。
      合同有为第三人利益的意图
      第三人利益合同赋予合同第三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并使其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履行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但作为合同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的合意,当事人在缔约时,有权就合同的具体问题作出约定,包括谁将成为合同的最终受益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不仅应意识到受益第三人将获得利益的事实,而且应该有让第三人受利益的意图,即有为第三人利益是合同的目的。
      第三人利益合同题中应有之意是使第三人享受到合同利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理论上讲,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就为第三人利益形成合意。判断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效地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理想标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是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意图,第三人也认为合同的给付会给自己带来利益,即缔约人与第三人都形成合同利益归属第三人的价值判断。但如用此标准来衡量为第三人利益意图,合同当事人认定的利益就第三人看来却未必对己有利,同样如果将第三人对利益的认定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利益的衡量标准,也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造初衷相违背,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成立并不依赖于第三人的意思。第三人利益的衡量合理的标准可以引入社会通常标准作为判断尺度。因为不同立场的个体对利益的认定标准有主观上的不同,但社会在一定时期对利益会有一个通常较为稳定的价值衡量,当合同中约定的为第三人给付符合这一标准时,即使第三人并不认可这一给付会为自己带来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也有权认可合同为第三人带来的积极效果。
      第三人的确定
      第三人是合同外不参与合同订立但享有合同利益的非合同当事人,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第三人作为享有权利的法律主体,应具有权利能力。但第三人不必在缔约时就已经存在,未出生的胎儿或设立中的法人,甚至尚未存在的人或未成立的法人,都可以作为受益第三人,因此第三人无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美国法规定在合同成立时受益人可以是没有列名的,或没有确定的,只要合同履行时,他可以被确定即可。如果他在合同变更或撤销时仍未被确定,一般来说,不认为他的权利己经确定。同时,第三人的确定并不要求一定要写清姓名或名称,只需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受益第三人即可,即在签订合同时,缔约人只需指出使受益的第三人确定的方法即可,但不确定或无法确定的第三人不能作为受益第三人。
      第三人是否应当具有与权利取得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依据具体合同情形加以判定。如在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对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对价关系,为消灭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或是当受益第三人接受利益需要承担一定义务的情形时,要求受益的第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是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点在各国民法大都是相同的规定。但在此种情形下,第三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第三人接受利益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指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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