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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师德考核制度_作为制度设计的师德考核:困境与反思

    时间:2019-02-16 03:29:3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师德考核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伦理方面和管理方面的困境,由此引发出诸如“道德风险”、师德的非道德化、增加管理成本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等现实问题。走出师德考核的困境,关键是进行制度设计时,明确师德考核应该解决的问题以及能够解决的问题;其出路在于,分离师德评价与师德问责,明确不同主体在职业道德考核中的责任分工;同时,学校应注重加强师德教育,启发教师的道德自觉。
      关键词:制度设计;师德考核;伦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1)01-0029-04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非道德行为的批评与不满,师德问题不仅引起人们特别的关注,而且促使管理部门开始尝试对师德进行考核,或是将师德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与管理。由此,师德考核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正式成为教师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所有人类社会的制度安排必定是既不够完美又不甚完善的”因而总会引发许多意想不到的消极后果。各种有关教育管理的制度设计,都是在设想其所可能带来的好的方面,全然不去考虑各种负面影响。与所有人为设计的制度一样,师德考核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内在地隐含着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师德考核本身蕴含着伦理困境以及道德与管理之间的冲突。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则师德考核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反而有可能损及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素质的提高。
      
      一、师德考核面临的内在困境
      
       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设计,其目的在于约束教师的教育交往关系,以维护教育秩序,提高教育效率,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人们已经意识到,职业道德具有习俗、教育法律与政策、学校管理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功能,因而需要道德来约束教师的职业行为。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教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呈现出愈来愈弱化的趋势。师德考核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本身就意味着职业道德已经不能有效地约束教师的职业行为,意味着社会及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状况产生了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与加强师德建设相关联的“师德考核”,就成为人们试图增强教师职业道德约束力的策略选择。所谓“师德考核”,是指将教师的职业道德纳入到教育管理的领域,使之成为管理的对象与内容。而当师德成为学校管理考核的内容时,师德问题也就由一般的道德问题转换成道德管理问题。与此同时,师德考核本身具有的内在困境也随之暴露出来。
      (一)师德考核面临伦理困境
      师德考核实质上是预设特定主体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这种道德评价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为进行评价;二是对行为人的道德人格(品德)进行评价。正如包尔生(F.Paulsen)所指出的那样:“每一行为都引起这样两种判断,它们一是对这个人的意向的、主观的、形式的判断;一是对这个行为本身的、客观的、内容的判断。”然而,两种道德评价(考核)的依据却不同:前者看效果,后者看动机。穆勒(J.S.Mill)所作的精辟阐述就很能够说明这个问题。穆勒指出,“功用主义的伦理学家主张动机虽与行为者的品格关系很大,但与这个行为的道德性无关”,因此,“好的行为并不一定表示有德的品格,可褒奖的品性也屡次发生可贬斥的行为。假如在任何特种场合,显然有这种情形,那么,这种情形就影响他们对于行为者的评价(当然不影响他们对于行为的评价)”如此一来,对于师德考核的主张者来说,他们必然要面临两个两难选择:是考核行为还是考核行为者;是考核动机还是考核结果。
      在日常的学校生活中,这样的情形也是经常发生的,即教师出于善良的动机、良好的愿望,最后却导致了一个坏的结果。实际上,任何一件事情的结果总是由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绝不仅仅是职业道德不良此单一因素影响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起来是职业道德问题,实际上可能是教师的心理问题或者能力问题所致。这样,通过事情的结果来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便有可能出现错误。而当考核出现错误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的师德考核就有可能失去制度的基本公信力。当师德成为考核的内容时,有可能导致在学校里出现“以成败论道德”的局面。
      (二)师德考核面临管理困境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考核只适合于那些易于度量的行为,而那些不易于度量的行为则不适合于考核。无论是从过程还是从结果来看,职业道德行为都属于不易于度量的行为。各地所制定的师德考核办法,多以教师违反道德的关键性事件为考核要点,由此可见考核面临的管理困境。
      从考核管理的角度来看,以关键性事件为师德考核要点,这样的策略应该说是明智的选择。它所带来的问题是,师德问题也就被简化为几种特别突出的职业道德行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职业道德的总体状况也会因为考核的细则而被遮蔽起来。此外,师德考核本身意味着监控或监督。然而,教师教育教学活动所具有的个体化特征,使得非在场的人们难以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道德行为表现的监督,无论是教育行政官员还是学校校长、中层管理者,都无法实现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完全监控。这种情况的出现将使得师德考核没有坚实的客观依据。道德的约束力当然也与他人的监督有关,并且这种监督是以称赞或谴责为其行为后果。不过,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监督是与普遍的舆论密不可分的,即只有当某种行为受到普遍的道德谴责或称赞时,某类行为因受到道德评价而使得被评价者收敛或持续进行。任何生活在一种普遍的舆论环境中的人们,都将不得不受到来自舆论的约束或激励。然而,就师德考核而言,其所施加的影响力并非依赖于普遍的舆论,而是来自于外在的利益得失。由此,师德就成为谋利的工具,而不是发自教师内心的道德信念或道德良知。这样一来,在教师身上所体现出来的职业道德从根本上说就不是道德,而是一种精明。
      制度影响人类选择。师德考核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其基本出发点是“个人理性并不必然暗含着团体理性”。由此,在师德与考核之间形成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立足于职业道德,教师是超越自利性追求的道德存在者,意味着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将激励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之中;而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教师则被看作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即个人在面对现实的选择时,他将挑选“较多”而不是“较少”,从而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师德考核”作为制度设计隐含着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即教师会为自己的利益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而不是遵从职业道德的要求来实现学校以及教育对象的利益;其隐含的思想是,师德问题归结起来是一个激励制度和惩罚措施的机制设计问题,师德因此也被看作是通过恰当的奖惩制度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规制。
      
      二、师德考核可能带来的问题
      
      师德考核所具有的内在困境有可能引发诸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师德考核的“去道德 化”,即师德考核可能引发各种“道德风险”问题、非道德化问题、道德行政化背后的制度成本问题以及师德考核作为一种人为设计之制度的不完善f生问题。
      第一,师德考核可能引发教师职业实践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学用于描述个体有利于私人利益但不利于公共利益行为的常用术语。林毅夫指出,由于个人理性以及信息的昂贵与不确定性,使得集体行为中会产生某些个人单独工作时所不存在的问题,例如欺骗、“磨洋工”“搭便车”和“道德风险”等。道德风险最初的含义是,一个人因为参加保险而降低了他防止风险的努力程度,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代理人所付出的努力小于他得到的报酬。为此,需要一些制度安排来实现监督、强制执行等功能。实际上,教师的职业道德本身就属于教育实践领域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功能在于防范上述问题的出现。
      然而,当师德被列入考核的对象而成为管理的内容,依靠内在的自觉活动又被转化成外在的管控对象时,信息问题以及个人理性问题就会重新被引发出来。例如,当人们试图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时,就会产生道德风险中的隐匿行为,即当事的教师有可能努力地将自己的不道德行为隐匿起来,以便获得较好的师德评价。随着教师职业道德管理的制度化,类似的博弈行为就会出现,即产生“对策”现象。因为师德考核的制度设计,教师就可能会运用各种“权谋”来逃脱师德考核带来的惩罚。师德考核最终会因为教师的策略行为而失去意义。实际上,无论设计出怎样完善的师德考核体系,都不可能对教师的全部行为进行考核。
      第二,道德问题的非道德化问题。道德是以偏离自利行为的方向为其特征的,如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荣誉、忠诚等。而师德考核要实现其预定的目标,就必然要以利益的影响为条件,否则师德考核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师德考核将促使教师更加关注师德考核结果带来的外在价值,忽略师德自身所确立的教育活动的内在价值。这样,师德考核有可能更一步地促使教师背离自身的职业道德,而单纯地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师德考核结果的去职业道德化,或许是那些鼓吹师德考核的学者和官员所不曾预料到的。这是由管理主义导致的管理与道德分离带来的必然结果。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及其提倡,目的在于使得不可能实施实际管理的空间限度与行为表现体现为教师的自觉,以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成本。然而,当师德成为考核对象时,那些原本应该归属于教师自律领地的行为,就由此而划归到外在的管理领域。这种道德的管理化或行政化可能使得教师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但也可能使得教师不再受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
      第三,师德考核的制度成本问题。师德考核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就不能不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问题。贝纳姆(A.Benham)指出,组织的生存以及游戏规则的持续都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交易成本”是指“用于制度和组织的创造、维持、利用、改变等所需要资源的费用”,其中包括管理性成本和政治性成本,前者是指组织内部行使命令权力的费用,后者则是指制度结构的运作与调整相关的费用。为了解决师德考核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学校管理者就不能不投入更多的资源,以获取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信息,由此又会引发出师德考核中的管理成本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是教师职业道德状况或信息的搜寻成本;二是“道德风险”成本以及师德考核不客观而带来的公平成本问题,即由于师德考核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实际情况,由此使教师产生不公平感,从而反过来引发更多的职业道德问题。
      第四,理性的局限性意味着,我们不可能设计一种完满的激励一控制体系来同时规约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自利性行为(倘若我们把教师看作是基于自利性追求的理性存在者)。学校教育管理者能够做到对教师职业道德的严密控制吗?如果做不到,那些逃脱师德控制的职业道德违反者又将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更为重要的是,师德考核是否能够保证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有所改善,这并非是一个确定无疑的问题。毋宁说,师德考核能够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发展,乃是人们的一种想象而已。
      
      三、师德考核走出困境之思考
      
      学校管理者的重心应该是激发教师的奉献精神,而非操纵教师的自利行为,至少就教师的职业道德而言,应该如此。伯纳德(C.I.Barnard)早就指出:“责任感使献身精神成为理所当然,并引起对合作的忠诚,少了它,组织能力将不能释放,也不能提高……然而,组织的持存长度是与管理道德的宽度成正比的。这仅仅是说,深谋远虑、目标长远、理想远大是持续合作的基础。”加强师德建设,促进教师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对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管理主义的师德建设思路或道德问题管理化,显然是有其内在缺陷的。面对师德问题,基本的思路应该是从伦理道德自身的逻辑出发来解决。过分迷信行政权威或管理效率,不仅难以切实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恶化教师职业道德提升的生态环境。考核的功利化倾向将使得教师更加从利己的角度而不是从利他的角度来选择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从而引导教师离职业道德愈行愈远。
      首先,应当明确师德考核要解决的问题、能解决的问题以及怎样的师德考核最为合理。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所施予的行为作为一种职务行为,其职业行为的道德性理应受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完全地局限在私人生活领域并据此提出相关的要求,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可能带来严重的教育问题。关键之处在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该如何看待教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亦即他们该如何对教师的道德行为进行奖励或谴责。毫无疑问,教师应该承担因违反职业道德而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如此,则问题就主要有两个:一是由谁来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二是由谁来认定和追究教师应该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职业道德的评价与职业道德的归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应该将其混淆起来,彼此不分。
      实际上,从目前师德考核的制度设计来看,一种量化的师德考核恰恰是把师德评价问题与师德归责问题混同起来。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师德考核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的职业道德问题,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教师失德行为的发生。但失德行为的减少是否就一定意味着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这很难说清楚。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清楚的认识,那么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就会流于单纯的形式考察。
      其次,分离师德评价与师德问责,明确不同主体在师德考核中的责任分工。由于现代教育生活的组织化与制度化,作为组织体制内的教师,普通公众确实难以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问责。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或自然社会中,人们通过对教师的选择来表达一种道德问责的意愿。但在制度化的现代学校教育体系中,这种情况已然不可能。然 而,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如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无能为力。是否拥有职业道德的惩罚权力以及如何实施职业道德问责,直接关系到师德考核作为补充性制度的合理性。着眼于解决师德考核中的人性困境、管理困境与伦理困境,可以将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归于公众,而将职业道德问责归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师德评价与师德问责的主体区分意味着,即使是强调把师德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也仍然是以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监督为基础。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开放性。当公众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质疑或批评时,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才获得了问责的前提条件,同时使得对教师进行道德问责有了一个坚实的事实基础。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一个公众参与师德监督的舆论平台,借助这个舆论平台,公众能够自由地就教师的职业道德发表意见和观点。对于教师来说,公众的公开监督乃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之必然。而即使是追究教师的职业道德责任,也应当是确立职业道德底线,并以这种道德底线作为职业道德问责的标准,防止将问责的要求局限在较高的道德要求或目标之上。这就是说,即使我们认同师德问责,也必须持有这样一种师德考核的立场,即将师德考核看作是对教师提出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
      最后,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应注重加强师德教育,启发教师的道德自觉。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应突出主体的自觉与自律,突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唤醒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并形成教师的职业道德自觉。道德的问题需要依据道德的逻辑来加以解决。问题的核心是,如何使职业道德对教师有约束力。从伦理学的逻辑出发,职业道德对个体的职业行为的约束力,无非发于内和源于外。前者是基于职业良心与道德良知,形成道德自觉;后者则是迫于失德带来的各种惩罚,包括舆论的谴责等,它依赖于各种外在的约束,如督导等。任何只强调单一方面的道德约束力,都将不能保证行为的道德性,至少在纯粹的道德主体尚未存在的社会中是这样的。因此,我们需要促成道德自觉与外在约束的双重努力。就师德考核作为一种强化师德外在约束力的手段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而言,我们更需要从道德的伦理自觉入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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