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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会控制论_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时间:2019-06-02 03:17:5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我们都知道理论与实践是相互结合才能最好的调整社会关系。我们在研究法学问题时,既应该有哲学家的哲学导言作引导,又有来自于经验的指导,通过这种理想成分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所以庞德认为我们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它都是各个社会科学的出发点,都可以用来平衡社会关系。文明可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文明包括对外在的、物质的自然界控制和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通过对社会控制,向每个人施加压力才能迫使他们维护文明,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有很多种,血亲组织社会中,由血亲组织内部纪律、共同的伦理习惯和宗教来处理争议,而法律制度最初被用来解决血亲集团外部所发生的争议;宗教组织在中世纪成为控制社会的一个有效手段,古代社会里我们所称的法律就是祭祀所宣布的并以悔罪和开除出虔诚社会等办法来保证执行的那些戒律;道德也通过其行为给亲属带来耻辱的血亲成员加以约束。
      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呢?法律是如何在变成今天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呢。人们在远古时代就已经开始思考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庞德认为法律的背后一定有一种强力,而这种强力迫使人们按照文明的方式延续社会的发展,使人性往善的方面发展。因此庞德提出法律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这个定义在当时的西方社会很新颖。庞德认为法律决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法律是理性和经验的结合。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它必须是一种权威性的秩序。法律的权威性有其理论基础的,但是这种权威性的社会控制手段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完成它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庞德在提醒我们注意法律的局限性,比如确定事实很难,适用范围有限制等等,这些局限性告诉我们,法律作为社会的控制手段不能孤立,需要宗教、道德、教育的大力支持。
      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后,究竟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利益呢?他首先通过两个形象的例子告诉我们社会控制能让利益最大化,能尽量保证用最少的资源来满足最大的需求,这恰是法律任务的社会工程论所要达到的目的。庞德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要或愿望。庞德借用了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的任务就是审核、比较所有相互冲突或者彼此竞争的利益,然后予以接受或者摒弃。我们承认某些利益,然后由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的利益。庞德认为法律是不创造利益的,起到的是一种调节作用,一种工具的价值作用。
      对于利益的调整是不能任意进行的。任意的调整是文明的理性所否定的。对于各种利益的承认或者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尺度来进行。这就涉及价值问题。从法律史发展进程来看,法学家们一直都在思考论证法律的价值标准。不同时期的法学家对法律价值有不同的观点。有神学的观点,有理性的观点,庞德认为最终的价值尺度是以最小限度的浪费来调整各种相互竞争的利益,也就是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在这种信念的指导下,庞德分析了历史上存在的三种可以寻找价值尺度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从经验中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和重迭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的发展的方法,这样,尺度就成为一个能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实际东西。当然这种方法的前提是需要完善的司法系统、训练有素的法官以及健全的法制。第二种方法是理性的方法,即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对新的主张来进行评价,划定其界限,调整与其他的要求之间的关系。当然假说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庞德认为法律秩序的实际过程并不仅仅用经验去发现有助于调整各种冲突或重迭的利益的东西。理性也可以像经验一样。法学家们定出各种法律假说,即关于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社会的关系和行为的各种假设,并且用这种方法为法律推理得出各种权威性的出发点。单纯的经验论或者单纯的理性论并不能完美的调整关系、安排行为。第三种价值尺度是关于法律秩序的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以及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应当是怎样的。尽管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但它对于人类生活的影响重大。庞德总结了五十年来法律所产生的变化,使我们认识到我们既要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又要强调维护社会秩序,这是社会控制通过法律的手段所希望达到的最理想的高层次的一种文明。
      
      
      参考文献:
      [1][美国]庞德著:《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2]沈宗灵主编:《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3]吴金和:《评庞德的社会控制林》,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4]张忠利:《论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6期。
      [5]刘丽:《论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载《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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