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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展望:私募基金排名2015

    时间:2018-12-23 12:49:1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私募基金凭借其非公开募集的本质特点和其风险承受力强的特征,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正在成为举足轻重的力量。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有利于提升市场参与者风险俯好差并化,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有积极意义。由于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完全确立,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内部问题,同时还面临看国外私募基金的严峻挑战。本文在阐述私募基金定义、特点和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意义进存了分析,并对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现状、问题进行了重点剖析,提出了规范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 现状 对策
      
      一、私募基金发展历程
      
      (一)海外私募基金发展概况海外私募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为主的基金,另一类是以投资产业为主的基金。其中第一类基金中盛行着一种对冲基金,国外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一开始体现在对冲基金的研究方面。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1)创始阶段(1949年至1956年)。随着战后美国经济尤其是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第一个对冲基金是美国的阿尔弗雷德・琼斯fAlfred w-Jones)于1949年创建的一个私人合伙制的股票基金,名叫“Takeheart,baby-boomers”,前所未有地将私人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对股票的卖空和财务杠杆三者结合使用,其投资体系成为对冲基金行业的奠基之作。20世纪50年代中期,市场上出现了具有其他激励机制的合伙制,在此期间,对冲基金保持稳定和缓慢增长。(2)初步发展阶段(1966年至1968年)。1966年《财富》杂志对琼斯基金的分析显示了“对冲”策略的巨大成功,吸引了大量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数量激增,根据SEC(美国证监会)的报告显示,至1968年底,215家合伙制投资公司中,149家属于对冲基金。由于股市的强劲发展,以往的卖空机制不再使用,而财务杠杆的利用成为主流,伴随着对冲基金的长足发展,开始出现多类别趋势。(3)低潮时期(1969年至1974年)。在此期间,股市的两次大跌使刘冲基金因风险加大而逐渐式微。到70年代末,根据SEC的调查,最大的28家对冲基金所管理资产已减少70%,5家倒闭,小型对冲基金处境更为困难。1973年的第二次股市大跌再次使对冲基金遭受重创。(4)恢复时期(1974年至1985年)。20世纪80年代开始,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无疑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投资机会。一种新的投资战略被引用:违背传统的个股选择策略,着眼于全球经济状况的宏观变化,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包括股票、政府债券、货币、利率及其它资产在内的多元化投资组合,这种“宏观”对冲基金(老虎基金、索罗斯基金以及LTCM(长期资本管理公司)都属于典型的“宏观基金”)带动基金业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阶段。(5)高速发展阶段(1988年至1998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信息技术,新兴市场和金融创新工具的大幅出现,政府金融管制放松,都为对冲基金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基金数量、管理资产迅速膨胀,且投资策略更加多元化。(6)调整发展其(1998年后)。由于LTCM的倒闭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各国监管体系逐步加强对将私募基金的管理力度。私募基金一度进入调整期,但2002年后,伴随着全球股市的不断上涨及新兴市场的开放,私募基金近年来以30%以上的速度增速发展。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成为市场的绝对主力。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而异军突起,虽然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由于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始终以地下或地下的方式进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993年至1995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萌芽阶段,其间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从经纪业务走向承销业务,大客户将金交由证券公司代理委托投资,与证券公司之间逐渐形成了不范的信托关系,私募基金初具雏形。1996年至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形成阶段,此阶上市公司将从股市募集来的闲置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投资,多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运作私基金,私募基金逐渐成形,开始初步发展。1999年至2000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股票市场的较高益使得大批上市公司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私募基金的数量和模迅速增长,但更多地是以操纵股价等违规操作手法获利。2001年至今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分化调整阶段,股市持续低迷使得大批私募基金因亏损而出局,在优胜劣汰之后,私基金正逐步走向规范。政策层面也有所松动,开始逐步允许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意义
      
      (一)资金的需求和供给量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富逐步提高,因此产生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除了富裕阶层的财富资金之外,社会上有大量闲散资金,各类社会团体资金、企业资金等,都有保值增值的压力。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经济运行结构的市场化,都有依照自身特定目标进行管理的要求,而且资金所有者也希望更多地享受基金管理的专有服务,与管理人更多的互动从而随时掌握资金运用的动向。由于目前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加上征收利息税,而由于实业投资竞争激烈,人们希望能投资于有更高收益率的其他金融产品。因此大量的民间资金有转向证券市场欲求。但普通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迫切需要专家代为理财。私募基金因其自身的优势而将符合市场中越来越多投资主体的需求,因此,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是市场需求推动下的必然结果。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时都需要大量资金,在风险投资机制不成熟情况下,由于其风险巨大,融资存在更大的困难,需要私募基金的大力支持。从外资并购基金进人我国市场的趋势看,并购基金协助产业资本整合产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仅2005年上半年以来,就有高盛、摩根太通、凯雷集团、华平投资集团和CVC资本合伙公司等国际私募基金宣布超过300亿美元规模进人我国产业市场。中小企业要想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只能求助于巨额的私募基金。
      (二)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意义 私募基金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金融工具,是承担高风险并获取高收益中产阶级的理想投资工具,我国应顺应市场的发展规律,允许私募基金的存在。从资本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看,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构建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非理性波动。从私募基金市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角度看,发展私募基金,可以进一步丰富我国理财产品,建立完善的理财服务体系,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私募基金的发展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降低风险,市场监管效率。发展私募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其他参与主体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我国私募基金完全是基于市场需求而自发成长起来的,因此带有自发性、灵活性、地下性,但基本上是按市场化原则操作的。(1)规模。据调查估算,1996年我国的私募基金初具规模,达到950~1100亿元,1997年至2001年私募基金每年净增加1000多亿元,2001年达到顶峰7600-8800亿元。2002年以后,由于证券市行情低迷,私募基金规模有所收缩,但总规模仍在6000-7000亿元之间。据中央财经大学2004年的研究报告显示,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一倍。大量的“热钱”加上高回报率,吸引越来越多的资金加入“私募”这一领域。据估计,目前全球范围内私募基金总量估计超过了5万亿美元。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虽无准确数据,但也能从部分数据看出端倪:清科研究中心预计2007年全年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额将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王国刚推断,中国私募基金规模可能在8000亿至9000亿元左右。而今年“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指出,经过去年下半年的迅速扩张后,私募基金总规模已经达到1万亿元左右。(2)组织形式。目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分为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公司型和最新的有限合伙型。契约形态:私募基金可以采取与我国公募基金相同的契约形式。存在着私募基金投资人及其组成的持有人大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三方关系。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机构订立信托契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向投资人募集并负责投资管理,托管机构按照契约保管资产和会计核算。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财产独立。这种做法我国已经有了公募基金的成熟经验,对于提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诚信度、保证资金安全有一定作用。目前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实现阳光化,其中“深圳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任投资顾问,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就接近这种契约形态。公司形态: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的股东,基金的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这种形式在美国较多。我国目前部分地下私募基金也有采用公司形式的。需要法律对这类公司的性质进一步明确,在税收上给予特定安排。有限合伙,这是国外最常见的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即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人)。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私募通过信托实现阳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有限合伙接近这种形态。(3)资金投资方向。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非常广泛,从证券产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业股权等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实业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资金投资方向以投资上市证券及企业股权为主。(4)利益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模式在协调投资金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私募基金是一种委托-代理机制,尽管这种制度安排部分降低了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但是投资者只能观测到管理者的投资运作效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其行动本身。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需要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基金管理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投资者最有利的行动。一般基金管理人要投入基金一定比例的资金(国外通常为3%-5%,高者则在10%以上,我国通常为30%)并达成收益分成的协议。如果基金运作出现亏损,管理人则要承担一定的损失份额,从而使得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有效地激励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假定基金管理人的效用与其努力水平正相关,在收益分成模式下,管理人会恪尽职守直至其边际努力收益等于边际努力成本,在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同时也使投资者感到满意。这正是收益分成模式优于管理费模式之所在。私募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风险收益分布绝大多数采用了收益分成模式,具体又有保底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两种主要方式。(5)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第二种,接收账号(即客户只要把账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赢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二)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基金历经20年的发展,已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我国有已经公开化、以信托方式出现的私募基金,有以委托理财等不明朗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还有一些借私募之名非法集资的“假私募”。但是目前对私募基金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隐藏的问题较多。(1)组织形式混乱。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而且这些形式在我国法律上均未作规定,导致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清,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的责任难以划分,各方的权利无从保护。(2)投资范围的狭窄导致投资工具缺乏。在国外证券投资是私募基金最广泛采用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流动性好、投资管理过程简单、收益率比较高等优点。除此之外,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等投资方式也经常被采用。我国目前已经有私募形式发行的产业基金,但从总体来看,从事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的私募基金还远未成型。这种投资格局的形成,是我国证券市场自身体制性缺陷的必然结果。国外由于私募基金在投资工具上可以使用公募基金不得使用的卖空手段,因此在证券下跌的过程当中,私募基金同样有获利的可能性,这也是较之公募基金收益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必须以现货交易,券商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法律的规定使得我国私募基金及其法律规制研究私募基金丧失了一个重要的投资手段,使私募基金想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比公募基金更高的收益难度加大,从理论上讲,在管理者水平相同或接近,使用的投资工具相同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取得的业绩是不会有太大差异的。(3)托管方监管不力。在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后,一般都要求第三方证券公司担任监管方,并要求证券公司签订承诺书:负责对被监管账户的股票实时监控,保证证券账户市值与资金账户市值之和不低于一定金额,当低于这一警戒线时负有平仓义务。显然,将有关平仓权利交由托管人的做法与投资基金法理中的托管方监督权有着本质差别。在投资基金中,是否平仓、何时平仓、如何平仓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决定,除非基金管 理人违法,托管人无权干预。一旦证券公司监管不力,将给基金造成巨大损失,并酿成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由于托管方证券公司操作人员知悉基金账号与密码,容易发生道德风险。(4)引发信贷资金违规入市。我国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的收益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相对于银行利率及其它实业投资的平均利率而言还是要高很多。由于一级市场无风险收益率高,使得二级市场私募基金要想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就必须要有高保底收益率,否则就引不到资金,于是那些有能力从银行贷款的企业和个人纷纷从事这种套利活动,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阻挡地流入了股市。据估计,私募基金的资金约有40%是来自于银行的信贷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加大了股市的“泡沫”。公司往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变相购买本公司股票。由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来实现资本利得,因而所选择的股票大多是盘小、价低易于操纵的股票。而这些股票一般业绩较差,于是就推高股价,实现高位套现。从而使得绩差股长期走牛而成了长期投资品种,真正的绩优蓝筹股则被长期冷落,严重扭曲了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削弱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5)系统性风险较大,导致吸资手段违法。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而且有进一步扩融的趋势。现在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大部分都有保底收益,这种盈利模式导致了股票市场的泡沫化。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所有的私募基金和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都将无法按承诺的收益率支付给委托者,甚至造成委托资金的亏损,因此违背了信托契约,将造成大量的经济纠纷,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从而危及社会信用基础。在投资工具缺乏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要筹集资金发展壮大,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大宣传。在私募基金招徕投资者的各种方法中,最典型的带有欺诈性质的便是保底条款。所谓保底条款,是指私募基金管理者向投资者承诺,资金由其运作一段时间后,保证投资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承诺的收益率一般在10%以上。作为私募基金的发起人是明知该条款的违法性,却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应确认该行为是具有欺诈性质的违法行为。
      
      四、我国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由于法律、市场尚不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必然存在许多不规范地方,在其发展初期就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1)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从国外发展的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控制。我国在私募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上,也应该尊重市场规律。政府监管部门要改变监管方式,不能一味地强调外部施加管制,而是应尊重被监管者的利益,服从金融机构提高效率的要求,要通过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从完善私募基金治理结构角度出发,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信息披露为载体的间接监管规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私募基金自身的积极作用,真正将政府监管与私募基金内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等部门的监管协调,在金融市场运行的整体框架中建立一种专业化的、对私募基金进行审慎监管的程序,实行具有弹性的功能性监管。既选择建立预警系统指标体系,设定各指标的临界值,构建宏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又要求私募基金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不断加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检查和风险报告的能力,将新的风险管理技术恰当地运用于内部与外部的监管过程之中。(2)建立托管人监管制度。我国目前还存在投资者不够成熟、分散风险工具短缺等不利于私募基金发展的因素,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大规模发展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显然是不现实的。当务之急,可以从立法的角度适当扩大基金托管人的权限,保证其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和法律责任,使其充当基金持有人的代言人的角色,对基金管理^进行更多的监管,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另外,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控制基金的资金来源来间接管理它们,这也是国际上管理私募基金的最有效方法。(3)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都是有一定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有能力也有愿望参与到基金管理中来。投资人可以根据定期披露的信息去审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投资品种是否与契约的规定相一致,吸时地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采取适度和灵活的原则。过多的监管目标不仅不切实际,而且会严重约束对冲基金的经营运作"扼杀其与生俱来的灵活性。
      (二)强化风险管理和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为了强化风险管理首先应对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格作严格的规定因为,基金业绩的好坏直接与他们有关,必须在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后才能成为发起人和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限可以适当地放宽,使其更好地代替基金持有人行使部分监督权,以形成基金内部的监督机制;另外,对基金管理者的股份进行限定,当基金发生亏损时,先以其股份进行偿还,以便明确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责权利有利于基金管理者的风险控制。私募集金已在我国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该面对现实,积极解决问题尽快地给予其合法地位,并结合实际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和管理,在不断摸索的过程中。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不断地创新最终形成独具特色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私募基金发展模式。同时应该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私募基金这几年能够迅猛发展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所蒙蔽,而看不到隐藏其后的巨大风险,因而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 私募基金合法化、公开化后,可以预见的是这种运作,但这种“地下”基金对资金的吸附能力将大为降低。为了有效防止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的扩张,就必须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不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难度,进而扼制它们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的基金评级体系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此外,目前我国业界对公募基金的评判标准主要是以基金净值来对基金的运作能力进行排名,对于流动性、安全性等指标重视不够。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公募基金经常采取对个股进行控盘式操作的方法来片面提升所管理基金的单位净值,而不是在风险和收益的结合中,寻找最佳平衡点。所以,要对私募基金进行准确的评价,基金评级体系的创新就势在必然。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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