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读后感 > 正文

    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陕西中医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

    时间:2020-02-20 10:31:4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肺癌;
    误诊;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37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48—03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
    伴咯血半月”人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人院检
    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
    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
    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
    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支
    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诊断:
    左上肺鳞癌(IlI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2日原告转
    胸外科.24日原告丈夫在手术前小结上签写“同意手
    术”。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术
    后病理诊断:(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同
    年6月12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以被告在病理学
    和细胞学上对原告所作的诊断不同为由要求被告予
    以解释.其间因双方各执己见,未果。
    2002年l1月.原告李某某向某某省某某市某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要求判令被告赔礼
    道歉.赔偿3000元,退还违规超收病历复印费4.9
    元;
    赔偿原告医疗费18 156.23元、残疾生活补助费
    112 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陪护费990元、
    市内交通费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承担
    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被告在术前已告知原
    告病情、医疗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知情
    权;
    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请
    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某某市医学会就原告的病
    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判


    一审情况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
    因肺疾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诊治,并人院进行手
    术.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有告知原告术前、
    术后检查结果的义务.并征求原告家属意见是否同意
    手术:原告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术
    前检查结论与术后切片报告结论不一致为由,称被告
    无端将原告左上肺切除。对此鉴定结论已表明:原告
    有临床症状.CT、胸片提示左上肺占位,纤维支气管镜
    检查见左上叶前段支气管开口堵塞.细胞学检查提示
    有癌细胞.有手术指征:术后病理提示肺曲菌病伴炎
    性假瘤、支气管粘膜上皮和肺泡上皮异性增生,仍需
    要手术治疗。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
    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
    6条、第8条之规定.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驳回原
    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某大学附属医院侵犯其知情权,
    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损害.要求某大学附属医院予
    以赔偿。
    被上诉人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原判决正确,两
    种不同检查结论可能系一点癌已被刷检去除.不能认
    定医院存在过错。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发热、咳
    嗽、咳痰伴咯血半月”人住某大学附属医院,在治疗过
    程中.经CT检查及气管刷检涂片论断为:“左上肺鳞
    癌(11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后经手术病理诊断为
    “(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对于两种不同
    的诊断结果.某大学附属医院认为该两种不同检查结
    论的形成原因系李某某所患一点癌被刷检去除。但其
    【作者简介】姚~(1976-),男,汉族,扬中市人,法学学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从事民事审判工作。Tel:+86—511-5319356;

    E—mail:yaoy_ 1976@126.COVII。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
    无据证明在同种类肺病中存在一点癌的病例.而鉴定
    结论也未对此明确解释和合理判断。故某大学附属医
    院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由于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李某某
    手术治疗是在其经CT检查及气管刷检涂片诊断为
    “左上肺鳞癌(m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基础上进行
    的,使李某某失去了治疗方案的选择机会。但对李某
    某进行手术治疗也是治疗方案之一.且手术未对李某
    某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故对李某某要求某大学附属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可由某大学附
    属医院给予李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
    定,于20o3年9月16日判决如下:(1)维持某某市某
    某区人民法院(2002)某民一初第910号民事判决:
    (2)某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
    补偿李某某人民币18 0oo元。
    评析
    在证据规则实施之初,很多医学界的学者担心医
    疗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后,将导致医院在遇
    到医学上疑难或罕见病例时采取保守措施,从而影响
    到医学发展的进程。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衡平,
    即在法律上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医院该各情况下的
    医疗行为,这恰是本案所要着手解决的重点问题。

    、某大学附属医院是否侵害了李某某的知情权
    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院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医
    疗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在
    这一法律关系中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享有的
    知情权主要有:(1)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在检查、
    诊断、治疗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2)参与涉及患者医疗
    计划诸方面的决定。与此相对应的医院则负有向患者
    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真实信息,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内
    容、方法、效果、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等。本案中,某大学
    附属医院在术前、术后均向李某某及其亲属履行了告
    知义务:术前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征求手术意见;
    术后,
    对该病例进行了病理检查并如实出具详细报告,向患
    者及其家属进行了通报。应当说,医院在向患者披露
    真实信息方面不存在过失。而本案原告据以主张医院
    侵害其知情权的.是因为被告在病理学和细胞学上对
    原告所作的诊断不同而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解释引起,
    与诊疗过程无关。原告认为,手术后的病理学诊断结
    论与细胞学诊断结论的不一致。导致其无法根据患者
    病情做出适当的治疗手段和治疗方案。这一问题其实
    质为本案另一焦点问题: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前后两
    次诊断不一致。是否说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
    · 249 ·
    诊。
    二、某大学附属医院是否存在误诊过失
    误诊是一种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规范、常规,由于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
    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将甲种疾病诊断为乙种疾病,
    从而导致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根据我国目前医疗机
    构的操作常规,在医疗过程中对同一病例,往往会涉
    及几种诊断结论.一般而言几种诊断结论应当具有一
    致性,但由于各种诊断在检查的对象、环境、条件和方
    法上的差异有时亦会不完全相符。如初步诊断和确定
    诊断.由于许多疾病在起病初期症状和体征极为相似
    甚至相同,在初步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是允许的。是
    否构成侵权,应结合医院和医务人员这一职务上的要
    求以及当前正常的社会医疗水平进行审查。
    本案中。某大学附属医院虽然在CT检查及气管
    刷检涂片中将李某某的病诊断为“左上肺鳞癌(IIIa
    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客观上讲与最终病理诊断存
    在差异。但这一差异并不足以证明医院误诊过失的存
    在。从当前正常的社会医疗水平来看,医学上炎性假
    瘤在诊断上“有时难与肺癌区别”,这就决定了在初步
    诊断过程中合理误诊率的存在。而作为医务人员应尽
    的最大义务乃是结合诊断,采取适当医疗措施阻止最
    坏情况的发生.在初诊具备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进行手
    术应当是一项合理选择。本案中并不能因最终病理诊
    断的结果来推定初诊差异为误诊。手术虽然造成李某
    某左上肺叶切除,但在医学上对于其所患炎性假瘤,
    “手术切除既可明确诊断,又能治愈本病”,同时手术
    切除也是对肺曲菌病的积极治疗手段,对原告并未造
    成身体上的负作用及其他不良后果。
    某大学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其应尽的
    注意义务.但囿于目前医学的发展水平,未能在术前
    揭示病情真相.若因此要求医院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势必不利于医学的发展。据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
    某大学附属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是正确的。
    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判所援引的归责原则
    本案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进
    行了加判.判令某大学附属医院补偿李某某18 000
    元。二审法院之所以对本案进行加判,乃是出于衡平
    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而援引公平原则在本案中的适
    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
    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
    际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虽
    · 250 ·
    说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存在过失,手术对李
    某某的病情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治疗措施,但毕竟其初
    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
    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癌症的情况下,被宣布为癌
    症患者.患者及其亲属必然将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
    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过错的无法认定亦导致
    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这一损害不予弥补,显
    然是不公平的.依法对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合理补偿即
    · 医疗纠e-~-b诉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4期)
    成为必要和必需。
    一般而言.医疗损害纠纷均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作为归责原则。本案中,二审判决则成功地将公平责
    任原则援引适用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来。应当说二
    审法院的判决更合理,进一步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的统一。
    (收稿:2005—03—21
    相关热词搜索: 医疗事故 李某 人身 附属医院 损害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