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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务会计问题研究_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研究与分析

    时间:2018-12-23 12:49: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作为会计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法务会计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有较长历史,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土提出了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法务会计 问题 建议
      
      一、我国法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务会计认识误区 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了解的人还是少数,即使有所了解,但对法务会计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在许多人的意识当中。认为法务会计就是现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工作和业务范围,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是对经济诉讼起协助作用,这项工作由司法机关直接领导、控制和监督。其实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而是人们的一种误解。事实上法务会计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适用范围,上述职能作用只是法务会计的个别方面。在不断推进法制化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该更全面深入地认识、理解法务会计,并充分利用法务会计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服务。
      (二)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进展缓慢 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务发展,至今尚未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甚至对法务会计的一些基本问题也未能达成共识。如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就有很多不同看法;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有“侦破论”和“鉴定论”。另外,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小,目前仅限于经济舞弊和贪污案件的查处方面,而很少涉及个人方面的应用(如离婚财产分割、保险等问题)。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李若山等(2000)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其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法务会计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法务调查(ForensicInvestigation)、法务审计(ForensicAudit)、法律支持(Litigation Support)、调查会计(InvestigationAccounting)等概念实质上是法务会计概念的进一步延伸。法务会计主要分为法律支持与舞弊会计两大部分。盖地(2000)从学科和实务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应该是更广泛意义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会计。
      法务会计是由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企业税务会计等组成的。与上述两种观点近似的表述还有喻景忠(1999):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戴德明等(2001)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职业行为进而优化会计规范体系这一方面,对法务会计作出更为独特的阐释: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当司法会计的目的是为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时,司法会计就可称为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是这样一种专业行为或理论,它关注会计职业界如何更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提供现有法律框架内的一切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证据,强化职业规范的约束力,帮助会计职业人士或组织主张合法权利,减轻由职业风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以法律意志为代表)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显然,对法务会计的不同理解产生出法务会计的不同定义。从学术争鸣的角度看这是有利的,但从作为指导实践的理论层面来理解,认识的分歧是导致实务发展障碍的致命因素,因此学术界应尽快就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达成共识。
      (三)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落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经济发展呈多样化、复杂化,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虽然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仍存在相对滞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会计的发展。笔者主要从法务会计作为鉴定的角度进行讨论。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是保证鉴定结论正确的前提,但是鉴定制度的合理性也是保证鉴定结论正确的重要条件,而且合理的鉴定制度还是审判活动中正确运用鉴定结论的保障。我国于2005年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格条件等准入标准。我国至今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规章性文件,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本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2005年2月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保证侦查、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从而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公务人员,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机构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二是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无明确界定。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鉴定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同样,对鉴定人的条件也笼统地规定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什么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目前我国没有鉴定人资格审查的专门法律、法规,缺少认定司法会计人员资格的统一标准。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就存在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会计鉴定;甚至有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会计人员和负责人也从事会计鉴定。这种多重机构和主体并存的状况容易导致多重鉴定、重复鉴定和矛盾鉴定。而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究竟采用哪一个鉴定结果又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无疑会影响法庭审理案件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三是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司法鉴定人”或“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但在笔者所见规定中,对于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者因过错而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对鉴定过程缺乏科学和 明确的责任标准作为依据。
      (四)法务会计教育培养重视不够,人才匮乏 我国尚未建立全面完整的法务会计教育体系,目前只有中国政法大学、云南财贸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渤海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开设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相对于大量的法务会计人才需求与众多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这些只占很小的比例。另外,目前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也很少,且多数是“单一型”的人才,、只掌握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实中需要既懂会计又掌握法律,能运用相关程序和调查方法侦查并追究法律责任的高级复合型人才。人才缺乏问题不仅给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带来障碍,而且在司法实践的相关证据收集活动中亦受到技术方面的限制。可以说人才问题已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瓶颈问题。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认知度,消除认识误区目前在我国尚有许多人不知晓法务会计的基本内涵,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有调查(张英、卢永华,2006)表明:在高校仅有4.5%的人“了解”法务会计,并且这4.5%的人还是从事过法务会计研究工作的;“听说过”的比例为31.8%,“没听说过”的比例高达63.6%;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中,“了解”法务会计的人员比例为0,“听说过”的比例较高,达到60%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是活跃在经济领域参与经济纠纷解决的最广泛接触法务会计的专业人员;在企业,“了解”法务会计的人员比例为0,“没听说过”的比例竞高达81.3%。由此可见,如何大力宣传法务会计、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将任重而道远。而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认知度、消除人们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是使法务会计在我国得以顺利开展的环境基础。因此,可考虑设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组织,由其进行相关的法务会计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创办普及法务会计知识的报刊,重点介绍法务会计在国外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内容体系、业务范围、人才培养、行业管理与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以及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的现状,使人们对法务会计有比较全面完整的认识。二是利用电视传媒,由其主导并与法务会计方面的专家学者配合,结合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经济事件,定期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制作电视节目,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务会计知识。深受大众欢迎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便是值得借鉴的电视节目。三是建立法务会计宣传普及网站,开展法务会计知识介绍与沟通交流,定期约请对国际法务会计有深入了解并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状况相当熟悉的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在网上与会员进行讨论与答疑,解决人们碰到的与法务会计相关的问题。
      (二)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重视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为了避免分散研究造成的研究成本的增加、研究内容的重复与学术资源的浪费,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法务会计发展较早国家的做法,成立主导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独立学术机构,专门进行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规划与安排,以提高理论研究的效率,加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现阶段作为过渡,可考虑在中国会计学会下增设法务会计专业委员会,专门开展对法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包括法务会计的涵义、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假设、法务会计的原则、法务会计的程序与方法、法务会计的准则体系、法务会计的报告体系等,以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框架。在研究过程中,可通过创办学术期刊、进行课题招标、组织有关专家座谈、召开相关的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在学术上进行积极的交流碰撞,广泛吸收好的学术成果,以达到学术大方向上的共识,不断攻破法务会计理论框架中的各种问题。鉴于法务会计的边缘交叉学科特征,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与法学界加强联系与沟通,在会计学的理论发展过程中广泛吸收法学、逻辑学、税收学等学科的知识。由于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部门与利益相关团体,在实践与理论上的及时沟通、反馈是对理论研究的补充,要加强各部门、团体之间的广泛合作。另外,由于法务会计同时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基本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借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同时也应广泛开展具体技术理论研究,重点放在对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方面。
      (三)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 法务会计有效介入实践中的前提是要有相对应的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和条款。在法务会计研究还未形成普遍认可情况下,相关的法规制度要想提前制定是不太现实的;而没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法务会计实践工作又无法依法展开和顺利进行。解决的办法是在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同时,积极进行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并不断在实践中接受检验。一是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体系之中,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民事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如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虽用大量篇幅描述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对有关会计问题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很少,且缺乏可操作性。类似民事责任缺位问题也表现在会计法、公司法、合同法之中。而在美国,让证券市场违法者最为畏惧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行政惩罚。而是由众多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的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机制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驱动机制,鼓励广大投资者进行诉讼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并惩治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应该适时修改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会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民事赔偿机制,突出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加以具体化,增强法律责任界定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务会计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从而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制度。我国目前尚没有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这必然会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因此,应尽快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诸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鉴定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一整套制度规范,以保障法务会计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四)拓宽教育渠道,加强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务会计实务发展的需要,应当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美国已有20多所大学或学院提供了法务会计的课程,成立了法务会计专业(张苏彤,2004),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这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我国国情,应该从法务会计的在职培养和学历教育两方面人手,这样既能解决目前之需,也符合长远发展目标。一是学历教育。从长远来看,应当建立起高校法务会计教育体系,设立法务会计本科专业,对该专业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进行专门设计,以符合复合型会计人才培养的需要。为提高法务会计教育的层次。可在会计学硕士、博士学历中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现阶段受师资等条件的限制,不宜全面铺开,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作为法务会计教育开展的试点单位,在资金、设备、人员、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这些学校应对教学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并不断将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需要纳入教学研究范围。以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试点成功后逐步在国内各大高校中普及开来,这将是我国大规模法务会计学历教育较好的实现途径。为解决目前法务会计人才的短期急需,可鼓励会计学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第二专业,法学专业的学生辅修会计学第二专业,实现会计知识和法学知识的融合。这已经在一些高等院校中实施,由于其针对性不强,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不能起到直接强化的作用,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方式进行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法务会计起到宣传、鼓励作用。二是在职培训。由于法务会计应用的广泛性,单纯依靠高等教育的培养是不够的,应尽快成立法务会计师协会,吸收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在职人员后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与交流的机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能使法务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化,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目前应该主要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职人员,对其进行法务会计方面的培训・,针对各自知识的偏重,选取其不熟悉的部分作为培训重点,丰富其知识使其能够以更加符合法务会计需要的知识结构来投人法务会计实践中。对在职人员的后续教育,不但能让其知识更加丰富、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阶段社会上一部分过剩的法律及会计方面专职人员的就业问题,以达到更加合理利用人力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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